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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蕉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1-07
名  稱: 關於印發蕉嶺縣農村承包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11-15
文  號: 蕉府辦〔2024〕17號

蕉府辦〔2024〕17號


關於印發蕉嶺縣農村承包地經營權集約

流轉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省、市屬駐蕉單位,蕉華園區綜合部:

  《蕉嶺縣農村承包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24年11月1日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農業農村局反映。


蕉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7日


蕉嶺縣農村承包地經營權集約

流轉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製度,深化農村土地製度改革,加快放活農村承包地經營權,促進土地使用適度集中,推進我縣農村承包地有序規範開展連片集約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製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農業農村部關於穩妥開展解決承包地細碎化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意見》《梅州市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工作指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超過承包期剩餘期限、不損害農民和村集體利益的前提下,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實施與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延包工作的開展,以集中連片、適度規模、集約經營為導向,依法、規範、有序推進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支持農村現代農業、特色農業和集體經濟的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第三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製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二)堅持不得改變承包土地農業用途原則。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於糧食生產,製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三)堅持適度規模經營原則。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應當因地製宜、循序漸進,把握好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度,流轉規模應當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鼓勵各鎮建立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防範和保障機製。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四條 本細則僅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在此範圍外的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五條 同一受讓方流轉的土地規模,達到連片30畝及以上或總計300畝及以上。流轉土地規模的核定以相應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麵積為準;經同一受讓方分別與多個發包方或承包方簽訂合同並實現集中連片經營的,以相應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麵積累計。

  第六條 集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合同中約定以租賃方式的單次流轉期限不宜超過20年,超出期限部分按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章 流轉當事人


  第七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內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對象、方式、期限等。

  第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九條 承包方自願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並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字或者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麵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

  第十條 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的受讓方應當為具有良好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的組織或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十一條 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款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期限屆滿後,受讓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續約的權利。

  第十二條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十三條 受讓方將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再流轉以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的,應當事先取得承包方書麵同意,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十四條 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以及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的,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在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合同中約定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章 流轉方式


  第十五條 農村承包地經營權集約流轉,須通過梅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台進行交易。本細則所指的農村承包地經營權集約流轉,是指通過委托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將多個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整合連片後,由實施主體自主經營或再流轉給其他經營主體。

  委托,是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經土地承包方同意,並簽訂委托書,將其土地經營權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或流轉。

  出租(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入股,是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經土地承包方同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土地股份合作社再進行土地經營或流轉。

  第十六條 承包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的實施主體一般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公資)企業及其他經營主體等。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主導實施的,是指由地塊相鄰的土地承包方自發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並將土地經營權交由合作社管理或流轉。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導實施的,有委托和股份合作兩種形式。實行“確權確股不確地”的,以股份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土地股份合作社再進行土地經營或流轉。

  (三)國有(公資)企業主導實施的,是指經土地承包方民主決策同意,由國有(公資)企業統租村集體內各農戶的承包地,與農戶簽訂租賃協議。國有(公資)企業統租轉入連片土地後,可自主經營或再流轉。

  (四)其他經營主體主導實施的,是指由其他經營主體通過租賃(轉包)、入股等方式,直接從承包方流轉多個相鄰地塊的土地經營權,從而實現土地集中連片、適度規模經營。


第五章 流轉管理


  第十七條 規範各級部門職責。加強對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在工作各個環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合作。

  (一)縣農業農村局職責。負責本縣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及流轉合同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做好受讓方集約流轉土地經營權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工作;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負責適時發布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價格,供土地流轉各方參考,防止不合理的要價或壓價;負責製定包括土地區域差異、基礎設施條件等因素在內的土地流轉價格評估方法和最低保護價製度;負責將含有流轉土地基準價格、評估價格和交易價格等信息在內的流轉土地價格信息登記在冊,並通過電子信息網絡及時公開發布;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轉政策、法規等谘詢服務。

  (二)鎮政府職責。負責本轄區農村土地集約流轉信息庫管理工作,指導所轄村發布有關農村土地流轉供求信息;負責組織流轉雙方完成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做好受讓方集約流轉土地經營權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工作,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並指導流轉雙方簽訂合同;負責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情況,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台賬;負責農村土地承包或流轉的相關文件、合同、表冊、資料的歸檔保管工作;負責審查糾正流轉合同中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處理;依法提供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轉政策谘詢服務。

  (三)村(居)委會職責。負責本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的管理服務工作及組織合同簽訂;搜集、發布有關農村土地流轉供求信息,上報土地流轉信息,資料;負責組織引導本村群眾有序、合法流轉土地經營權;做好農村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落實一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信息聯絡員,負責本村土地集約流轉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和法律政策宣傳等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規範分級審查管理。建立意向流入方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嚴格審查審核製度。成立縣政府、鎮政府、村(居)委會三級審查審核小組。審查方式采取書麵報告、現場踏勘等方式進行。

  (一)資格審查。主要審查意向流入方租賃農地是否具有從事農業經營的資質,是否有適宜的農業經營能力,以及主體資格、征信情況、農業持續經營能力等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項目審核。就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項目是否改變土地農用性質、是否耕地“非糧化”、是否保護生態、是否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是否符合產業規劃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查審核機構應當自申請人提出審查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通過審查審核的決定。具體采取以下分級審核方式:

  意向流轉土地達連片100畝及以上或總計200畝及以上的,由屬地鎮政府牽頭,成立涉及村(居)委會代表、農業專家等多方參與的審查小組,開展審查審核。

  意向流轉土地達連片200畝及以上或總計500畝及以上的,經鎮政府初審,由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涉及鎮政府、村(居)委會等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查審核。

  意向流轉土地達連片500畝及以上的,經鎮政府和縣農業農村局初審,由縣政府分管負責同誌牽頭,組織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蕉嶺分局、涉及鎮政府等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查審核。

  (三)權屬審查。流出方的土地四至是否清晰明確,是否存在糾紛矛盾,是否存在重複流轉等現象,並於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核意見。

  (四)審核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製度。審查審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讓主體與承包方就流轉麵積、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並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2.受讓主體按照分級審查審核規定,分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流轉意向協議書、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證明、流轉項目規劃等相關材料。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讓主體農業經營能力,以及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等進行審查審核,並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核意見。

  4.審查審核通過的,受讓主體與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按規定提交審查審核申請或者審查審核未通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第十九條 建立風險防範機製。通過受讓方預交預付土地流轉價款、交納風險保障金、購買履約保證保險等方式,建立健全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風險防範機製。

  (一)預交預付流轉價款。受讓方自土地流轉合同簽訂生效10個工作日內,須向承包方提前支付一個承包期或1年以上的土地流轉價款,承包期為多年的,受讓方應在每年12月底前,預付下一年度的土地流轉價款。發包方有義務協助承包方向受讓方催繳土地流轉價款。

  (二)交納風險保障金。為保障農戶利益,可要求受讓方按合同本年度土地流轉價款的不低於60%給村(居)委員會繳納風險保障金,用於防範承包農戶權益受損。風險保障金應以流轉土地的實際麵積為基數確定具體金額,總額不得超過一年的土地流轉價款,必須一次性付清;流轉期滿後,流轉雙方不存在爭議時將風險保障金不計息退還。

  (三)購買履約保證保險。受讓方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金融保險機構關於土地流轉履約保證保險條款購買,簽訂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責任、保險金額及費率標準、保險賠付等內容。

  第二十條 妥善化解土地糾紛。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發生爭議或糾紛的,流轉當事人可以依法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居)委會、鎮政府進行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縣農業農村局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加強流轉土地監管。各級農村土地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流轉合同履約情況的跟蹤監管和對流轉土地用途的跟蹤監控。

  (一)定期督查。縣農業農村局和各鎮政府有關部門在租賃農村土地經營、項目實施、風險防範等方麵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重點對是否尊重農民意願、是否損害農民利益、是否改變農村土地用途、是否違規搞非農建設等進行監督,確保流轉土地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不降低耕地的基礎地力,切實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堅決遏製耕地“非農化”、製止耕地“非糧化”。

  (二)終止合同。受讓方如有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2年及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土地流轉租金超過約定期限未支付的以及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承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合同。受讓方對土地和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中約定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二十三條 發包方,是指家庭聯產承包關係中,擁有承包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四條 承包方,是指家庭聯產承包關係中,擁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具體農戶,其土地經營權可以進行流轉。

  第二十五條 受讓方,是指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關係中,通過公開招投標、租賃等方式獲得承包土地經營權的主體。

  第二十六條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流轉土地經營權,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承包期,包涵了法製延長30年的期限。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蕉嶺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2年。

  附件: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委托書(參考文本)


附件: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委托書

(參考文本)


  一、委托內容

  委托人現委托受托人對我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進行流轉,包括進行價款協商、合同簽訂等。受托人應在委托權限範圍內維護委托人合法利益。

  二、委托期限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三、信息確認

  (一)委托人信息

  (二)受托人信息

  名稱(蓋章):                              

  社會信用代碼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三)見證人信息

  村(居)委會(蓋章):                      

  村主任簽名:                               

  支部書記簽名:                             


  年   月   日 



文件解讀:《蕉嶺縣農村承包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實施細則(試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