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平遠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遠縣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全麵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以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目標要求,規範和引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平遠縣人民政府製定了《平遠縣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辦法(試行)》。
一、閑置土地如何調查、認定?
(一)開發動工達到下列情形的不屬閑置土地。
1.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
2.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
3.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1/3。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閑置土地。
1.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未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日期,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2.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麵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麵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3.經批準以轉讓方式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與土地所有權人重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者未重新約定動工開發日期的,自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日期,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調查、認定程序如何進行?
1.各鎮人民政府發現涉嫌構成閑置土地或者收到有關土地閑置舉報信息材料的,應當會同土地所有權人在15日內開展調查核實,並向土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2.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將土地權屬情況、開發利用情況、抵押查封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後續利用情況等資料,如實向鎮人民政府提供,接受調查核實;
3.鎮人民政府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後,認定構成閑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認定不構成閑置土地的,書麵通知土地使用權人,並辦理結案手續。
三、被認定閑置土地的如何處置?
(一)因不可抗力、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土地所有權人的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置:
1.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用地政策,且土地使用權人具備占總建設投資額25%以上資金實力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2.調整土地規劃條件。按照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按照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不包括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部分);改變土地規劃條件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3.調整土地用途。改變土地用途後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4.協議有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按照不低於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參考收回土地決定作出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扣除原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權,納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儲備庫。出讓土地時對收回土地使用權價格已有約定且約定的價格不低於收回土地決定作出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扣除原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部分後的,按原約定的價格執行。
5.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他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重新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並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
6.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符合土地實際情況的其他處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二)因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置:
1.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不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土地所有權人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按照土地出讓價款或者轉讓價款的20%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2.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土地所有權人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鎮人民政府擬定《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3.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
四、如何征繳土地閑置費或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
1.土地所有權人書麵告知土地使用權人擬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或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所擁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向土地使用權人發出聽證告知書。土地使用權人在收到告知書後的5個工作日內有依法申請聽證的權利;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3.土地所有權人聯合鎮人民政府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意見,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4.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或者《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至土地使用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