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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確權登記指導意見(試行)》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4-10-17 21:18:3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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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平遠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確權登記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確權

登記指導意見(試行)》解讀


  一、為什麼要製定本指導意見?

  為推進全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工作,規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確權登記行為,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平遠縣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並結合實際製定本指導意見。

  原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是否繼續有效?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堅持“不變不換”原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製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因此,已分別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遵循“不變不換”原則,原證書仍合法有效。

  三、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集體建設用地如何確權登記?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於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曆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經鎮級或縣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後登記。因此,1986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經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公告30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後予以確權登記。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經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公告30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確權登記。

  四、原鎮企業或村辦企業存在破產、關停、改製等情況的,其原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如何確權登記?

  原鎮企業或村辦企業因破產、關停等不再使用集體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後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若原鎮企業或村集體企業因破產、兼並、改製等導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現用地單位繼續占用且未改變批準用途的,可以提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材料辦理轉移登記。若現用地單位繼續占用該地塊且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材料。

  五、哪些集體建設用地不予登記?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