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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縣農房安全隱患全過程監管辦法(試行)》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4-10-18 11:15:0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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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扶貧項目資產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大埔縣農房安全隱患全過程監管辦法

(試行)》解讀


  一、製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縣關於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決策部署,加強農村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大埔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實際製定了本監管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監管辦法主要包括房屋建設安全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鑒定、安全隱患治理、其他五大部分內容。

  (一)房屋建設安全管理部分。明確全縣行政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房屋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建設,並明確各部門及建房村民對農村房屋的質量安全責任等內容。

  一是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房屋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建設。

  二是城鎮建成區範圍內,嚴格控製私人新建、改建、擴建農房。全縣行政區範圍內3層及以上農村房屋,必須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執行工程質量安全強製性標準。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可以選用通用設計圖或標準設計圖集,委托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或經技能培訓合格的建築工匠施工。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房屋,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三是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農村房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及以下或者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及以下農村房屋工程質量安全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鎮人民政府進行監管。

  四是建房村民對自建房屋的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在辦理建房審批手續時,應當簽訂《大埔縣農村建房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房屋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個人分別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五是在農村開展農村房屋建設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大埔縣農業農村局和大埔縣自然資源局聯合製定的《關於優化細化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執行,落實《大埔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六是鎮級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監管工作;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隊伍,建立網格化動態管理製度,落實日常巡查和監管,依法製止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負責危險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協調工作;開展房屋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房屋使用安全部分。明確農村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的房屋安全責任及農村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實施的危害農村自建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是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農村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農村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房屋使用人的,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二是農村房屋安全責任人要按照批準的土地和規劃用途、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登記的房屋用途、設計要求合理使用房屋;要依法依規對房屋進行改造、裝修;要對房屋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和修繕;要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要對危險房屋及時治理、解危;要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及危險房屋應急處置等工作。

  三是農村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變動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或者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響房屋使用安全;不得擅自加層或挖掘地下空間等。 

  (三)房屋安全鑒定部分。明確農村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是農村房屋存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改建、擴建以及改變建築用途、使用功能的;遭受自然災害、火災、爆炸、碰撞等事故後導致房屋損傷的;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導致房屋結構損傷、嚴重腐蝕、裂縫變形、下沉傾斜的,及其他可能危及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二是農村房屋的安全鑒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相關專業規範、標準和規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對其出具的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房屋實際狀況在鑒定報告中明確提出處理建議。

  三是農村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後3日內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鑒定人,並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報告。

  (四)安全隱患治理部分。明確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采取的安全隱患治理方式,屬地鎮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需落實的管理責任。

  一是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采取維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應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危險房屋治理、解危期間,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警示標識,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他人進入或者靠近。涉及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維修、加固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農村自建低層住宅主體和承重結構發生變動的,由鎮人民政府和有關機構督促、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落實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農村房屋,由鎮人民政府進行信息更新登記。

  二是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內農村房屋的安全狀況建立定期巡查製度。重點加強城鄉接合部、學校和醫院周邊、旅遊景區、地質災害易發區、人口居住密集區等區域農村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排查。對發現的危險房屋,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整改,並對危險房屋管控和治理解危情況進行跟蹤。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支持。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落實行業監管範圍內農村房屋安全管理責任。

  三是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機製,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的反映渠道和受理方式,為社會公眾監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五)其他部分。明確由大埔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實施有效期2年,

  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文件對農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