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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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9-17 | ||
| 名 稱: |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扶貧項目資產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4-10-17 | ||
| 文 號: | 埔府辦〔2024〕20號 | ||||
埔府辦〔2024〕20號
各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縣直和省、市駐埔有關單位:
《大埔縣扶貧項目資產處置辦法(試行)》已經2024年9月3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農業農村局反映。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精神,規範和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和監督,依法依規開展扶貧項目資產處置工作,確保扶貧資產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麵推進鄉村振興中持續發揮效益,根據《廣東省鄉村振興局 中共廣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粵鄉振局〔2021〕6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項目資產,是指使用各級財政扶貧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社會捐贈和對口幫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包括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以及2021年起,使用扶貧項目投資本金和收益轉投其他項目形成的資產。
第三條 各類扶貧項目產權主體要加強扶貧資產管理,按有關規定完善各類資產登記,健全會計賬務處理,確保扶貧項目資產安全、完整。
第四條 縣級行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村集體經濟聯合社為資產處置的主體,具體由產權主體履行相應工作職責。
第二章 資產處置情形
第五條 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應當本著“盡力盤活、謹慎處置、杜絕浪費”的原則,盡可能采取盤活、維修等措施讓資產發揮效益。
第六條 扶貧項目資產符合下列情形的,產權主體可以按程序進行處置。
1.閑置、低效利用的資產;
2.因技術、功能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已無使用價值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3.因征地、拆遷等原因發生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4.因管理不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損失的資產;
5.已達到最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需要的資產,無法維修或者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6.采取股權或債權方式實施形成的合作期滿或運營管理不正常的資產;
7.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核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資產處置程序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確需處置的,必須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開展資產處置。
第八條 確權到村集體的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按照《大埔縣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辦法(試行)》程序辦理。村級應嚴格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具體流程如下:
(一)擬定方案。村“兩委”集體研究提出處置方案,報鎮(場)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二)監督指導。鎮(場)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對處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處置的指導意見。
(三)民主決策。村級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處置方案。通過後的處置方案、會議紀要等上報鎮(場)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審核。
(四)鎮級審批。鎮(場)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對村級上報的處置方案進行審批。
(五)督促實施。鎮(場)要指導村級根據處置方案進行資產處置,建立資產處置台賬,並在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係統資產管理模塊中標注信息。要加強跟蹤管理,屬於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應重新安排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麵推進鄉村振興工作。
(六)縣級備案。鎮(場)將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方案、處置結果、登記台賬上報縣農業農村局及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九條 確權到鎮(場)和部門的扶貧項目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規範處置,並將處置結果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及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四章 資產處置方式
第十條 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方式有:拍賣、轉讓、轉產、報停、報損、報廢等。
(一)對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非人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資產損毀的,如果能夠修複、改造的,縣級主管部門、鎮(場)要督促指導管護主體采取相應措施,盡快恢複使用功能;確實無法修複、改造利用的,在進行資產評估後,通過拍賣、轉讓、報廢等方式進行處置。
(二)對長期閑置、低效的扶貧項目資產,可通過轉換經營模式、對外招商、招租等市場運作手段盤活使用;對喪失經營能力,但基礎設施仍有使用價值的,可轉換為公益性資產。
(三)對采取股權或債權方式實施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處置:
1.采取股權或債權方式實施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合作期滿且運營管理正常的,由產權主體督促資產經營管理主體,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及各方簽訂的協議落實分紅或收益後,由鎮(場)、產權主體和資產經營管理主體共同召開資產處置專題協商會議。若權益雙方願意繼續合作的,按照程序完善相關續簽手續;若雙方無意願繼續合作的,協議期滿後,資產經營管理主體在3個月內按程序退還本金到鎮(場)指定賬戶,由鎮(場)商資產所有權屬村確定返還資金(資產處置資金)的使用方案,並報縣農業農村局及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2.采取股權或債權方式實施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合作期滿且運營管理不正常的,產權主體督促資產經營管理主體按照利益聯結協議兌現分紅或收益後,由鎮(場)、產權主體和資產經營管理主體共同召開資產處置專題協商會議,協商終止協議事項,並自終止協議之日起,資產經營管理主體在3個月內按程序退還本金到鎮(場)指定賬戶,由鎮(場)商資產所有權屬村確定返還資金(資產處置資金)的使用方案,並報縣農業農村局及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3.采取股權或債權方式實施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合作期未滿且運營管理不正常的,產權主體督促資產經營管理主體按照利益聯結協議兌現分紅或收益後,由鎮(場)、產權主體和資產經營管理主體共同召開資產處置專題協商會議,協商違約責任事項(違約責任以協議或合同規定事項為準),如終止合作協議,自終止之日起,資產經營管理主體在3個月內按程序退還本金到鎮(場)指定賬戶,由鎮(場)商資產所有權屬村確定返還資金(資產處置資金)的使用方案,並報縣農業農村局及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4.資產經營管理主體在規定時限內拒不歸還或未足額歸還資產本金及分紅的,由產權主體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處置資產的後續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扶貧項目資產處置台賬。扶貧項目資產處置後,縣、鎮(場)、村及時更新扶貧項目資產台賬,及時將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情況在處置台賬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收入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屬於國有的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所得收入歸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屬於村集體所有的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所得收入歸村集體所有,應重新安排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麵實現鄉村振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對其他非不可抗因素導致資產管護不到位造成項目失敗或資產損失的,應當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追責問責;對各級國有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合作社涉嫌套取、騙取財政扶貧及銜接資金,不按期兌現分紅資金、支付租金,到期不歸還扶貧及銜接資金等情形,采取紀法同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範圍內扶貧項目(銜接)資金、資產的處置管理。本辦法凡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大埔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