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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4-11-18 16:50:0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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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平遠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一、製定背景

  為深化農村土地製度改革,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製機製和政策體係,引導和規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平遠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並結合實際,製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明確適用於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定義,並明確規定以嚴守公有製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為底線,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第二章 入市主體和實施主體。明確入市主體是代表行使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的並經依法注冊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授權或者委托村民委員會等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代理實施入市。

  第三章 入市範圍和條件。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權屬清晰無爭議,已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的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以出讓、出租等有償使用方式進行入市。

  第四章 入市方式和程序。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入市主體提出申請,由鎮人民政府初審,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縣政府審核後,入市主體根據入市方案確定的方式進行公開交易、簽訂合同等程序開展入市項目。

  第五章 入市地價和收益管理。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價確定的方式和限製條件、入市地價的支付方式和調節金、集體收益使用範圍等。

  第六章 轉讓、抵押、續期和收回。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條件、抵押事項、續期程序、收回適用情形等內容。

  第七章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備和綜合整治。分別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備和綜合整治的目的、適用範圍、程序、實施主體等方麵。

  第八章 土地閑置管理。明確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合同約定,參照國有閑置土地處置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置。

  第九章 監管責任。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置方式和相關違法人員的處罰方式。

  第十章 附則。明確有效期限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