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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來源:本網  時間:2024-01-29 17:23:3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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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根據上級相關要求,我縣財政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牽頭起草了《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並發函征求了各鎮人民政府和縣有關單位意見,經綜合各單位書麵反饋意見修改形成了《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送審稿)。現將起草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情況和目的意義

  為加強我縣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的常態化、規範化、製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製度》《財政部關於開展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共17章72條,可分為以下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包括《管理辦法》製定目的及依據、適用範圍2條。

  第二部分,主要內容。共包括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管理職責與劃分、預決算管理、貨幣資金管理、收支管理、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票證管理、審批權限、審批流程、債權債務管理、合同管理、財務公開與民主理財、培訓與審計檢查、檔案管理、法紀責任15章66條。

  第三部分,附則。包含地方執行和生效時間4條。

  三、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一)征求意見情況

  我局於2023年10月16日發出《關於征求〈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意見的函》,分別征求了16個鄉鎮和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縣審計局、縣農業農村局等20個單位意見,其中水寨鎮和周江鎮提出了修改意見,其他單位均無修改意見。

  (二)意見采納情況

  1.水寨鎮人民政府提出3條意見:一是第一章總則第二條中,“經濟聯合社(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議修改為“股份經濟聯合社(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采納)二是第七章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第三十七條建議修改為“凡是工程建設項目須提供會議記錄、合同、預算、結算、驗收報告、發票及事前事中事後照片,方可入賬。3萬元以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本社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和駐村工作組長對建設情況進行驗收;3萬元以上(含本數)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本社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和駐村工作組長對建設情況進行初步驗收,初驗合格後,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和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已采納並作了適當調整)三是第十四章培訓與審計檢查第五十八條“鎮代理服務機構應定期(每年不少於三次)組織所瞎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相關人員開展農村財務培訓”建議修改為“每年至少二次” (已采納並作了適當調整)

  2.周江鎮人民政府提出1條意見:第三十七條建議修改,鎮相關部門和駐村團隊不具備對工程質量鑒定的專業技能。(已采納並作了適當調整)

  (三)社會公眾意見情況

  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對《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的意見建議,我局未收到任何公眾反饋的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合法性審查情況

  2023年11月21日,縣司法局對《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合法性審查,提出以下幾點意見:一是未發現該《辦法》存在與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相悖的情形。同時根據規範性文件實行有效期製度的規定,建議在《辦法》第七十二條增加文件的有效期。二是限於職能,司法局對《辦法》的適當性、可行性以及其他文字表述等未作深入研究和坤正,應由財政局予以把關,同時做好政策的解讀宣傳工作。

  五、專題審議情況

  2023年11月30日上午,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副書記、副縣長羅瑞金在縣會議中心三樓大會議室主持召開專題研究會議,縣財政局主要負責同誌和分管負責同誌,各鎮人民政府和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縣審計局、縣農業農村局等單位負責同誌參加了會議。會議專題審議了《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送審稿),原則同意《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送審稿),並建議按照縣政府“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規定將該事項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