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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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
| 名 稱: |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4-01-29 | ||
| 文 號: | |||||
文件解讀:關於《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中央、省、市屬駐五華有關單位:
《五華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2023年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財政局反映。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的常態化、規範化、製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製度》《財政部關於開展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轄區內按村及村民小組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村後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農村社區(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產權製度改革後成立的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原則上由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負責組建,崗位設主管會計1人,代理會計、資金會計(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檔案管理若幹人。擔任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的人員應當具備從事農村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專業能力。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保持人員相對穩定。
第四條鎮人民政府要將會計委托代理服務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人員工資和運行經費。
第五條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會計委托代理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的職責是:負責監督支取、使用備用金,審核報銷單據,進行賬務處理,彙總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總賬,編製月報、季報、年報,協助編製預決算方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賬務的審核把關和處理歸檔。
第七條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鎮聘請專職代理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職務)或者一崗多人,應定期實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製度,定期或不定期對不相容崗位工作進行獨立監督。
第八條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調動或離職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由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派人監交。交接工作完成後,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及時將新上任的人員資料報送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和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的人員應當實行回避製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及其直係親屬不得擔任本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
第十條 縣財政部門、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對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工作的監管,並加強農村財務會計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到縣財政部門審核備案,並接受考核。
第三章 管理職責與劃分
第十二條 縣財政部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監管責任單位,要統籌加強對村(社區)財務的規範管理,嚴格落實“村賬鎮代理”農村財務指導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金管理、農村財務(含債務)管理工作,擬定農村集體資金管理的有關製度和辦法,指導、監督村級財務公開與民主管理;負責農村集體資金統計、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與管理工作,承擔鎮代理會計和村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培訓工作;負責做好對“村賬鎮代理”、農村財務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分等工作。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監管的直接責任單位,應當成立“村賬鎮代理”工作領導小組,不斷強化鎮級在落實財務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地位。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誌是落實“村賬鎮代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負責人是分管範圍內的主要責任人,應對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活動落實執行和監督管理負責。
第十四條 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鄉鎮財政隊伍建設的意見》等文件要求,提供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配齊配強人員,做好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核算工作,審核村級收支單據,進行賬務處理,做好所轄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資料、檔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負責彙總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總賬,編製月報、季報、年報,並按要求協助編製預決算方案等;要規範村(社區)財務公開製度,壓實村(社區)財務公開責任,按期編製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向所管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信息,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在村(社區)務公開欄公開公示相關信息;要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業務活動報賬流程,加強相關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提高基層財務人員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為所管轄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工程建設等經濟活動完善報賬資料、流程提供谘詢服務;要建立健全審批支出流程機製,明確資金使用範圍、使用程序、使用標準以及相關責任追究,切實發揮“村賬鎮代理”審核監督作用,嚴格審核把關所管轄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報賬憑證(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項財務收支和資金使用是否合理,以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特別是要將村(社區)收支票據中未附明確政策依據、未走法定流程的票據退回、不予記賬,拒絕辦理違反財務製度的收支,抵製侵犯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行為;要統籌人員安排,招聘的“村賬鎮代理”專職會計人員由各鎮統一管理使用,完善考核機製,嚴格服從鎮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積極協助鎮人民政府做好“村賬鎮代理”工作,共同把好農村財務審核關,確保報賬資料、報賬流程合法合規;要加強監督檢查,鎮人民政府紀檢監察部門要以問題為導向,加強對“村賬鎮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壓實基層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確保惠民利民、安民富民政策落實到位。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財務管理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製度,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完善內部控製機製,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要責任人,要嚴格落實財務管理規定,全麵落實村(社區)財務公開製度,充分發揮村(社區)務監督委員會在村(社區)務決策和公開、財產管理、工程項目建設、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和惠農強農政策措施落實等事項上的監督職能,並對本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和相關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村賬鎮代理”工作在村級設報賬員(即出納)崗位,負責辦理各項經濟業務事項的報賬工作,按時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的收支憑證整理歸類,並送交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審核交接報賬;負責領取和保管備用金,保管有價證券、收款票據和支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支出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合理性負責;負責做好登記村集體經濟組織現金(銀行)日記賬和固定資產備查賬等。定期核對現金和銀行存款餘額,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定期組織盤查固定資產,確保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不流失;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債務、合同(協議)等的管理,對發生的債權債務進行逐筆登記,及時向代理服務機構辦理報賬;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輔助材料、合同(協議)檔案的歸檔整理工作;負責做好財務公開公示工作,按時按質將代理服務機構編製的會計報表傳遞到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手中,組織財務公開工作,在村(社區)務公開欄張貼上月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向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提供編製村財務預算數據資料,編製年度財務收支預算。
第十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是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農村基層民主自治的群眾監督組織,監督村務決策、執行、公開,監督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主動收集和認真受理村民對村務管理的意見建議,接受村民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獨立行使監督權,不直接參與具體村務和經濟事務的決策和管理工作。主要負責監督農村經濟社會事務民主決策;監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監督村務公開製度落實;監督農村工程項目實施;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和由村民或者村集體等承擔誤工補貼人員廉潔履職;維護村民監督權益。
第十八條 縣財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審計和監督。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編製預決算方案時,必須堅持量入為出、增收節支、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二十條 財務年度預決算編製的收入內容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年度預決算編製的支出內容包括: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年度預決算收支情況作為編製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編製村級年度財務預決算。年度財務預算應在當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財務決算應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並根據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編製財務決算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應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依法審議通過,並報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備案並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編製預決算方案,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第五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現金、銀行存款內部控製製度。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隻可開設一個基本賬戶,用於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土地專戶、扶貧開發專戶、新農村建設專戶和財政專戶外,一般不準開設其他專用或臨時賬戶。所有收入款項,必須先繳存上述賬戶後方可按規定程序使用,不得坐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現金出納賬對貨幣資金收支進行序時逐筆登記。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資金實行賬款分離管理。村集體的現金、支票、印章、存折、存單、有價證券、經濟合同等必須在村集體辦公場所購置保險櫃、保險箱由專人負責分開保管,並做好使用登記,嚴禁由同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同一人全過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實際需要,提請開戶銀行核定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並嚴格執行核定現金限額規定,做到日清月結,如需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後按核定金額實施。嚴禁白條抵庫、套取現金、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控製現金使用,達到銀行結算起點(1000元以上,含本數)的收支業務,應采取銀行轉賬方式結算。依法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按規定進行公開公示,開支審批手續齊全的下列情形可使用現金支付:
(一)在村集體經濟收益中給予村“兩委”幹部的適當補貼;
(二)在村集體經濟收益中給予股份經濟聯合社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適當補貼;
(三)除在村集體領取薪酬人員外,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委換屆選舉會議(不含黨員會議)等,給予參會人員的誤工(誤餐)補貼;
(四)依法支付的臨時勞務費;
(五)給予該村村民的醫療救助;
(六)向經上級有關部門核定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孤寡老人、高齡老人、傷殘人員、軍人軍屬、困難黨員及通過村規民約確定的特殊人群等發放的慰問金;
(七)支付給本村集體成員的福利補助(口糧、糧差、分紅等);
(八)支付獎教獎學金;
(九)向農戶收購農產品、農副產品的開支;
(十)因緊急情況購置搶險救災物品或設備的開支。
上款第(十)項,經手人應在事後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提交書麵說明,取得合法票據並經審核情況屬實後,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當指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銀行對賬單、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出納賬,核對銀行存款、現金餘額,做到賬實相符。抽查核對情況須及時上報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要對上報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發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糾正,並將相關情況報告縣農村財務審計中心。
第二十九條 縣財政部門、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應當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優化完善農村財務監管平台功能,製定平台相關製度,夯實在線監控基礎,建立健全農村財務管理監督服務體係,加強和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六章 收支管理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收入事項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收款票據,並及時登記入賬。嚴禁個人自收自支,非財務人員不得經辦財務收支事項。
第三十一條上級撥款及村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第三十二條 社會各界、港澳台同胞、華僑、群眾等捐贈以及財政、農業農村等各級政府部門撥給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或興辦公益事業的資金均屬集體財產,納入集體賬內核算,專款專用,加強管理。捐贈者對捐贈資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贈者的意願使用資金。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支出應遵循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勤儉節約、支出合理的原則。重點保障民生、經濟發展、公益事業支出,壓減管理性支出,控製消費性支出,並按縣財政部門建立的收支監管流程接受監管。
第三十四條縣財政部門必須根據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製定或指導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統一製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
第三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出票據必須做到:有事由、有經辦人、有證明人、有審批人、有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簽章。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所送票據進行逐一審核,在支出彙總表加蓋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審核意見,對合法合規且手續齊全的票據予以登記入賬。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退回,不予登記入賬:
(一)虛假開支;
(二)不符合民主討論決策程序越權審批的或沒有按規定提供有關會議記錄的;
(三)每年3月31日前未能通過財務收支預算的或超過財務收支預算未能補辦程序的;
(四)開支用途不清楚或原始憑證內容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五)開支審批手續不齊全的;
(六)原始憑證票據種類不符合規定的;
(七)款項支付時間、支付方式不符合規定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的。
上款第(四)項、第(五)項,經辦人員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手續或資料的,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重新審核通過後,予以登記入賬。
第三十六條 支出票據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內結報。凡支出發生後一個月內不結報的票據,無特殊原因不得再審批報銷。
第七章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
第三十七條 凡是工程建設項目須提供會議記錄、合同、預算、結算、驗收報告、發票及事前事中事後照片,方可入賬,同一工程項目單筆付款超過3萬元的,在合同約定付款限額範圍內,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續付款決議事項可在同一個會議一並進行表決。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本社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和駐村工作組長對建設情況進行初步驗收,初驗合格後,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和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第三十八條 鼓勵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承接農村小型工程項目。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廣東省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承接農村小型工程項目指導意見的通知》(粵發改農經函〔2017〕6869號)要求,積極探索由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帶頭人承接自建方式組織實施農村小型工程項目。除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其他項目不強製要求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集體基建工程項目支出,達到公開招投標資金額的,須按要求進行公開招投標;達到資產資源交易平台交易限額的,依法經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審核後方可支出。嚴禁“化整為零”,拆分工程項目逃避資產資源交易平台交易或公開招投標。
第八章 票證管理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收支款項和內部往來結算時,必須使用合法票據和由縣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農村財務專用票據。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支票等票據實行使用登記製度,要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領取、登記、使用、保存和核銷手續。收款收據使用時要求連號連本,作廢票據應當加蓋“作廢”章,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每年10月底前,各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將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下一年度使用專用票據的計劃數量報縣農村財務審計中心;縣農村財務審計中心於每年12月中旬前將下一年度專用票據的需求數量一次性發放到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根據工作安排,及時將專用票據發放到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申領收款票據實行“驗舊換新”製度,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申領收款票據時應將使用完的收款票據存根聯交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核銷後,方可繼續領用新的收款票據。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在辦理收款票據核銷時,應審核收款票據數量是否齊全、使用範圍是否合法,核實無誤後書麵報縣農村財務審計中心同意後,方可核銷處理。
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應將已核銷的收款票據存根聯作為會計檔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保管期滿後,由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按照市、縣財政部門的統一布置對收款票據存根聯進行銷毀。對保管期屆滿,但有未了事項的收款票據存根聯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至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第四十二條發生對外支出時,必須取得合法真實的票據進行會計核算,否則視為“白條”入賬。下列屬於“白條”入賬的支出事項包括:
(一)從經營單位購買實物,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發票內容不全,及未加蓋經營單位發票專用章的支出事項;
(二)業務招待費,應當取得餐館酒店等經營範圍開具的發票而未取得,或以其他票據入賬的支出事項;
(三)乘坐公共汽車、火車、高鐵或飛機等交通工具,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車票、機票,而未取得的支出事項;
(四)向農戶收購農產品、農副產品、租用物品、勞務等,未使用當地縣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現金(銀行)支出憑單的支出事項;
(五)使用過期發票或其他不合法的票據入賬的支出事項;
(六)節假日津補貼、誤工、誤餐補貼等補助支出,未使用縣財政部門印製的補助報銷表的支出事項;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發生的零星支出,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客觀上未能取得發票的,未使用縣財政部門印製的現金(銀行存款)支出憑單的支出事項;
(八)其他經濟業務發生,應取得合法票據而未取得的支出事項。
第九章 審批權限
第四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單筆開支審批權限,按實際金額大小進行劃分審批等級:
(一)單筆開支不超過1000元(含1000元)的,由股份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經聯社)社長審批;
(二)單筆開支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須經村黨支部委員會、村委會、經聯社會議集體表決通過後,由經聯社社長審批;
(三)單筆開支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須經村黨支部委員會、村委會、經聯社及村務監督委員會共同表決通過,由經聯社社長審批;
(四)單筆開支30000元以上的,須經村黨支部委員會、村委會、經聯社及村務監督委員會共同表決通過,然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經聯社社長審批(所有原始憑證,包括收入和支出,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全體成員審核後,加蓋“村務監督委員會”印章,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在交接清單上簽名)。
第十章 審批流程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日常開支項目按以下流程辦理報銷手續:
(一)經手人持合法票據或原始憑證簽名後交村報賬員整理彙總;
(二)票據齊全的由村報賬員負責實時登記在縣財政部門印製的出納賬本,並填製好支出單據,附上原始憑證附件後,由經手人、證明人簽名;
(三)報銷資料送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審核,村務監督委員會未提出異議的,在支付憑證上簽名確認(或蓋村務監督委員會印章);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合理異議的,應將異議情況告知經手人、證明人和報賬員,報賬資料退回經手人處理。若對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提請本組織成員(代表)會議進行審議,按照審議情況辦理後續手續;
(四)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簽名(或蓋章)確認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同意的開支項目,按規定送審批人審批;
(五)完成審批手續的開支項目,村報賬員按規定到鎮代理服務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六)鎮代理會計複核把關,不合理開支和手續不齊全的單據予以退回,完善補齊後重新審核通過登記入賬並填寫交接清單。
(七)鎮代理會計對核實無誤的報賬資料錄入縣農村財務監管平台,並進行月結、年結,按要求序時打印裝訂記賬憑證、賬本。
第十一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強化債權債務的管理,建立債權債務登記台賬,每年對債權債務進行一次全麵清查核實,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並按程序審批後進行賬務處理,及時調整變更數目,做到賬實相符。債權債務的清查結果要在黨務村務公開欄和基層公共服務平台上公布。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控製債權發生。除了正常業務往來發生應收款項以外,不得將集體資金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四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以集體名義代個人或非集體直屬企業擔保貸款或借款,或以集體資產作抵押幫助其貸款或借款。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債權追收力度。對逾期一個季度以上的債權,要每季度向債務人發送催收欠款通知書並取得債務人的書麵確認。若債務人拒絕進行書麵確認,應在債權訴訟時效內,通過掛號信、公告送達等合法送達方式送達,必要時,應當通過司法程序追討。
第四十九條 對債務單位關閉、破產,依照法定程序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失蹤、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等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依法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可作賬務核銷處理,並在備查簿登記。賬務核銷後要實行賬銷案存,並將相關事實和審議情況材料提交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備案。因個人因素造成的呆賬、壞賬損失,應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財務活動,應按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實行公開。公布的財務資料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歸檔並接受審計及監督。所訂立的涉及本村集體經濟利益的民事經濟合同,必須經該村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三章 財務公開與民主理財
第五十一條 村級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是村各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落實財務管理規定,全麵落實黨務、村務、財務“三公開”製度和重大事項“四議兩公開”。要充分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在村務決策和公開、財產管理、工程項目建設、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和惠農強農政策措施落實等事項上的監督職能。
第五十二條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及時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資料,並保證公開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指導、幫助、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於每月20日前進行財務公開,並報縣農村財務審計中心備案;村務監督委員會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和財務管理製度、財務公開製度,對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審核、監督。
第五十三條 財務公開事項主要包括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債權債務、資產資源處置、收益分配以及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要求公開的事項等。
第五十四條 “四議”指村黨組織提議(對村級重大事項,村黨支部召開支部委員會進行研究,形成提議)、村“兩委”會商議(召開村“兩委”會對黨支部建議事項進行研究討論,綜合討論意見形成決議)、黨員大會審議(召開支部黨員大會,對村“兩委”會決議事項進行審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黨員大會審議事項進行討論,表決通過後實施),“兩公開”指決議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將決議事項和實施結果通過黨務村務公開欄、喇叭等進行公開,接受黨員群眾監督。
第五十五條 應當公開的事項,涉及工作目標執行情況的,應當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財務、集體經濟、政府專項資金情況事項應當每月公開;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和成員普遍關心的事項,應當及時公開。
定期公開的財務事項,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每月結束之日起五日內公布;及時公開的財務事項,應當在公開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公布;遇到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公布的,應當及時作出說明。
第五十六條 財務公開應在黨務村務公開欄和基層公共服務平台同步公布,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於群眾監督。
第五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在財務公開後要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在財務公開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作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製或打擊報複。
第十四章 培訓與審計檢查
第五十八條 縣財政部門應定期組織鎮代理服務機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相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深入開展農村財務管理培訓,鎮代理服務機構應定期組織所管轄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相關人員開展農村財務管理培訓,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組織內部學習農村財務管理知識。
第五十九條 縣財政部門應定期組織對鎮代理服務機構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農村財務指導、調研,定期開展審計或檢查工作;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和紀檢監察部門應定期組織對鎮代理服務機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自查自糾,切實抓好內控工作,製定並不斷完善防控措施,堵塞風險漏洞。
第十五章 檔案管理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等會計核算資料,各類重要的經濟活動書證資料、經濟合同、會議記錄和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經濟成果的各類報表資料等,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社會經濟活動情況的主要資料和證據。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檔案資料實行規範裝訂、分級管理、完整保管的原則。鎮代理服務機構應定期打印、裝訂整理會計檔案和永久性保存資料,做好歸檔管理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妥善保管好本村的有價證券、經濟合同、出納賬本等材料。檔案管理要建立健全專人負責製,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盜、防潮、防蛀、防黴變。
第六十二條 會計檔案移交,應編製交接手續,署明應移交的會計檔案摘要、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保管期限,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簽章。
第六十三條 會計檔案查閱,應到保管人員處填寫查閱單,經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與財政服務中心)負責人批準後,於現場查閱、複製,不得塗改、轉借或帶到異地使用。
第十六章 法紀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財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協同相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輕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構成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給予其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或私設會計賬簿的;
(二)未按照規定填製、取得原始憑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管理現金和集體資產的;
(四)未經審批或越權審批有關票據入賬的;
(五)未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進行民主理財、村務公開的;
(六)未按照規定要求報賬、會審、報表的;
(七)未按照檔案管理要求保管好會計檔案,以及會計人員變動時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結移交會計資料的;
(八)未按照有關規定委派、聘用“村賬鎮代理”會計人員的;
(九)其它未按規定要求操作造成工作失誤或嚴重後果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增加支出項目,超定額標準支出的,未入賬的,由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督促當事人退賠,同時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已入賬的,予以全額退款,並依法對審核人、審批人、代理會計、經聯社社長、報賬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等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偽造、變造、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未按規定程序辦理借款的,由申辦人和有關當事人承擔所有責任,村集體概不承擔債務。
第六十七條 未按規定程序購置、發包、租賃、拍賣、抵押、維護、報廢集體資產的,屬於無效行為;造成損失、浪費的,由當事人和責任人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縣財政部門須與各鎮主要負責同誌簽訂五華縣“村賬鎮代理”工作責任書,各鎮主要負責同誌也要與各村(社區)製定並簽訂相應的責任書,強化責任追究,促進自我約束;原則上必須每屆任期內最少簽訂一次責任書。“村賬鎮代理”相關責任人員,要按照工作責任的要求,嚴格履職,對農村財務管理中的突出問題要倒查責任,嚴肅問責,對數額較大且涉嫌違紀違法的責任人員,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或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股份經濟合作社可參照執行。
第七十條 本辦法參照國家、省相關製度規定製定,如執行中有漏缺或衝突的,以國家、省、市製度規定為準。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五華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農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華府辦〔2020〕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