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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4-01-29 13:56:3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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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關於印發《梅州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梅州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解讀


  一、製定背景

  隨著國家出台醫療救助方麵的相關政策文件,以及省醫保局、省民政廳等多部門出台的《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製。《梅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梅市醫保規〔2020〕6號)部分內容與省相關政策部署不相銜接,亟需製定完善。

  二、製定依據

  1.《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

  2.《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製度的實施方案》(粵醫保規〔2022〕3號);

  3.《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製度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40號);

  4.《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鄉村振興局 廣東省亚博网址链接 數據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3〕4號)。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醫療救助對象範圍

  《實施細則》按照《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第六條執行,具體包括本市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以及經本市民政部門認定的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重病患者,即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鄉村振興部門認定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三類重點監測對象)。根據《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規定的醫療救助對象範圍,對流浪乞討人員不再納入本市醫療救助政策保障範圍,與省規定保持一致。

  (二)明確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參保資助範圍和標準

  根據《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有關規定,明確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三類重點監測對象)參加梅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參加非梅州市居民醫保的,不給予資助。

  (三)按省規定擴大醫療救助對象保障範圍

  按照《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要求,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實施細則》明確,將醫療救助對象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醫療救助保障範圍,加強門診救助保障,且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統籌資金使用,著力減輕救助對象門診醫療費用負擔。

  (四)明確醫療救助對象漏保情況處理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自有關部門認定其醫療救助資格之日起至完成參保登記期間就醫所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分別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相關規定支付。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就醫所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參照已參加資格認定地居民醫保核減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等報銷金額後,由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五)按省規定調整醫療救助對象首次醫療救助待遇

  按《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要求,各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合理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額。並結合省文件要求及我市現行政策,調整了部分醫療救助對象的待遇支付標準:

  1.特困、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待遇保持不變。

  2.低保、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新增普通門診待遇,救助比例設置為80%;門診特定病種和住院救助比例保持不變,年度救助限額從10萬元調整為13萬元,其中首次醫療救助10萬元、傾斜救助3萬元。

  3.低保邊緣救助對象新增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待遇,救助比例設置為80%,住院起付標準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確定為2000元,年度救助限額從10萬元調整為13萬元,其中首次醫療救助10萬元、傾斜救助3萬元。

  4.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不變。起付標準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確定”設置為7000元,新增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待遇範圍,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從8萬元調整為10萬元,其中首次醫療救助8萬元、傾斜救助2萬元。

  (六)按省規定規範醫療救助對象傾斜醫療救助待遇

  根據《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第十三條“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具體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規定,明確本市或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在一個醫保年度內,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支付後,醫療救助對象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傾斜救助。《實施細則》按照省政策要求,進一步規範了傾斜救助異地就醫待遇。針對省內未備案或在省外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不實行傾斜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