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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遠縣城鎮國有建設用地曆史自建房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不動產登記實施方案》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4-01-29 11:41:1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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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平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平遠縣城鎮國有建設用地曆史自建房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不動產登記實施方案的通知


《平遠縣城鎮國有建設用地曆史自建房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不動產登記實施方案》解讀


  一、製定的背景及依據

  為深入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解決城鎮國有建設用地曆史遺留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個人住宅項目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問題,根據《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幹曆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號)和《梅州市自然資源局印發〈關於處理不動產登記有關曆史遺留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梅市自然資〔2019〕86號)等精神並結合實際,平遠縣製定本《實施方案》。

  二、關於處理平遠縣城鎮國有建設用地曆史自建房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不動產登記適用範圍

  第一點規定範圍為平遠縣範圍內,用地權利人為個人的國有建設用地上已建成的曆史遺留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個人住宅項目,但不包括以個人名義建設的多戶非親屬集資建房或有出售房屋行為的住宅項目。

  三、辦理條件、分類處理及規劃管控要求

  (一)辦理條件。第二點規定國有建設用地權屬清晰合法,住宅房屋建設符合規劃、質量完好。

  (二)分類處理。第三點規定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已建成的曆史遺留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個人住宅項目,根據建成的時間,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分1990年4月1日前已建成的和1990年4月1日至本方案實施前已建成的兩種情形。

  (三)規劃管控要求分類。第四點規定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已建成的曆史遺留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個人住宅項目,根據縣城規劃區範圍進行劃分。

  此外,明確了處理平遠縣城鎮國有建設用地曆史自建房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不動產登記辦理流程和相關部門職責,以及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