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鏈接:關於印發梅州市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二條 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第二條製定我市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的申報、發放和管理的實施期間。
第三條 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第三條製定我市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的對象和範圍。
第四條 參照《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第四條明確取得符合我市農村道路客運、巡遊出租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經營資格。
第六條 參照《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農村客運服務規範(試行)〉的通知》的農村客運服務規範,將我市農村客運服務規範納入考核。
第十二條第三項 參照《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第九、十、十一、十二條農村道路客運費改稅補貼、農村道路客運漲價補貼、出租車費改稅補貼、出租車漲價補貼分配原則,製定我市補貼獎金政策製定分配方案。
第十四條 參照《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第十五條撥付流程,製定我市撥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