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753001/2023-00820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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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梅州市交通運輸局 梅州市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31 | ||
名 稱: | 關於印發梅州市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3-10-31 | ||
文 號: | 梅市交函〔2023〕283號 |
梅市交函〔2023〕283號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財政局:
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交〔2023〕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市細則,已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現將《梅州市交通運輸局 梅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梅州市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各縣(市、區)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徑向上級部門反映。
聯係人:梅州市交通運輸局 薛潘安,電話:2283008;
梅州市財政局 黃誌紅,電話:2122289;
附件:《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交〔2023〕7號)
梅州市交通運輸局 梅州市財政局
2023年9月19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使用管理,以提升農村道路客運普遍服務能力、促進農村道路客運轉型升級、維護出租車行業穩定、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實節能減排任務為目標,促進農村道路客運、出租車、城市公共交通等行業健康可持續和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交〔2023〕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十四五”期間(2021-2025年)我市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的申報、發放和管理。
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包括農村道路客運費改稅補貼和農村道路客運漲價補貼。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包括出租車費改稅補貼和出租車漲價補貼。
第三條 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用於補貼農村道路客運車輛;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用於補貼巡遊出租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以及國家和省相關示範創建項目。國家和省相關示範創建項目包含我市已獲命名的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項目、綠色貨運配送示範項目、省級城市公交行業創新發展項目。
定製公交、公交化運營的道路客運車輛以及不符合跨市公交認定標準的跨市、縣公交車不納入補貼範圍。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農村道路客運、巡遊出租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分別是指分別依法取得道路客運、巡遊出租車、城市公交經營資格,並正常運營的車輛,按管理權限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其中,巡遊出租車包含新能源巡遊出租車(含純電動、氫能源)和其它巡遊出租車。新能源巡遊出租車應當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包含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公交車、燃料電池公交車和超級電容公交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當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農村道路客運分為鎮通村和非鎮通村農村道路客運。
鎮通村農村道路客運是指運行於鎮通建製村、建製村通建製村以及鎮域範圍內預約響應型三類農村道路客運線路,其中:
1.鎮不含縣城所在的鎮(街道),建製村不含縣城、鎮(街道)所在建製村;
2.線路始發、終到以及途經點不含縣城客運站和縣城所在鎮(街道);
3.線路始發、終到以及途經點不含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AAAA級及以上旅遊景點等;
4.線路不得途經兩個及以上鎮所在建製村(街道)及鎮客運站,不含鎮轄域的其他建製村;
5.鎮域範圍內預約響應型經營範圍最多為兩個鎮,且必須是毗鄰鎮。
第五條 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的申報、發放和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負責統籌指導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依據省綜合運輸服務信息網定期公布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指導轄區燃油補貼企業補貼數據申報工作和審核工作。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道路客運、出租車、城市公交行業日常管理,並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企業和車輛的監督檢查、明察暗訪、數據統計、審核。同時,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本轄區補貼資金政策的製定和調整,可統籌考慮將和《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農村客運服務規範(試行)>的通知》(粵交運〔2020〕242號)要求的服務目標安全生產、規範運營、服務質量、站亭設施、服務監督舉報等標準(農村客運服務規範詳見附件2)納入考核,同時結合車輛數、行車安全管理、經營行為等因素,其中農村道路客運應當考慮運營裏程和線路地形地貌路況對車輛油耗的影響,製定每年度本轄區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加強補助資金撥付管理,及時撥付和發放補貼資金,並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財政撥付進度督導工作。
第七條 農村道路客運、巡遊出租車、城市公交企業是油補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農村道路客運企業應當在廣東省綜合運輸服務係統及時填報車輛運營裏程數據,確保數據準確。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農村道路客運企業按要求及時填報農村道路客運車輛運營裏程數,並對企業提交的農村道路客運車輛運營裏程數據進行嚴格審核。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轄區內農村道路客運企業將農村道路客運車輛衛星定位數據接入廣東省“兩客一危一重”車輛智能監管係統,確保相關數據能夠得到及時采集。設備運營商應當做好技術保障工作,並將相關數據對接廣東省綜合運輸服務係統。
第九條 農村道路客運費改稅補貼用於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的農村道路客運營運補助,按照補貼年度9月30日23時59分廣東省綜合運輸服務係統各縣(市)在冊營運狀態的農村道路客運車輛數(含新能源車輛)在全市占比切分至各縣(市),由各縣(市)結合本轄區實際製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條 農村道路客運漲價補貼用於鎮通村農村道路客運運營補助,不得統籌用於城市公交車、巡遊出租車、非鎮通村農村客運車輛。按照補貼年度9月30日23時59分廣東省綜合運輸服務係統各縣(市)在冊營運狀態的鎮通村農村道路客運車輛數(車輛不分大小,含新能源車輛)在全市占比切分至各縣(市),由各縣(市)結合本轄區實際製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條 出租車費改稅補貼用於巡遊出租車經營者的巡遊出租車運營補助,按照補貼年度9月30日23時59分廣東省綜合運輸服務係統各縣(市、區)在冊營運狀態的巡遊出租車車輛數在全市占比切分至各縣(市、區),由各縣(市、區)結合本轄區實際製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條 出租車漲價補貼統籌用於國家和省相關示範創建項目補助和新能源巡遊出租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運營補助。
(一)首先用於已命名的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項目每城市每年500萬元專項獎勵資金、已獲得綠色貨運配送示範項目每城市每年300萬元專項獎勵資金。
(二)其次將出租車漲價補貼剩餘部分的30%用於補助新能源巡遊出租車,按照補貼年度9月30日23時59分廣東省綜合運輸服務係統各縣(市、區)在冊營運狀態的新能源巡遊出租車輛數在全市占比切分至各縣(市、區),由各縣(市、區)結合本轄區實際製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可適當向新能源無障礙巡遊出租車傾斜。
(三)再次將出租車漲價補貼剩餘部分的70%先用於獲得省級城市公交行業創新發展優選項目的企業。對於獲評省級城市公交行業創新發展優選項目的企業,按照省交通運輸廳公布時間,在當年度給予一次性300萬元專項獎勵。對“十四五”期間已獲得專項獎勵資金的企業不得再次給予獎勵。
最後將剩餘資金用於補助新能源公交車,按照補貼年度9月30日23時59分廣東省綜合運輸服務係統全市在冊營運狀態的新能源公交車車輛數按比例切分,由市、縣(市、區)結合實際製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條 全市農村道路客運、巡遊出租車以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相關數據填報和審定工作按如下程序開展:
(一)農村道路客運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廣東省綜合運輸服務係統中車輛運營裏程數據填報,並上報至轄區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轄區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轄區農村道路客運車輛、巡遊出租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車輛數據,以及農村道路客運車輛運營裏程申報數據審定工作,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根據省交通運輸廳和省財政廳實際安排的補助資金數額和具體要求,製定本市分配方案。各縣(市、區)的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下達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市財政局下達的資金後,及時通知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和完善補助資金的發放和管理政策,並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和補貼程序等內容的社會公示工作(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各縣(市、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助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補貼資金應當按照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製定的分配方案實行專款專用。因清算返還、督查追回的補貼資金,應當按規定收回後,由各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分別統籌用於農村道路客運、出租車和城市公共交通領域。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補貼政策調整工作的分類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完善政策,並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引導工作,突出政策導向,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方案及情況、績效報告等報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如實、準確填報運營裏程數據,因數據填報有誤導致無法享受補貼資金的,由企業自行負責;造成多領取補貼資金的,按弄虛作假、套取補貼資金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補貼資金的經營者,一經查實,追回補貼資金。
對虛報瞞報補貼資金申報數據、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追回相應的補貼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未按規定將補助資金及時撥付給補助對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每年度1月20日前將本轄區的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考核指標自評報告及佐證材料上報市交通運輸局。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