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關於印發蕉嶺縣“金融生態獎”評選獎勵暫行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蕉嶺縣為進一步做好全縣金融生態及信用體係建設工作,增強駐蕉金融機構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信貸投放力度支持縣實體經濟發展,充分調動各鎮利用金融資源促進城鄉融合、加快鄉村振興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和信用環境,助推蕉嶺紅色蘇區綠色發展,結合實際,製定本《暫行辦法》。
二、主要依據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
2.廣東省財政廳《關於下達2022年度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的通知》(粵財金〔2023〕1號);
3.《2020年廣東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的通知》(粵〔2020〕209號);
4.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係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三、主要內容
第一條明確製定的目的及意義。旨在激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貸款投放力度,同時調動各鎮利用金融資源促進城鄉融合、加快鄉村振興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二條明確所使用的資金每年按照各鎮人民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獲獎情況核撥。
第三條明確適用對象為駐蕉銀行、保險、證券業金融機構、小貸公司和各鎮人民政府。
第四條明確獎勵標準。獎勵標準由定量和定性標準組成,金融機構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局支付。信用鎮方麵,縣委、縣政府組織縣發展改革局、縣金融局、人民銀行蕉嶺縣支行、蕉嶺農商行等單位開展初審和公示等工作,然後提交縣委、縣政府評定,信用鎮獎勵名額一般不超過5個,信用鎮獎勵資金按照《蕉嶺縣政銀共建信用鎮、信用村工作方案》執行。
第五條為評選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綜合評價與重點評價相結合原則。
第六條為考評組織機製。蕉嶺縣“金融生態獎”每年考評一次,考評工作由縣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縣長具體負責,縣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蕉嶺縣支行配合實施進行綜合考評,形成書麵考評意見,報縣政府研究,審定獎勵事宜
第七條為不得參與評選的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未能及時采取有效防範措施,導致轄區金融不穩定,發生涉眾金融事件的,不得參與評選;各鎮人民政府轄區內發生較大金融案件的,不得參與評選。
第八條為附則。對考評對象提供材料的真實、有效、合法性進行了要求,對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的,取消考評資格,同時明確適用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