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
發布機構: 蕉嶺縣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2-21
名  稱: 關於印發蕉嶺縣“金融生態獎”評選獎勵暫行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5-13
文  號: 蕉府〔2023〕1號

蕉府〔2023〕1號


關於印發蕉嶺縣“金融生態獎”評選獎勵

暫行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蕉華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省、市屬駐蕉各單位:

  《蕉嶺縣“金融生態獎”評選獎勵暫行辦法(修訂版)》業經2023年2月16日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金融局、人民銀行蕉嶺縣支行反映。2021年12月29日《關於印發蕉嶺縣“金融生態獎”評選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蕉府辦〔2021〕8號)同時廢止。



蕉嶺縣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1日


蕉嶺縣“金融生態獎”評選獎勵暫行辦法

(修訂版)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金融生態及信用體係建設工作,增強駐蕉金融機構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信貸投放力度支持我縣實體經濟發展,充分調動各鎮利用金融資源促進城鄉融合、加快鄉村振興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創造我縣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和信用環境,助推蕉嶺紅色蘇區綠色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現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每年將據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發放“金融生態獎”。

  第三條  蕉嶺縣“金融生態獎”獎勵對象

  (一)駐蕉銀行、保險、證券業金融機構和小貸公司。

  (二)各鎮人民政府。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一)金融機構方麵

  (1)銀行業金融機構連續三年新增貸款為正,且當年新增貸款超過2億元的;

  (2)銀行業金融機構連續三年新增貸款為正,且存貸比增長20%的;

  (3)為地方財政貢獻度前5名駐蕉銀行、保險、證券業金融機構和小貸公司。

  符合以上一個條件且積極配合縣金融局和人民銀行蕉嶺縣支行工作的金融機構(以上三個條件不重複獎勵),金融機構和小貸公司獎勵名額不超過5個,如符合條件超過5個時,依次按條件(1)(2)(3)取前5名,每名獎勵人民幣3萬元。金融機構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局支付。

  (二)信用鎮方麵

  縣委、縣政府組織縣發展改革局、縣金融局、人民銀行蕉嶺縣支行、蕉嶺農商行等單位,製定《蕉嶺縣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信用鎮、信用村考核驗收和評定辦法》,並開展初審和公示等工作,然後提交縣委、縣政府評定,被聯合授予年度“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信用鎮”榮譽稱號的鎮,獎勵3萬元,信用鎮獎勵名額一般不超過5個。信用鎮獎勵資金按照《蕉嶺縣政銀共建信用鎮、信用村工作方案》執行。

  第五條  蕉嶺縣金融生態及信用體係建設獎評選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以量化評價為主的原則。

  (三)堅持綜合評價與重點評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考評工作的組織

  蕉嶺縣“金融生態獎”每年考評一次,考評工作由縣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縣長具體負責,縣金融局、人民銀行蕉嶺縣支行配合實施進行綜合考評,形成書麵考評意見,報縣政府研究,審定獎勵事宜。

  (一)對金融機構的考評。為地方財政貢獻度前5名由縣財政局公布,各金融機構於每年1月底前向人民銀行蕉嶺縣支行申報獎勵金,同時應提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材料。人民銀行蕉嶺縣支行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彙總,會同縣金融局、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二)對各鎮的考評。各鎮於當年縣委、縣政府聯合授予年度“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信用鎮”後,向縣金融局申報獎勵金,縣金融局會同縣財政局、人民銀行蕉嶺縣支行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評獎:

  (一)未及時采取有效防範措施,導致轄區金融不穩定,發生涉眾金融事件的;

  (二)轄區發生較大金融案件的。

  第八條  附則

  (一)各單位應按考評要求客觀真實地反映成績,並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的,取消考評資格。2022年度評選按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暫執行三年。《蕉嶺縣“金融生態獎”評選獎勵暫行辦法》(蕉府辦〔2021〕8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蕉嶺縣“金融生態獎”評選獎勵暫行辦法(修訂版)》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