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關於印發《梅州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操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一、製定的背景和依據
市級財政性資金為我市各銀行機構提供了存款資金來源,有力助推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但由於調配統籌激勵機製不夠完善,目前市級財政性資金評分指標主要以經營性指標為主,未能充分考慮銀行機構的社會經濟貢獻,實際績效還存在較大提升空間,金融杠杆拉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效果不明顯。因此,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粵財庫〔2017〕59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紓困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22〕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並結合銀行機構綜合貢獻考核評分機製,製定本《暫行辦法》。
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主要是充實完善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操作評分指標。一是綜合貢獻值指標,權重為60%;二是經營狀況指標,權重為18%;三是服務水平指標,權重為10%;四是利率水平指標,權重為12%。
三、主要內容
第一章主要是製定的依據、適用範圍和遵循的原則。
第二章明確了定期存款采取競爭性方式主要操作流程。明確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應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財政部門就選擇資金存放銀行事宜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采用綜合評分法對參與銀行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
第三章規定了定期存款銀行綜合評分指標。明確規定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的具體設置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包括綜合貢獻值、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采取百分製方式計分。
第四章規定了對定期存款銀行的管理與約束。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在競爭取得定期存款時,應向市財政局出具廉政承諾書,市財政局應與資金存放銀行簽訂協議,全麵、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資金存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市財政局應當及時收回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