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753001/2022-00994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
|---|---|---|---|---|---|
| 發布機構: | 梅州市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3 | ||
| 名 稱: | 關於印發《梅州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操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2-10-13 | ||
| 文 號: | 梅市財庫〔2022〕22號 | ||||
梅市財庫〔2022〕22號
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操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梅州市財政局
2022年10月13日
梅州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
定期存款操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規範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操作,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和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粵財庫〔2017〕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戶資金,是指市級財政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在財政專戶存放管理的人民幣和外幣資金,包括社會保險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償債準備金、待繳國庫單一賬戶的非稅收入、教育收費、代管預算單位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是指在確保財政專戶資金安全和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市財政局將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在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操作以提高財政專戶資金增值收益的業務活動。
(一)社會保險基金等大額財政專戶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在增強資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時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二)糧食風險基金等國務院批準保留的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和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資金,一律不得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第四條 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期限,除社會保險基金等按照國家規定開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製在1年以內(含1年)。
第五條 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操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資金存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廉政建設要求。
(二)公正透明。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結果透明,兼顧效率。
(三)安全優先。存放應當以確保資金安全為前提,充分評估資金存放銀行經營狀況,防止出現資金安全風險事件。
(四)科學評估。綜合考慮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支持經濟發展、資金收益等因素,科學設置資金存放銀行評選指標。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條 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應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梅州市區設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八條 競爭性方式是指財政部門就選擇資金存放銀行事宜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采用綜合評分法對參與銀行進行評分,財政部門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
第九條 競爭性方式主要操作流程:
(一)市財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在梅州市政府采購網發布資金存放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資金存放事宜、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資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
(二)市財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組建由市財政局內部人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的評選委員會(5人以上單數),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
(三)市財政局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及其存款額度,市財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及時在梅州市政府采購網進行公告。
(四)市財政局與選定的資金存放銀行簽訂存款協議,並辦理相關存款手續。
第三章 綜合評分指標
第十條 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的具體設置,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十一條 綜合評分指標包括綜合貢獻值、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采取百分製方式計分(見附件1),其中:
(一)綜合貢獻值。主要包括資金存放銀行的存貸比增幅、貸款淨增額、監管部門政策性指標、對本地經濟發展貢獻等指標。
(二)經營狀況。主要包括反映資金存放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製水平等。
(三)服務水平。主要包括反映資金存放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四)利率水平。主要指銀行承諾的定期存款利率,利率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
第四章 管理與約束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在競爭取得定期存款時,應向市財政局出具廉政承諾書(見附件2),承諾不得向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開展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操作,應與資金存放銀行簽訂協議,全麵、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資金存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市財政局應當及時收回資金。
第十五條 資金存放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視情節輕重,決定暫停直至取消其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業務資格,並收回存放資金:
(一)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彙劃到期本息違約兩次以上(含兩次),或涉及金額較大的;
(二)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導致財務惡化或引起信用危機的;
(三)存在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四)經核實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
(五)可能危及財政專戶資金安全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資金存放銀行未按規定辦理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業務,造成相關風險或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梅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梅州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操作辦法》(梅市財庫〔2018〕2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的,不適用本辦法。
附件:1.評分指標體係與評分方法
2.廉政承諾書
2022年10月13日
梅州市財政局
附件1
評分指標體係與評分方法
一、評分指標體係
評選定期存款銀行。評分指標包括4個方麵:綜合貢獻值、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權重分別為60%、18%、10%、12%(詳見下表)。
定期存款銀行評分指標
二、評分方法
(一)綜合貢獻值、經營狀況兩類指標
1.不良貸款率得分計算
不良貸款率得分=所有參評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的最小值÷某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率指標權重6%×100
2.其他6項分項指標得分計算
某分項指標得分=某商業銀行本項指標數值÷所有參評商業銀行本項指標的最大值×某項指標權重×100
(二)服務水平
由評委按相關規定和權重對參評商業銀行分別計算得分。
(三)利率水平
利率水平得分=某商業銀行承諾利率÷所有參評商業銀行承諾利率的最大值×指標權重×100
某商業銀行綜合得分=綜合貢獻值年度考核得分+經營狀況年度考核得分+服務水平評選得分+利率水平評選得分
附件2
廉政承諾書
梅州市財政局:
我單位自願參加(定期存款業務具體名稱)公開競爭活動,並鄭重承諾如下:在公開競爭評選中,我單位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廉政規定,不以任何形式向市財政局有關人員輸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利益,不將資金存放與市財政局有關人員在我單位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
我單位將認真履行以上承諾,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若有違反,將承擔相應責任。
特此承諾。
承諾單位(公章):
承諾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或印鑒):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