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平遠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遠縣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一、製定依據
平遠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的通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19號)、《關於推動新時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21〕19號)、《轉發省四部門關於切實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社會公益性質及做好其經費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5〕120號)精神,並結合實際製定本《管理規定》。
二、適用範圍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由縣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消防救援工作的隊伍。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和補充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火災預防等消防救援工作的人員;消防文員,是指在消防救援機構專職從事宣傳培訓、文書檔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協助消防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
三、主要內容
《管理規定》共六章三十一條。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明確出台文件的政策依據、適用範圍、管理體製、人員主要職責。
第二章為建設規則。主要明確規劃選址、建築標準、隊伍規模、單位性質。
第三章為管理規範。主要明確招聘事宜、隊伍日常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業務培訓、隊員著裝規範、隊員身體和業務素質要求。
第四章為職責任務。主要明確實行統一調度指揮,協助開展滅火救援、防火巡查、宣傳培訓等工作,具體執行責任區消防救援任務,並按命令執行跨區域消防救援任務。
第五章為保障機製。主要明確隊伍建設的總體經費保障原則、個人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以及其它有關待遇。同時,明確隊伍應具備的工作生活設施、救援器具裝備要求,以及救援特種用車規範標識和通行政策;明確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和有條件退出的情形,並建立退出補助保障機製。
第六章法律責任。明確隊伍和隊員在應急救援的工作中工作失職,給予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