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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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平遠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1-21 | ||
| 名 稱: | 平遠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遠縣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2-01-21 | ||
| 文 號: | 平府發〔2022〕1號 | ||||
平府發〔2022〕1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省、市屬駐平各單位:
現將《平遠縣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平遠縣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平遠縣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提高政府專職消防隊滅火救援和火災預防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和《轉發省四部門關於切實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社會公益性質及做好其經費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5〕12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外,由縣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消防救援工作的隊伍。本規定所稱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和補充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火災預防等消防救援工作的人員;消防文員,是指在消防救援機構專職從事宣傳培訓、文書檔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協助消防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及本縣城鄉規劃和消防專項規劃結合公共安全需要組建。
第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管理遵循單位登記管理、經費財政保障、管理消防為主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統籌發展、覆蓋城鄉的方針。
第二章 建設規則
第五條 下列地區應當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建成區麵積超過2平方公裏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達2萬人以上的鎮;
(二)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鎮和園區;
(四)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鎮和園區。
第六條 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包括規劃選址、建築標準、裝備標準和人員配置等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其他鎮和園區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參照《鄉鎮消防隊標準》執行。
第三章 管理規範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管理和統一指揮。
第八條 經縣消防救援大隊同意,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可以依法申辦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縣消防救援大隊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有關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監督管理,並建立信息共享機製。
第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錄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依法招錄,並報縣委編委會同意。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40周歲;
(二)符合《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規定的健康標準;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退役軍人及具有中級以上相應專業職稱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適當放寬年齡限製;
(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及職業院校消防及相關專業畢業生優先錄用。
(六)車、艇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車、艇駕駛資格。
主要承擔消防宣傳培訓、協助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監督管理等工作的消防文員,還應當具有全日製大專以上學曆。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必須經過縣消防救援大隊的業務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其定級、晉級、任職、續任等應當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技能等級資格。
政府專職消防隊實行隊長負責製,隊長應當經過市消防救援支隊的培訓考核。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在縣消防救援大隊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學習、訓練、執勤、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製度,規範學習、工作和生活秩序,積極開展技術、戰術、體能訓練和遵紀守法教育,並按照規定對消防車(艇)和消防器材裝備進行維護保養,保持人員裝備隨時處於良好的應急狀態。消防車(艇)和消防器材裝備不得用於非消防工作。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執行不定時工作製或者輪值班製,每月休息6天至8天,消防文員實行8小時工作製,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假。政府專職消防隊員要堅決服從學習訓練、值班備勤、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生活管理及輪休調休等指揮調度。
政府專職消防員主要實行勞動合同製,由縣消防救援大隊或者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依法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初期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2年,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連續工作滿10年,經考核符合崗位任職條件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依照應急管理部消防局相關規定統一穿著製式服裝,佩戴明顯標誌。
第四章 職責任務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滅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培訓工作;
(二)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建築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突發事故和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接受縣消防救援大隊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地區、單位的滅火救援。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結合工作實際開展防火巡查,及時發現並督促有關單位、有關人員消除火災隱患。經督促仍不改正的,應當按照消防監督管理權限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加強消防宣傳培訓工作,利用各種途徑宣傳普及消防常識和消防法律法規,培訓誌願消防隊員和職工群眾,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接到消防救援機構的滅火救援指令後,應當迅速出動並接受其指揮,出動同時報屬地鎮人民政府。屬地鎮人民政府處置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可調度政府專職消防隊,迅速出動同時報縣消防救援大隊。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應當貫徹救人優先、科學施救的原則,及時救人和轉移物資,並向縣消防救援大隊報告,協助開展災害事故原因調查與統計工作。
第五章 保障機製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以及消防站建設、器材裝備購置等項目所需經費納入縣財政予以保障。2021年起人員經費按照8萬元/人/年的標準給予保障(含工資、五險一金、績效、公用經費等),以後年度視縣級經濟發展水平適度提升。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車輛入戶至縣消防救援大隊或當地鎮專職消防隊,按照特種車(艇)辦理牌照,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符合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可以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消防車(艇)免繳車輛通行費、泊車(岸)費。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地火災所損耗燃料、滅火劑和損壞消防器材裝備的費用,由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向火災責任地區人民政府追償。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標準可參照事業單位職工待遇,適當體現消防高危職業特點及同工同酬原則,具體由縣消防救援大隊結合縣財政保障標準製定工資實施辦法,報縣人民政府同意。
政府專職消防隊中納入事業編製管理的專職消防員,其工資福利待遇嚴格按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縣消防救援大隊應當按照規定保障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並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的經費。
第二十三條 縣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相關製度,在積分入戶、子女入學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交通出行等方麵給予政府專職消防員適當的優惠和照顧。
第二十四條 縣消防救援大隊應當組織政府專職消防員培訓工作,有計劃地選派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消防職業特點(如救生員、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摩托艇、衝鋒舟駕駛、無人機操作、高空救援等)的培訓,鼓勵在職學曆提升,積極組織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比武、演練、集訓等活動,提高政府專職消防員自我防護能力,具備完成消防救援任務基本技能,努力培養出一支能夠在重大災害事故麵前衝鋒在前、英勇善戰、不辱使命、不負重托的專業化隊伍,堅決完成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新時代使命任務,相關經費作為項目經費列入財政保障。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納入縣委、縣政府表彰獎勵體係。
政府專職消防隊集體或個人在防火滅火、應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由縣消防救援大隊推薦參加縣委、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比表彰,向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推薦申報表彰。
政府專職消防員獎勵應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對於符合獎勵條件的集體或個人,根據其事跡及作用、影響,按照以下權限實施:嘉獎由縣消防救援大隊審批,三等功以上獎勵報請縣委、縣政府審批。對獲得獎勵的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獎金、享受有關待遇,獎勵經費列入財政保障。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在滅火救援或者執勤訓練中受傷、致殘、死亡的,按照規定享受工傷、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申報烈士。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合同期滿後,對於具有相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的,可以作為社會消防從業人員由縣消防救援大隊優先推薦從事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對於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預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獲得縣以上人民政府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並且在平遠縣消防救援隊伍連續工作滿12年的,可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退出機製由政府推薦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政府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後出動遲緩,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二)政府專職消防隊不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滅火救援調度指揮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將消防車(艇)或者消防器材裝備用於非消防工作用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與用人單位發生權益爭議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有限期3年。
政策解讀:《平遠縣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