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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2-02-14 17:29:0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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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各項決策部署,確保我市升放氣球管理相關規定與《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保持一致,我局擬對2012年印發實施的《梅州市施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修訂,起草了《梅州市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

  一、修訂背景和修訂思路

  原《規定》自2012年9月5日施行以來,對於規範和加強我市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家“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職業資格改革和證明事項清理等各項改革工作力度加大,加強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國家先後取消了升放氣球作業人員資格和施放氣球資質證年檢,並將升放氣球活動許可審批權限下放至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取消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證明事項。這些改革措施對升放氣球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規定》有些製度已不能適應改革的新要求。為了更好適應國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全麵有效規範我市升放氣球活動的現實需求,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

  本次修訂的思路主要體現三個方麵,一是落實國家各項改革要求,實現規定與改革相銜接;二是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嚴格安全監管;三是認真履行法定職責,進一步強化規範管理。

  二、修訂內容

  新《規定》共二十一條,分別對升放氣球的定義、升放氣球活動的條件與申請、監督管理方式等條款做了修改,同時對部分條款文字表述進行優化完善,屬於全麵修改,以廢舊立新的形式進行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改了名稱和定義

  依據《通用航空飛行管製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以及《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6號令),升放氣球的審批事項名稱應為“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係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係留氣球活動審批”。此次修訂將原《規定》中的“施放”修改為“升放”,即將原來的《梅州市施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改為《梅州市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與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審批事項名稱保持一致。同時結合升放氣球管理工作實際,以及國家體育總局製定的《熱氣球運動管理辦法》和質檢總局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在新《規定》第三條中明確了載人氣球不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的管理範圍。

  (二)完善了升放氣球資質許可有關製度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取消了“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係留氣球作業人員資格”的要求,新《規定》第七條取消了相關表述,不再將作業人員資格作為申請升放氣球資質的前置條件。

  (三)完善了升放氣球活動許可有關製度

  一是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要求,“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係留氣球活動審批”的實施機關下放至“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對此新《規定》第八條作出了相應修改。同時,為進一步提高審批時效,放寬了升放係留氣球的申請時限,將升放係留氣球的申請天數由提前3日修改為提前2日。

  二是明確了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審批流程。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製條例》和《升放氣球管理辦法》的要求,新《規定》第十條新增“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在擬升放兩日前持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批準文件向當地飛行管製部門提出升放申請。”進一步明確了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需向所在地飛行管製部門提出申請。

  三是增加了禁止升放的規定。為加強對升放氣球的管理,根據近年來工作實際,新《規定》第十二條增加了禁止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係留氣球的情形。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升放係留氣球的安全條件。按照《通用飛行管製條例》的要求,新《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係留氣球升放的高度超過地麵50米的,必須加裝快速放氣裝置”,既大大縮小了必須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情形,又明確規定了氣球脫離係留後應當啟動快速放氣裝置的要求。

  (四)進一步完善了事中事後管理製度

  增加現場監督檢查內容。新《規定》第十八條將“升放現場是否有專人值守”納入現場監督檢查內容。

  (五)刪除了原《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因上位法對罰則有了全麵規定,故刪除原《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關於罰則的相關規定,實際監管過程中依據上位法相關規定即可。

  (六)調整修改了其他內容。

  一是根據機構改革修改了對應政府部門的名稱。

  二是對部分條款文字表述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增加了關於“時間期間”的解釋條款,明確規定的時間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