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753001/2022-00243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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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2-14 | ||
名 稱: |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2-02-14 | ||
文 號: | 梅市府〔2022〕4號 | 文件狀態: | 有效 | 失效時間: | 2027-04-02 00:00 |
梅市府〔202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氣象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梅州市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升放氣球活動的管理,保障航空飛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製條例》《升放氣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升放氣球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因氣象業務從事升放氣球活動,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氣球,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係留氣球。
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於空氣、總質量大於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氣物體。
係留氣球,是指係留於地麵物體上、直徑大於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於3.2立方米、輕於空氣的充氣物體。
前述氣球不包括熱氣球、係留式觀光氣球等載人氣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升放氣球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協調機製。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製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調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升放氣球活動。
梅江區範圍內升放氣球活動的管理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第五條 各級城市綜合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和公安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加強對升放氣球活動的管理,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加強對城市內批準升放係留氣球活動的場地監督檢查,對城市內發現的未經審批擅自升放氣球的活動及時通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涉及升放氣球經營項目的營業執照時,注明“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字樣。從事升放氣球單位的《升放氣球資質證》被注銷後,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注銷情況及時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公安部門。做好升放氣球活動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利用升放氣球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 從事升放氣球活動,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製定的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第七條 升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製度。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升放氣球單位資質的認定,並將發放升放氣球資質證的情況及時抄送升放氣球單位轄區公安機關。
《升放氣球資質證》的辦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未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升放氣球活動。
第八條 升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製度。
升放氣球單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5日、升放係留氣球至少提前2日向升放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如實填寫升放氣球作業申報表。
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申請單位的資質、升放環境、升放期間的氣象條件等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書麵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麵決定,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在擬升放2日前持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批準文件向當地飛行管製部門提出升放申請。飛行管製部門應當在擬升放1日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及時反饋氣象主管機構。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根據飛行管製部門的決定意見,應在升放活動前1日將許可決定及升放單位的資質、升放環境、升放期間等情況抄送升放氣球活動轄區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升放氣球活動必須在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批準的範圍內進行。
禁止在依法劃設的機場範圍內和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係留氣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並及時向有關飛行管製部門報告升放動態。
取消升放氣球活動的,升放氣球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飛行管製部門報告;更改升放時間、地點或者數量的,升放氣球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升放氣球現場應當有專人值守,以預防和處理意外情況。執法人員發現現場無人值守的,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五條 升放氣球必須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儲運氣體及充灌、回收氣球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關規定;
(二)升放氣球的地點應當與高大建築物、樹木、架空電線、通信線和其他障礙物保持安全的距離,避免碰撞、摩擦和纏繞等;
(三)升放氣球應當將升放氣球單位的名稱和批準升放的編號等識別標誌,分別標注在升放氣球的球體及其附屬物上;
(四)升放氣球必須符合適宜的氣象條件;
(五)係留氣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於地麵150米,但是低於距其水平距離50米範圍內建築物頂部的除外;
(六)升放係留氣球必須確保係留牢固;
(七)係留氣球升放的高度超過地麵50米的,必須加裝快速放氣裝置。
第十六條 升放氣球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安全檢查,並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七條 利用升放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氣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升放氣球單位是否具有資質證;
(二)升放氣球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申報並獲得批準;
(三)升放氣球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等是否與所批準的內容相符合;
(四)升放氣球單位和作業人員、技術人員是否遵守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五)升放現場是否有專人值守;
(六)氣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 在升放氣球過程中,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係留氣球意外脫離係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升放氣球單位應當立即停止升放活動,及時向有關飛行管製部門、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做好有關事故的處理工作。
接到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係留氣球意外脫離係留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異常情況通報後,飛行管製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立即相互確認情報,並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處置措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的時間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施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梅市府〔2012〕64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梅州市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