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1.製定辦法的目的
為規範人才公寓管理,優化人才安居環境,為我市人才發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據《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人才發展的意見》(梅市發〔2017〕5號)等規定,並結合梅州市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2.辦法的使用範圍
適用於梅州市區(指梅江區、梅縣區)範圍內市政府人才公寓的使用、運營和管理。
3.市直相關單位的職責是什麼?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組工作;對人才公寓的管理維護進行監督;對申請人享受住房優惠政策情況進行確認。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製訂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層次與類別標準,負責申請人才公寓的受理審核。
市委組織部負責人才公寓需求調查摸底分析工作,參與製訂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層次與類別標準。
市財政局負責為人才公寓提供資金保障。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定期提供房屋租賃市場價格監測數據。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職權範圍內人才公寓資產管理。
市國資委負責督促指導所屬國有企業自有人才公寓的運營管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梅州市區及梅州高新區自有產權住房情況。
4.人才公寓工作小組職責是什麼?
在市委人才辦指導下,負責人才公寓分配、運營、管理等事項的政策研究和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
5.申請人才公寓的形式和條件有哪些?
申請人可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住人才公寓。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層次與類別標準範圍內的人才;
(二)在梅州市區或梅州高新區工作,並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公務員除外)或在梅州市區、梅州高新區自主創業;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梅州市區及梅州高新區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
已入住梅州市區用人單位人才公寓或梅州高新區人才公寓的,不能再申請人才公寓。
6. 申請人才公寓需要的資料有哪些?
申請人申請租住人才公寓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梅州市區人才公寓租賃申請表;
(二)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及共同居住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原件及複印件或創業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梅州市區及梅州高新區無自有住房及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的承諾書。
7. 申請人才公寓有哪些流程?
(一)申請。申請人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統一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自主創業的申請人,直接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二)審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受理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三)公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審核結果通過本局官網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單位和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以實名書麵形式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異議進行核實處理。
拒不配合審核、經審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退回申請,並書麵說明理由。
8.人才公寓如何分配和輪候?
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機構根據人才公寓輪候分配規則和人才公寓房源等情況製定人才公寓具體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選房。
需要進行輪候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高端優先、先來後到、逐步解決”的原則,綜合考慮人才公寓房源情況,綜合人才層次、引進時間等因素,牽頭製訂人才公寓輪候分配規則。
9.優惠政策有什麼?
優惠政策采用房屋建築麵積補貼和租金優惠相結合的方式。
一、按照人才所屬等次給予以下房屋建築麵積標準補貼:
(一)第一、二層次人才按照入住的院士周轉房麵積給予全額補貼;
(二)第三層次人才給予最高130平方米的補貼;
(三)第四層次人才給予最高90平方米的補貼;
(四)第五、六層次人才原則上按一人一間安排入住二室二廳戶型公寓,補貼房屋建築麵積按“該間臥室建築麵積+所在套房公共部分建築麵積×50%”計算。如其家庭成員需共同居住人才公寓的,可申請一套人才公寓,補貼房屋建築麵積不超過70平方米。
二、租金優惠按照下列標準收取:
(一)第一、二層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給予全額補貼。
(二)第三、四層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在補貼房屋建築麵積標準內分別按市場租金標準的30%、40%收取。
(三)第五、六層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在補貼房屋建築麵積標準內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50%收取。
第三、四、五、六層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超出補貼房屋建築麵積標準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同品質住房的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收取。
10. 人才公寓租住期限多長?
人才公寓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續租期限不超過2年。
承租人應在人才公寓租賃合同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辦理續租手續。
11. 人才公寓退出機製是什麼?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將會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人才公寓住房:
(一)經審核不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條件的;
(二)以欺騙方式取得租住人才公寓資格的;
(三)用人單位已安排其他住房的;
(四)在梅州市區及梅州高新區單位工作變動6個月以上,未重新辦理租賃手續的;
(五)調離梅州市區及梅州高新區工作單位或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後未重新就業的;
(六)自願申請不再租住人才公寓的;
(七)將人才公寓擅自互換、出借、轉租、分租的;
(八)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居住的;
(九)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十)將人才公寓用於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十一)擅自裝修或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十二)在租住人才公寓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十三)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的其他情形或其他違法、違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