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753001/2022-00220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發布機構: yabo88 成文日期: 2022-02-08
名  稱: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02-08
文  號: 梅市府辦〔2022〕4號 文件狀態: 有效 失效時間: 2025-02-13 00:00
MFGS—2022—001

梅市府辦〔2022〕4號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區

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yabo88

2022年2月8日


梅州市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才公寓管理,優化人才安居環境,為我市人才發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梅州市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梅州市區(指梅江區、梅縣區)範圍內市政府人才公寓的使用、運營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市政府集中統籌、專項用於解決符合條件人才居住的過渡性周轉住房。

  第四條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導、財政支持、隻租不售、周轉使用、契約管理”的模式進行租賃和使用管理。政府建設、購買的人才公寓,有關資產劃轉、運營、管理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組在市委人才辦指導下,負責人才公寓分配、運營、管理等事項的政策研究和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

  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組由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資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人員組成。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組工作;對人才公寓的管理維護進行監督;對申請人享受住房優惠政策情況進行確認。

  市委組織部負責人才公寓需求調查摸底分析工作,參與製訂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層次與類別標準。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定期提供房屋租賃市場價格監測數據。

  市財政局負責為人才公寓提供資金保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牽頭製訂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層次與類別標準,以及申請人才公寓的受理審核。

  市國資委負責督促指導所屬國有企業自有人才公寓的運營管理。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職權範圍內人才公寓資產管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梅州市區及梅州高新區自有產權住房情況。

  第七條  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機構負責人才公寓的租賃管理、物業維護管理、對不符合入住條件的租戶進行清退等。

  第二章  申請、審核、分配

  第八條  申請人可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住人才公寓。

  第九條  申請租住人才公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層次與類別標準範圍內的人才;

  (二)在梅州市區或梅州高新區工作,並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公務員除外),或在梅州市區、梅州高新區自主創業;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梅州市區及梅州高新區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

  已入住梅州市區用人單位人才公寓或梅州高新區人才公寓的,不能再申請人才公寓。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租住人才公寓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梅州市區人才公寓租賃申請表;

  (二)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及共同居住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原件及複印件或創業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梅州市區及梅州高新區無自有住房及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的承諾書。

  第十一條  租住人才公寓辦理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統一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自主創業的申請人,直接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二)審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受理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三)公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審核結果通過本局官網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單位和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以實名書麵形式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異議進行核實處理。

  拒不配合審核、經審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退回申請,並書麵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公示期滿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將通過審核公示的申請人名單提請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組審定。

  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機構根據人才公寓輪候分配規則和人才公寓房源等情況製定人才公寓具體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選房。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按照“高端優先、先來後到、逐步解決”的原則,綜合考慮人才公寓房源情況,綜合人才層次、引進時間等因素,牽頭製訂人才公寓輪候分配規則。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對租住人才公寓的各層次人才,按照以下房屋建築麵積標準給予補貼:

  (一)第一、二層次人才按照入住的院士周轉房麵積給予全額補貼;

  (二)第三層次人才給予最高130平方米的補貼;

  (二)第四層次人才給予最高90平方米的補貼;

  (三)第五、六層次人才原則上按一人一間安排入住二室二廳戶型公寓,補貼房屋建築麵積按“該間臥室建築麵積+所在套房公共部分建築麵積×50%”計算。如其家庭成員需共同居住人才公寓的,可申請一套人才公寓,補貼房屋建築麵積不超過70平方米。

  第十五條  租住人才公寓按照下列標準收取租金:

  (一)第一、二層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給予全額補貼。

  (二)第三、四層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在補貼房屋建築麵積標準內分別按市場租金標準的30%、40%收取。

  (三)第五、六層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在補貼房屋建築麵積標準內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50%收取。

  第三、四、五、六層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超出補貼房屋建築麵積標準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同品質住房的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收取。

  第十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住房納入市政府人才公寓的,租金補貼通過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予以解決。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需在簽署選房確認書後的10個工作日內與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機構簽訂人才公寓租賃合同。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人才公寓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人才公寓租賃資格。

  第十八條  人才公寓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機構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水電費等相關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明確租賃期限、退出要求和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人才公寓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續租期限不超過2年。

  承租人應在人才公寓租賃合同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辦理續租手續。

  第二十條  承租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期間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並負有合理使用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造成房屋或生活配套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取消租住人才公寓資格,並通知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機構解除人才公寓租賃合同,收回人才公寓:

  (一)經審核不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條件的;

  (二)以欺騙方式取得租住人才公寓資格的;

  (三)用人單位已安排其他住房的;

  (四)在梅州市區及梅州高新區單位工作變動6個月以上,未重新辦理租賃手續的;

  (五)調離梅州市區及梅州高新區工作單位或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後未重新就業的;

  (六)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人才公寓:

  (一)自願申請不再租住人才公寓的;

  (二)將人才公寓擅自互換、出借、轉租、分租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五)將人才公寓用於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裝修或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七)在租住人才公寓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八)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租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實行定期審核製度,審核結果作為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的重要參考。

  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機構和承租人應主動配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做好審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機構在保障人才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可將部分閑置的人才公寓向社會出租,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條  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機構應加強人才公寓日常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為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提供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

  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機構應定期將人才公寓租住情況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梅州高新區管委會可結合實際,依法依規在園區內自行建設和管理人才公寓,並參照本辦法的優惠政策麵向園區內就業人才出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關於《梅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政策圖解:一組海報讀懂《梅州市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