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鏈接: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市轄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的通知
近日,市政府向社會公布了修訂後的《梅州市市轄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規定》的修訂情況作如下解讀。
一、為什麼要修訂《規定》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是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條件的迫切需要,是市民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民之所望,政之所向。2015年,市政府根據陳誌雲等6名市人大代表提出《關於出台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具體指導意見的建議》,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製定了《規定(試行)》,有效期3年。去年底,我市在《規定(試行)》有效期屆滿前對該文件近三年來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認真評估,認為有必要繼續實施《規定》,但需要作進一步修訂完善。一是如何進一步發揮基層組織作用,促進增設電梯引發業主糾紛的解決;二是增加增設電梯的建築技術規範,增強文件操作性和政策透明度;三是個別條款內容的表述與現行政策法規不符,等等。《規定》的修訂,對於進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製度,提高行政機關工作效率,方便群眾辦事,促進社會自我管理有著重要意義。
二、《規定》修訂的主要依據
《規定》的製定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同時借鑒了廣州、中山等市的經驗。
三、《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為了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規定》第三條增加了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等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職責,第十二條對此作了進一步規定,促進社會矛盾化解。
二是為了解決增設電梯導致電量負荷增加,保障用電安全,《規定》第四條增加了“用電安全”的規定,同時增加“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用電按規定需要報裝的,申請人應向供電部門辦理用電手續”,作為第十七條。
三是為了增強文件操作性和政策透明度,明確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技術規範。《規定》第六條對此作了明確具體規定,如:增設電梯設計方案應以實用為原則,建築麵積不計入容積率,不得侵占現有城市道路及後退道路紅線空間,不得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麵積。增設電梯應盡量少占用小區公共空間,新增的電梯井和連廊的尺度以滿足基本交通需要為準,宜連接原建築樓梯間增設,並確保建成後疏散樓梯符合采光與通風要求。電梯井占地尺寸不超過2.4米×2.4米,首層疏散外門淨寬度不應小於1.1米,因此需增設連接通道的,其寬度不宜大於1.5米。盡量避免對擬增設電梯的交通單元內住宅或相鄰住宅構成導致通風、采光等受到直接影響的嚴重遮擋,增設電梯後與本交通單元內住宅或相鄰住宅主要使用房間(臥室或起居室)的窗戶正投影淨距離不宜小於6米,且滿足消防規範要求。電梯井若需占用現狀通道,應確保剩餘的通道(可通過改造方式實現)供機動車(不含摩托車)通行的通道寬度不小於4米,供人行、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通行的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
正投影淨距離如下圖所示:
四是為了適應商事製度改革,針對行政審批“一個窗口對外”等的要求,在《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作了相應規定,即對涉及其他部門審批的事項,按照行政審批的相關規定處理。
五是為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相一致,將原來的“房地產登記部門”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
六是為了確保依法審批後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順利進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阻撓、破壞施工等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