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貫徹落實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19年省政府頒布了《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粵府令第260號),於當年9月起施行。《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文旅市〔2019〕129號)提出要結合本地實際,製定貫徹落實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落實民宿經營登記製度。為貫徹落實上級文件要求,推動民宿政策細化落地,我市製定了《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的基本框架
《實施細則》共五點,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點民宿的定義,明確了民宿定義、規模、適用範圍等內容;
第二點基本要求,規定了民宿在建築、消防、治安、衛生、食品安全及環保等方麵須滿足的基本要求;
第三點申辦程序和時限,明確了民宿登記、變更等程序;
第四點工作職責,明確了梅州市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的責任,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加強信用約束;
第五點其他事項,對《實施細則》施行日期和其他事項作了說明。
三、《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一)關於民宿的定義
《實施細則》所稱民宿,是指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旅遊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按照《實施細則》,民宿既包含城市民宿,也包含鄉村民宿;既可以依托自有產權的房屋開辦,也可以依托通過租賃等合法途徑取得使用權的房屋開辦;既可以利用住宅開辦,也可以利用閑置學校等民用建築開辦。“民宿主人參與接待”是民宿的一個重要特征,定義中的“民宿主人”可以是民宿業主、投資人或者經營管理者。
(二)關於民宿規模界定
按照《實施細則》,民宿客房規模為單幢建築的客房數量應當不超過14間(套)。同時對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中允許適當放寬條件的民宿做了明確規定:對利用圍龍屋、四角樓等傳統特色建築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在相應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單幢建築的客房數量可適當放寬至不超過20間(套)。
(三)關於民宿開辦基本要求
基於在消防、特種行業經營、公共衛生許可等領域便利市場準入的原則,《實施細則》從選址安全、建築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衛生、食品安全及環保等方麵對民宿開辦的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既為民宿的安全經營提供了保障,也為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開展監管活動提供了依據。
選址安全方麵,民宿選址應當符合空間規劃的相關規定,並應當避開易發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高風險區域。
建築安全方麵,民宿建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的標準和要求。改建的民宿建築,不得破壞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還應采取加固措施並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築使用安全。
消防安全方麵,根據民宿所處位置、建築類型的不同,對其消防安全作了分類要求。位於鎮(不包括縣城鎮)、村莊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遊局 關於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規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參照《防火導則》執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要求。“其他住宅”主要是指位於縣城鎮、城市的住宅,也包括位於鎮(不包括縣城鎮)、村莊的非自建住宅。
治安要求方麵,強調民宿經營應安裝治安主管部門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係統,並按要求將住客信息上報治安主管部門;應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四)關於民宿登記製度
《實施細則》根據《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設立了民宿登記製度,明確民宿應依法申領營業執照,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登記製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麵的內容:一是明確了登記的負責部門,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旅遊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工作;二是規定了民宿登記的具體事項,設計了民宿信息登記表、民宿信息變更申請表、民宿信息登記回執;三是明確了民宿登記的辦理程序。
(五)關於公共服務與民宿監管
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實施細則》在便利市場準入的同時,強化了對民宿經營的事中事後監管和公共服務。一是明確了政府及旅遊、治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二是明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民宿的日常巡查工作,由各相關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民宿監督檢查;三是強調了民宿的誠信經營。民宿經營者在民宿登記時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並承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民宿開辦要求以及相關規範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