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
| 發布機構: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3-18 | ||
| 名 稱: |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貫徹落實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1-03-18 | ||
| 文 號: | 梅市府〔2021〕7號 | 文件狀態: | 有效 | 失效時間: | 2026-04-02 00:00 |
梅市府〔202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貫徹落實〈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為了貫徹落實《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亚搏app下载安装 令第260號),促進我市民宿產業有序、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民宿的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民宿,是指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旅遊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民宿單幢建築的客房數量應當不超過14間(套)。對利用圍龍屋、四角樓等特色建築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在符合相關消防技術規範要求的前提下,單幢建築的客房數量可適當放寬至不超過20間(套)。單幢建築客房數量超過前述規模的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場所,應當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管理。
二、基本要求
民宿的申辦和經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民宿選址要求。
民宿的選址應當符合空間規劃的相關規定,並避開易發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高風險區域。
(二)民宿的建築設施要求。
民宿建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的標準和要求。改建的民宿建築,不得破壞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還應采取加固措施並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築使用安全。民宿建築風貌應當與當地景觀環境相協調。
(三)民宿消防要求。
⒈位於鎮(不包括縣城鎮)、村莊,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⒉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規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參照前款所述文件執行。
⒊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要求。
(四)民宿治安管理要求。
⒈安裝治安主管部門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係統,按照規定進行住客實名登記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登記,並按照要求上報治安主管部門;
⒉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五)民宿衛生及食品安全要求。
⒈民宿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加強衛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
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
⒊民宿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規定,規範經營,保證食品安全。
(六)民宿生態環保要求。
民宿汙水不得排入飲用水源,有條件的民宿應當接入汙水管網,或者配備必要的汙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理。廚房油煙排放和生活垃圾處理須符合相關環保要求。
(七)民宿規範經營要求。
⒈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置於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
⒉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⒊民宿經營者提供汽車租賃、婚紗攝影、垂釣、采摘、旅遊商品銷售及其他娛樂休閑服務的,應當遵守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服務安全規範。
(八)民宿安全管理要求。
⒈民宿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製定安全管理製度和應急預案,依法規範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義務。
⒉民宿經營者應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製定消防安全製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加強員工消防安全培訓。
⒊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民宿經營者應當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⒋台風、暴雨、風暴潮、洪水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民宿,應當適時采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九)其他要求。
⒈民宿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尊重當地民俗,維護環境衛生,創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諧的旅遊環境。
⒉民宿經營者應配合旅遊主管部門報送開房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等統計數據。
三、申辦程序和時限
開辦民宿旅遊經營實行登記製度。民宿登記、變更由縣級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民宿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旅遊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辦理民宿登記、變更工作。辦理民宿登記、變更不得收取費用。
(一)民宿登記辦理程序。
⒈申請商事登記。經營範圍應登記為“民宿服務”。
⒉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應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⒊申請民宿登記。民宿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民宿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提交民宿信息登記表、民宿經營者身份證、不動產權屬證書、《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民宿兼營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提供)後進行民宿信息登記。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民宿登記申請後,對登記事項相關信息、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登記,並提供登記回執;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完成的民宿登記信息報當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向民宿經營者頒發民宿信息牌。
(二)民宿變更辦理程序。
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民宿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向民宿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提交民宿信息變更申請表、登記回執、變更事項相關材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民宿信息變更申請後,對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變更,並提供變更回執;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民宿信息變更後應報當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
四、工作職責
(一)梅州市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
根據《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粵府令第260號)要求,我市成立了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民宿發展過程中重大事項的決策及管理過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問題的協調和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牽頭負責民宿的聯合執法、崗位培訓和日常管理的指導督查。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建立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機製,負責民宿發展重大問題決策以及協調處理。製定相應的政策扶持,引導民宿規範有序發展。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受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辦理民宿登記、變更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宿監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民宿未依法登記的,應當督促民宿經營者及時登記;發現民宿經營者無照經營或者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權執法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下做好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及時報告房屋使用安全隱患,督促相關責任人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及時進行鑒定和治理。
(四)旅遊主管部門。
負責民宿發展統籌協調日常工作。負責民宿登記管理,開展民宿宣傳推廣,更新發布民宿名錄並定期將民宿登記情況抄送本級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或民宿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推動製定民宿相關服務標準,指導開展民宿經營管理業務培訓,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受理民宿涉及旅遊服務質量投訴,維護旅遊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支持民宿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統計民宿開房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等數據。依法查處未按《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辦理民宿登記的行為。
(五)治安主管部門。
負責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導民宿經營者安裝、維護治安管理信息係統,配備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負責職責權限內民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七)應急管理部門。
指導協調民宿安全生產工作,將民宿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消防工作考核,依法調查民宿生產安全事故。
(八)消防部門。
依法對民宿經營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指導開展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訓工作。將民宿納入基層消防安全網格以及組織監督檢查的範圍,加強消防監管的宣傳,指導業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辦理民宿經營主體的商事登記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工作,監督民宿經營主體落實餐飲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製度。負責商事登記和餐飲服務許可的審查,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引導民宿經營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
負責職責權限內民宿衛生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生態環境管理部門。
指導民宿建設環保設施;加強對各民宿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管和業務指導,對有環境影響的及時提出整改措施。
(十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負責對民宿涉及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方麵的監管。依法認定違法建設等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十三)行業協會。
接受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及時將政府的政策、法規、行業導向等傳達給會員單位,把會員單位對於行業建設的要求、企業共性、發展規劃等上報旅遊主管部門,做好民宿行業基礎數據統計分析,協助開展民宿業發展研究。
協助製定服務規範,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和民宿市場秩序。為會員提供信息谘詢、產品推廣、培訓交流、爭議協調等服務。協助開展民宿服務質量與信用評價,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推動和督促會員單位提高服務質量。
五、其他事項
(一)本實施細則施行之前已開展民宿經營並符合本實施細則民宿規模和基本要求的,應當按規定重新申請民宿登記。
(二)本實施細則施行之前商事登記為民宿但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民宿規模與相關要求的住宿設施,不再作為民宿管理。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⒈民宿信息登記表
⒉民宿信息變更申請表
⒊民宿信息登記回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