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753001/2025-00471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
|---|---|---|---|---|---|
| 發布機構: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8-21 | ||
| 名 稱: |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5-08-27 | ||
| 文 號: | 梅市府〔2025〕9號 | ||||
梅市府〔2025〕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優化審批流程,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市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工程、政務信息化項目、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公共服務平台、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按照國家、省關於完善有關配套政策措施要求,發揮好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按照國家、省有關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製要求,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市級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統籌、預算約束和績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市級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八條 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執行基本建設計劃,組織、督促項目建設工作,支配、使用項目建設投資的單位為項目單位,履行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財政可承受能力評估,統籌安排使用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條 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製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谘詢單位編製,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製。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麵分析論證政府投資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和績效目標合理性等,對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作出分析說明。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製應當符合《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通用大綱》的規範要求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政策法規要求。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並據此編製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國家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五條 國家、省和市已明確審批權限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省和市未明確審批權限的政府投資項目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涉及跨縣(市、區)需市平衡統籌的由市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二)全部由市級出資實施的項目,除項目單位為縣級部門的由縣(市、區)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外,由市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三)由市和縣(市、區)共同出資實施的項目,項目單位為市級部門的,由市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單位為縣級部門的,由縣(市、區)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信息化項目等初步設計技術文件由對應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信息化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交通、水利等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由對應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對屬於市級政府審批權限的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對列入國務院、省政府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及市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近期實施計劃的項目,以及估算總投資不足500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項目單位落實資金來源後,可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項目單位落實資金來源後,可以合並編製、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三)總投資4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為主並附有部分建築安裝工程的貨物類項目,在項目單位落實資金來源並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按程序核定初步設計概算後,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四)總投資400萬元(含)以上的單純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以及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服務類項目,在項目單位報市級財政部門同意資金來源,按程序批複項目估算購置(服務)內容和購置(服務)金額後,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五)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單獨裝修、修繕工程,總投資400萬元以下的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為主並附有部分建築安裝工程的貨物類項目,總投資400萬元以下的單純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以及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服務類項目,單獨的拆除工程,不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範圍,應當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按其規定。
屬於前款情形之一,但確需依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開展相關工作的,經項目單位申請,可以按照程序編報、審批。
第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報國家審批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在線平台),使用在線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申請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谘詢服務。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台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一)項目建議書審批。
1.項目建議書審批申請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同意實施該項目的相關材料和行業主管部門會議紀要);
2.項目建議書文本。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1.項目建議書批複文件(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可不用提供,但需提供市人民政府同意實施該項目的相關材料和行業主管部門會議紀要);
2.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文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
4.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自然資源部門明確依法可以不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的情形除外)或項目土地權屬文件;
5.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來源的意見;
6.行業部門對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意見;
7.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環境影響較大、資源開發利用等可能引發社會公眾不同意見、反應強烈的項目需提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
8.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支撐性材料(需單獨開展節能審查的項目,應提供節能審查意見)。
(三)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
1.初步設計概算審批申請文件(含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文件,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可不用提供,但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會議紀要);
2.項目初步設計總說明和概算書;
3.初步設計方案圖紙;
4.初步設計技術文件批複;
5.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支撐性材料。
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合並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應當根據實際,提供本條第二項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麵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後,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用地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審批前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麵回複。其中,對涉及財政部門職責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初審後征求同級財政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出具批準文件或不予批準的書麵通知。
項目審批部門需要委托評估或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 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的範圍,初步設計概算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投資。
第二十三條 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製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修改初步設計或者重新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落實建設資金來源後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四條 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市本級(包括市直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市屬企業等)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編製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逐步將使用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縣(市、區)政府投資項目納入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編製範圍。
第二十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與市級預算相銜接,並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編製:
(一)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級財政部門印發關於編製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通知,規定編報範圍、編報流程、編製內容和報送時限等要求。
(二)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向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市級政府投資需求計劃建議。
(三)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統籌研究市有關部門報送的需求計劃建議,會同市級財政部門審核項目建設進度、投資資金需求,結合當年度財力狀況等因素,形成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初步草案。
(四)市級財政部門將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初步草案預算安排情況通過預算“一下”控製數告知市有關部門,並抄送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市有關部門結合預算“一下”控製數、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進度,修改完善本部門的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初步草案,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
(五)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彙總審核形成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建議,聯合市級財政部門報市委、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六條 列入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分為實施項目和儲備項目。
實施項目分為續建項目和新開工項目。續建項目,是指往年已開工,計劃當年繼續建設的項目。新開工項目,是指計劃當年可完成概算批複且年內可開工建設的項目。
儲備項目,是指符合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支持方向,但在下一年度暫不具備市級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條件的項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確支持,以及納入國家、省及其有關部門、市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且當年度內能夠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可以列為儲備項目。
第二十七條 列入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實施項目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資金安排方式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快推進新開工和儲備項目的前期工作,其中條件成熟的儲備項目可按程序轉為實施項目。當年度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總額在執行中有調增時,應當優先安排進度快且仍有資金需求的實施項目和條件成熟的儲備項目。
第二十九條 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批準後,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達。市級政府投資計劃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年度投資總額調整或項目增減等確需調整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級財政部門製定調整方案報市委、市政府批準。涉及市級預算調整的,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市級財政預算和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申請辦理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初步設計核定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投資概算進行施工圖限額設計和預算編製。市級財政部門對項目施工圖預算進行審核。項目預算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項目概算,超過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優化施工圖設計。經優化設計後,仍超過經批準的項目概算的,應當按規定程序重新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核定項目概算。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項目招標方式,選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供應單位。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按照《招標投標法》、《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和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有關規定要求,以工代賑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依法不招標的以工代賑項目應盡量簡化發包程序,靈活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村民自建等方式,優化建設組織模式。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執行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依法取得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滿足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前款所稱較大變更,其範圍的界定按照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經審批部門核定概算的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需要,且使用預備費不能解決的,項目單位經嚴格審查後按程序向原概算核定部門提出概算調整申請:
(一)因國家建設標準、建設規範等政策調整,導致投資增加較大;
(二)因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三)因項目建設期間主要材料價格大幅上漲;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對上述調整投資概算的申請,項目單位應當在造成事實增加投資概算前,提出概算調整方案和明確資金來源,按照概算審批程序報原概算核定部門。原概算核定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審核後按規定程序核定調整概算。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製度,但發生特殊情況造成工程內容變更或工程量增減的,可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現場簽證。現場簽證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並提供相關資料,在現場簽證時由項目單位及相關參建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標準共同確認。
第三十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和項目概算,按照項目建設管理程序和進度分期撥付項目資金。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項目開工前按合同約定的比例撥付工程預付款。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市級財政、審計、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監督責任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工期管理和監督活動。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具備聯合驗收條件的,由對應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聯合驗收。
在竣工驗收前,項目單位需就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以及投資完成情況報送項目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後,竣工驗收報告需抄送項目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
項目單位在3個月內完成項目竣工決算編製工作,報市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複。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批複。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要辦理權屬登記的,應在項目竣工決算批複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麵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條 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製,通過在線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四十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監督檢查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資金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製定本地區的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對政府投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件解讀:《梅州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