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753001/2025-00014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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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
名 稱: |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梅州大堤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5-01-09 | ||||
文 號: | 梅市府〔2024〕18號 | 文件狀態: | 有效 |
梅市府〔2024〕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梅州大堤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梅州大堤的管理,保障堤防安全運行,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梅州大堤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梅州大堤,是指梅江南堤、北堤、東堤和西堤堤段。其中,南堤始於梅縣機場,經梅江右岸梅塘村、梅州大橋、嘉應大橋、劍英紀念大橋、梅江橋、東山大橋、秀蘭大橋至七孔閘河道堤段(即南堤樁號0+000~12+110);北堤始於黃塘鐵路橋,經程江左岸大帝宮、沿梅江左岸劍英紀念大橋、梅江橋至黃遵憲紀念中學河道堤段,含古田截洪溝0.919公裏和程江新堤1.15公裏(即北堤樁號0+000~6+545,古田截洪溝樁號0+000~0+919,程江新堤樁號0+000~1+150);東堤始於周溪河左岸廣東梅縣東山中學校友樓,沿梅江左岸秀蘭橋、廣州大橋、羅樂大橋至黃坑山省道S223線河道堤段(即東堤樁號0+000~7+800);西堤始於望江亭,經梅江左岸梅州大橋、嘉應大橋,至德龍橋,轉沿程江右岸往上遊至烏仙岩(即西堤樁號0+000~12+100)。
梅州大堤各堤段始末點根據建設實際情況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在梅州大堤南堤、北堤和東堤範圍內從事建設、作業、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梅州大堤西堤的管理辦法,由梅縣區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梅州大堤(不含西堤,下同)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以及梅州大堤工程建設質量及其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梅州大堤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用地規劃和建設規劃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涉及梅州大堤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其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梅州大堤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梅州大堤管理機構負責梅州大堤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標準,負責梅州大堤南堤、北堤、東堤及水閘、涵閘、電排站(泵站)等堤防配套設施建設、巡查、養護、維修工作;
(二)負責梅州大堤南堤、北堤、東堤防洪排澇工作,巡查、處理堤防隱患;
(三)負責梅州大堤梅州大橋至七孔閘段行洪障礙物、江麵漂浮物的打撈清理工作;
(四)承擔梅州城區防汛指揮的協調工作;
(五)負責梅州大堤信息化管理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六)梅州大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綠地管理機構按職責做好梅州大堤範圍內公共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公園管理機構按職責做好梅州大堤範圍內親水平台、公園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職責做好梅州大堤範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供電部門按職責做好梅州大堤範圍內公共供配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通信運營部門按職責做好梅州大堤範圍內公共通信設施等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按職責做好梅州大堤範圍內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梅州大堤範圍內市政道路、供排水、燃氣等其他市政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由有關市政管理機構負責。
第七條 梅州大堤工程維修、管理、養護和運行及江麵保潔經費,由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八條 梅州大堤範圍包括梅州大堤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以及水閘、沿線穿堤涵閘、護岸工程、護堤地範圍內的電排站(泵站)、觀測設施、防汛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等。
第九條 梅州大堤堤防、水閘、泵站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梅州大堤堤防和征收的土地,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梅州大堤管理機構,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占用。
梅州大堤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未征收的土地,其權屬不變,但其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危害梅州大堤的安全。
第十一條 梅州大堤堤防及其穿堤涵閘、電排站等工程設施需要進行除險加固、擴建、改造等的,梅州大堤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防洪標準和技術要求擬定相應方案,按規定的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十二條 在梅州大堤管理範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方可開工建設。在通航水域的,應當征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實施,並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大堤安全。
第十三條 在梅州大堤管理範圍內建設的臨時性工程設施到期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四條 在梅州大堤管理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房屋或者其他設施。原有房屋等建築物及設施,不得擴建;需要改建的,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對梅州大堤管理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市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負擔。
第十六條 梅州大堤管理範圍內不得種植影響堤防安全運行的樹木。
第十七條 梅州大堤堤頂道路禁止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通行。
在防汛搶險以及因雨雪等造成道路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車輛外,禁止其他無關車輛通行。
第十八條 禁止損壞或者移動梅州大堤的工程設施、界樁、設備、房屋、通信、供電線路、防汛砂石料等防汛物資器材。
禁止在梅州大堤管理範圍內爆破、采石、取土、挖礦、葬墳、打井以及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動。
禁止損壞沿堤涵閘、減壓井、排滲溝、測壓管、測量基點、觀測設備、裏程碑石、水文監測、地質監測以及其他設施。
禁止在梅州大堤堤防上放牧、挖掘護岸護坡以及鏟草皮。
第十九條 梅州大堤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防汛工作預案要求,結合梅州大堤管理的實際情況,製定梅州大堤防汛搶險應急預案,落實工作責任,做好洪水災害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保證抗洪搶險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災害損失,保障梅州城區經濟社會安全和諧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梅州大堤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條 梅州大堤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堤防巡查機製,並將巡查的情況如實記入巡查日誌,如發現需要維護維修情形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保存現場情況並及時處置。
第二十一條 梅州大堤分設南堤和北堤(含東堤)應急聯防巡查協調機製。當水位上漲至預案規定的相應高程時,相關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聯防巡查協調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要求派出值勤人員在劃定的責任區域對堤防進行巡查,發現堤防安全隱患及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 梅州大堤管理機構應當逐步建立梅州大堤的電子檔案信息係統和遠程視頻監控網絡體係,不斷推進堤防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梅州大堤管理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梅州大堤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發現侵占、毀壞工程設施設備等行為,以及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製止,並報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梅州大堤管理規定〉的通知》(梅市府〔2002〕32號)同時廢止。國家和省對堤防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件解讀:《梅州市梅州大堤管理辦法》解讀
圖文解讀:一圖讀懂|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梅州大堤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