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753001/2022-00838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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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yabo88 | 成文日期: | 2022-09-07 | ||
名 稱: |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處置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2-09-09 | ||
文 號: | 梅市府辦〔2022〕19號 | 文件狀態: | 有效 | 失效時間: | 2027-10-11 00:00 |
梅市府辦〔2022〕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處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梅州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yabo88
2022年9月7日
梅州市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處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供後監管,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時間開工、竣工,且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不屬於閑置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處置工作。
第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處置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受理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延期申請,提請屬地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就延期原因協助調查、核實和認定等。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開工、竣工日期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執行。
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項目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時間為準。
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項目竣工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項目竣工日期自動工開發日期起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報,並提供相關材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按規定申報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列入用地誠信檔案。
第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期限內開工或竣工的,應在到期前三十日內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延期開工或竣工申請,並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 屬於政府(含政府有關部門,下同)原因造成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的情形:
(一)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開工開發條件的;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開工期限內辦理開工手續,但因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其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開工期限內辦理開工手續,但因政府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開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製、文物保護等無法開工開發的;
(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因政府原因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一)協商延長開(竣)工期限。經依法批準後,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開(竣)工期限。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協商有償收回土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同意退還土地的,可協商有償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附屬設施。
第九條 因政府原因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後擬訂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逾期土地設有抵押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逾期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麵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第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導致建設項目未能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時限內開工、竣工,或者未能在批準的延期開工、竣工時限內開工、竣工的,依法追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完善項目用地供後監管製度。
(一)建立項目投資監管機製。新增項目在項目準入時,相關單位應明確投資強度、建設時限、能耗水平、汙染排放等相關要求和違約責任,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落實到土地出讓合同中,在土地出讓後抄告各相關單位,由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責任。
(二)建立開(竣)工提醒製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強化土地合同履約監管和處置,設立開(竣)工時限台賬,加大土地利用巡查力度,做到事前積極預防,事中及時處置,事後嚴肅追責。建立項目用地開(竣)工提醒製度。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核發劃撥決定書時,同時下發開(竣)工提示通知書,距離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開(竣)工最後期限不足三十日尚未申報開(竣)工的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發開(竣)工提醒書,提醒其按期開(竣)工,並提示違約風險。
(三)強化部門聯動。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溝通合作,建立協調聯動機製,充分實現信息共享互通,努力做到“問題共商、信息共享、項目共推、執法共管”,全程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管理,健全信用管理係統,及時記錄、公布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實施。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負責開(竣)工違約土地調查、認定等工作的組織實施,擬定土地處置方案、撥付收回土地的補償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已動工開發建設項目建築施工許可、動工麵積、已竣工項目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材料,負責協調第三方機構開展建築物、構築物價格評估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提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因政府原因造成開(竣)工違約土地處置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評估、補償等費用,將查處工作經費列入預算,並及時撥付;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開(竣)工違約土地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法律問題;簽訂招商引資協議的單位負責提供與企業簽訂的相關協議,協助擬定土地處置方案;土地儲備機構、屬地政府負責對不能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交付土地的,出具意見。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向相關部門報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約情況,各部門應協同執行誠信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本辦法實施前我市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省和市對國有建設用地開(竣)工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