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753001/2022-00465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
發布機構: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5-19
名  稱: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江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05-19
文  號: 梅市府〔2022〕13號 文件狀態: 有效 失效時間: 2025-06-25 00:00
MFGS—006

梅市府〔2022〕13號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江區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實施辦法的通知


梅江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江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梅江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

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行為,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的規定,結合梅江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梅江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征收集體土地實施房屋補償的,適用本辦法。國家和省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由梅江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梅江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遵循依法依規、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合理、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征收住宅房屋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在《梅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5—2030年)》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內,征收住宅房屋原則上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安置房,下同)或者貨幣補償的方式給予補償;在《梅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5—2030年)》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征收住宅房屋可采取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貨幣補償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給予補償。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和“一戶一宅”等規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實行貨幣補償。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包括房屋建築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由依法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時點為各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一)住宅房屋補償:

  ⒈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⒉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出被征收房屋價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差價。被征收人應按照“麵積相近”的原則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麵積原則上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的120%。具體如下:

  (1)被征收人選定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麵積在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的120%內的,按政府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價格進行結算;超出120%以外的麵積,按各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政府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單價進行結算。

  (2)被征收人選定產權調換房屋的順序,按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產權調換補償安置協議書的時間先後確定。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在房屋征收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未選定產權調換房屋的,視為被征收人放棄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不再享有本辦法規定的一次性購房獎勵、二次搬遷補助費和物業服務費獎勵。

  (3)產權調換房屋的不動產權證由房屋征收部門統一辦理,辦證所需稅費等費用按規定繳納。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麵積以不動產權證登記的麵積為準。

  ⒊被征收人利用自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在各項目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前已辦理營業執照的,按以下方式補償:

  (1)城市道路邊的住宅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部分,房屋價值按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進行評估。住宅房屋用於生產經營部分的補償總額(即房屋價值補償加上獎勵金額)低於本辦法有關住宅房屋計算補償總額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補償總額確定補償。

  (2)非城市道路邊的住宅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部分,房屋價值按照住宅房屋評估價值上浮30%進行補償。

  (二)非住宅房屋補償:

  商業用房、廠房、倉庫、辦公用房、獨立門樓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

  (三)其他補償:

  ⒈被征收房屋內的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等的遷移費,按各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的遷移收費標準予以補償。

  ⒉青苗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按梅州市梅江區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未盡項目,根據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第七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提供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根據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築麵積按12元/(㎡·月)的標準計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住所。臨時安置費計算期限從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房屋征收部門通知交付產權調換的房屋後滿三個月止。臨時安置費按月支付並於當月撥付到被征收人賬戶。

  第八條  征收房屋按下列標準給予搬遷補助費補償:

  (一)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麵積按10元/㎡的標準補償,或按評估機構評估的金額發放搬遷補助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根據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築麵積按10元/㎡的標準發放二次搬遷補助費。

  (二)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麵積按40元/㎡的標準補償,或按評估機構評估的搬遷補助費金額補償。

  (三)祖屋、宗祠房屋設有祖公牌位的,另行補償搬遷補助費6萬元。

  被征收房屋依法強製執行的,不予支付搬遷補助費,已支付的,被征收人應予退回。

  第九條  被征收房屋或其他構築物用於生產經營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償金額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給單位或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被征收人應當做好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的清退工作,及時將被征收房屋交付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第十條  征收房屋給予被征收人下列獎勵:

  (一)簽約、交證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配合完成測量、確權登記並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給予100元/㎡的簽約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明的,再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具體時間節點及獎勵標準以各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為準。

  (二)搬遷、交付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交付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給予200—400元/㎡獎勵。具體時間節點及獎勵標準以各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為準。

  (三)物業服務費獎勵。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並交付的,按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麵積以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物業服務費獎勵。具體時間節點以各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為準。

  (四)購房獎勵。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麵積給予一次性購房獎勵。具體獎勵標準以各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為準。

  (五)其他獎勵。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非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獎勵。

  以上獎勵款項存入被征收人銀行賬戶。

  第十一條  安置房的建設,應當符合規劃和經濟、安全、環保、適用等要求。

  第十二條  房屋在擬征收範圍內的,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報登記。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麵積按下列方式予以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以不動產權屬證明記載為準。被征收房屋有兩戶以上產權人的,其共有部分的處理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涉及房屋產權爭議的,依法律程序確定權屬,爭議期間不影響征收工作進行。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的實現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執行。

  (二)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或權屬登記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築,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

  (三)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以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麵積或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相關部門調查認定並公示後的建築麵積為據,依本辦法補償。

  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的測量按《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2000)執行。

  (四)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以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建築麵積以及分戶補償情況等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具體項目的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被征收人,按規定給予住房保障。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個自然日內,向房屋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在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個自然日內,向梅州市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梅江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