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2-19
名  稱: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軍分區關於批轉梅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梅州軍分區政治工作處《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12-19
文  號: 梅市府〔2021〕29號 文件狀態: 有效 失效時間: 2027-02-02 00:00
MFGS-021

梅市府〔2021〕29號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軍分區關於批轉

梅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梅州軍分區

政治工作處《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

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梅州軍分區政治工作處《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梅州軍分區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事關軍隊戰鬥力建設和廣大官兵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對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全麵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和駐梅各部隊,要充分認識做好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明確職責分工,加強溝通,拓寬安置渠道,細化安置措施,切實把此項工作抓實、抓好。駐梅各部隊要加大與駐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力度,共同做好軍人隨軍家屬安置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總結推廣以往好的經驗做法,積極創新舉措,確保完成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任務。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軍分區

2021年12月19日


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優待政策落實,促進部隊戰鬥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廣東省軍區關於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軍區政治部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2014〕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並辦理了隨軍手續的駐梅部隊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五條  梅州軍分區負責牽頭協調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會同地方有關部門製定具體辦法並抓好落實。駐梅部隊團以上單位根據上級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第六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下同)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願放棄外,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據用人單位編製職數情況優先安置。

  第七條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願放棄外,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原則上由當地人民政府在編製內,拿出相應的崗位和數量,由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定向招聘。

  鼓勵隨軍家屬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八條  隨軍前是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劃,協調部隊駐地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劃出相應的接收崗位和數量,實行指導性雙向選擇安置。

  第九條  隨軍前在中央和廣東省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由市人民政府協調相應單位進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隨軍安置任務。

  第十條  隨軍前已失業或者無工作單位的隨軍家屬,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登記備案,並推薦就業;對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當地就業援助範圍,享受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政策,並優先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對有一定專長或經過職業培訓的隨軍家屬可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安置。

  隨軍前未就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隨軍家屬就業情況和全市事業單位崗位情況,組織開展隨軍家屬事業單位專項招聘。

  第十一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家屬,個人平時榮立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家屬,在解放軍總部劃定的海島和飛行、潛艇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軍人家屬,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隨軍家屬的學曆層次、專業特長及個人意願,協調相應單位優先安置。

  第十二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采取屬地安置和市、縣(市、區)分級安置的原則:

  (一)市直安置名額分配按“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原則進行。現役軍人的配偶已在市本級單位安置的,其配偶不再進行二次安置。

  (二)梅州軍分區機關的隨軍家屬,由市負責安置;96715部隊的隨軍家屬,由市負責安置40%、梅縣區負責安置60%;武警梅州支隊的隨軍家屬,由市負責安置40%、梅江區負責安置60%。其他駐各縣(市、區)部隊的隨軍家屬,由各縣(市、區)負責安置。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狀況,對未就業的隨軍家屬(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除外)給予基本生活補貼,原則上按不低於駐地所在縣(市、區)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於每月初發放。未就業的隨軍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軍隊幹部退出現役、退休或調離梅州後,其未就業隨軍家屬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

  市負責安置的未就業隨軍家屬基本生活補貼由市財政負擔;各縣(市、區)負責安置的未就業隨軍家屬基本生活補貼由各縣(市、區)負擔。駐興寧空軍未就業隨軍家屬的基本生活補貼,由市財政負擔40%、興寧市負擔60%。

  第十四條  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隨軍家屬自行聯係接收單位且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以及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隨軍家屬提供求職、招聘、就業指導等職業介紹服務,一律免收服務費;隨軍家屬參加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或技能等級認定補貼。對部隊組織的隨軍家屬就業培訓班,當地人民政府應在師資、設備和經費方麵給予支持。

  隨軍家屬經培訓並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或技能等級認定為合格的,發放相應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證書,並優先推薦就業。

  第十六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的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或技能等級認定、社會保險補貼所需經費,按規定納入當地就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根據工作實際據實列支。

  第十七條  市成立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退役軍人事務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軍分區政治工作處領導擔任,成員由市組織、機構編製、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民政、稅務、市場監管、金融、國資委等部門,及軍分區政治工作處、駐軍單位和消防救援支隊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具體事宜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分區政治工作處共同承辦。

  各縣(市、區)相應建立本級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機製,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隨軍家屬安置每年1月啟動,原則上4月底前完成,按如下流程進行:

  (一)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通知駐地各部隊,報送符合條件的隨軍家屬安置名單及有關資料。

  (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部隊所報隨軍家屬安置名單進行初審,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對安置對象檔案進行審查,並提出安置建議。

  隨軍家屬涉及公務員轉任的,按照公務員轉任有關規定辦理。

  (三)根據歸口管理原則和職能,按“比例適當、精準安置”的要求,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一協調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製、國資委按照適當的比例做好安置崗位計劃。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彙總安置崗位計劃後,根據“人崗相適”等原則,製定具體安置方案並經局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

  (四)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具體安置方案報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實施。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接到接收任務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擬安置對象的審查確定並辦理接收。

  第二十條  隨軍家屬接到就業安置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接收單位辦理有關手續。隨軍家屬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手續或不服從安置的,不再安置。

  第二十一條  隨軍家屬安置工作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單位和個人評比表彰內容。

  第二十二條  對拒絕接收隨軍家屬安置的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作出以下處理:

  (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二)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視為其領導班子成員未完成任期目標責任;

  (三)暫停辦理其單位人員招聘、人員調配等手續直至接收為止。

  第二十三條  部隊係統應嚴格按照標準條件審核把關,需要當年度在地方安置就業的隨軍家屬在報送地方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行政主管部門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至15日。要規範程序,加強監督,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市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參照本辦法進行就業安置。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軍分區關於批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梅州軍分區政治部〈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15〕2號)同時廢止。此前本市有關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政策解讀:《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