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28
名  稱: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高陂水利樞紐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09-28
文  號: 梅市府〔2021〕20號 文件狀態: 有效 失效時間: 2026-11-02 00:00
MFGS-016

梅市府〔2021〕20號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

高陂水利樞紐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高陂水利樞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大埔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建設管理處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梅州市高陂水利樞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陂水利樞紐的保護和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水資源有效供給和合理利用,維護庫區生態環境,發揮水利樞紐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高陂水利樞紐的管理、保護和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高陂水利樞紐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護優先、統籌兼顧、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陂水利樞紐管理的領導,明確責、權、利關係,保障樞紐的安全及正常運行。

  相關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高陂水利樞紐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高陂水利樞紐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旅遊、應急管理、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陂水利樞紐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高陂水利樞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陂水利樞紐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

  第七條  高陂水利樞紐的運行管理、日常維護、人員基本費用等保護和管理經費按規定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陂水利樞紐保護和管理聯席會議製度,協調樞紐保護和管理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樞紐管理範圍、保護範圍的劃定和調整建議;

  (二)水汙染事故處理和水質保護措施;

  (三)水環境質量監測及信息發布;

  (四)樞紐保護的執法機製;

  (五)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高陂水利樞紐的義務,有權提出樞紐保護的意見和建議,對破壞樞紐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資金和設施設備等方式參與高陂水利樞紐保護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高陂水利樞紐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水資源和水環境保護意識。

  鼓勵、支持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強對高陂水利樞紐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第十一條  高陂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包括工程管理範圍和庫區管理範圍。

  工程管理範圍包括兩岸連接重力壩、泄水閘、電站廠房及其附屬設施、船閘、魚道等主要建築物,以及管理營地、增殖放流站等已辦理征收手續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線以下的水域。

  庫區管理範圍包括工程管理範圍以外已辦理征收手續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線以下的水域。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在高陂水利樞紐管理範圍邊界外延劃定樞紐保護範圍:工程保護範圍為距離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築物不少於二百米,距離其他附屬建築物不少於五十米;庫區保護範圍為庫區壩址上遊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

  第十三條  城鎮規劃區內高陂水利樞紐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高陂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征收,並且及時確權發證。

  高陂水利樞紐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可以根據樞紐保護和管理需要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未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使用。

  第十五條  劃定的高陂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應當及時公布。

  高陂水利樞紐管理機構應當在樞紐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邊界埋設永久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和破壞所設界樁。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高陂水利樞紐管理機構應當在樞紐大壩、發電廠房、船閘等控製建築物及其配套設施,以及庫區管理範圍的危險源、危險地帶設置安全警示和管理標誌。

  第十七條  在高陂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應當征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後,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工程施工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八條  在高陂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興建影響樞紐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圍庫造地;

  (三)設置阻水障礙物;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等危害樞紐安全的活動;

  (五)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六)在庫區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汙染物;

  (七)損毀、破壞樞紐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八)在壩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

  (九)在堤壩、護岸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十)其他有礙樞紐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高陂水利樞紐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樞紐安全及汙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排放汙染物等活動。

  第二十條  因建設需要遷移樞紐設施或造成樞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或按重置價賠償;影響樞紐工程運行管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

  第二十一條  高陂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汙染水體的生產經營項目。已經興建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防治水質汙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態隔離帶,增強涵養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

  劃定和調整生態保護紅線應當考慮高陂水利樞紐保護的需要。

  為維持庫區生態平衡,可以采取放生、物種引入等生態保護措施,並實施最小生態下泄流量。

  第二十三條  高陂水利樞紐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樞紐工程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加強機電設備檢修維護,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樞紐安全運行。

  對高陂水利樞紐采取除險加固措施,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進資金和技術,調整高陂水利樞紐保護範圍產業結構,優先發展綠色、低碳產業,支持鎮村集體和個人發展綠色經濟。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質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對水量、水質的實際需要劃定水環境功能區,庫區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水環境功能區的要求。

  當水質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保護目標時,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當地縣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高陂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與高陂水利樞紐管理機構簽訂協議。

  第二十七條  在高陂水利樞紐庫區設立水利風景區,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向社會公布。

  水利風景區的建設和利用應當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與高陂水利樞紐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相結合。在水利風景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與自然景觀相協調,並經依法批準。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景區管理和保護製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高陂水利樞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河長製管理。各級河長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轄權限,分級分段組織領導高陂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的水資源保護、水安全保障、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複、水域岸線管理等工作,切實保護好水環境質量。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高陂水利樞紐保護與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高陂水利樞紐的管理維護、安全運行、合理利用和水資源保護,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三)指導防汛、抗洪、抗旱和高陂水利樞紐調度工作,依法調處水事糾紛;

  (四)對高陂水利樞紐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高陂水利樞紐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樞紐管理規範要求和操作規程,落實樞紐安全管理製度,負責工程檢查和觀測工作;

  (二)保證樞紐及附屬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運行;

  (三)及時報告雨情、水情和工程安全狀況,執行樞紐運行調度方案和防汛抗洪、調水指令;

  (四)做好樞紐蓄洪運用避洪搶險日常工作;

  (五)開展庫區日常巡查,製止違法行為;

  (六)負責庫區基金、臨時淹沒補償基金的使用管理;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水文觀測、水質監測設施和通信係統,逐步建立自動測報、分析、洪水調度係統。

  高陂水利樞紐管理機構應當逐步完善樞紐保護和管理信息采集、分析和保存機製,推進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高陂水利樞紐管理機構製定樞紐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樞紐安全管理製度。

  各級人民政府和高陂水利樞紐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樞紐防汛物資儲備和防汛搶險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高陂水利樞紐安全責任製、機構人員、工程設施、管理製度、應急預案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了解樞紐安全總體狀況,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重大安全隱患重點督辦。

  第三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汛前、汛後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後,對樞紐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高陂水利樞紐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樞紐汛期調度運用計劃,開展樞紐調度運行,加強庫區巡查。出現危及樞紐安全的超標準洪水和突發事件等險情征兆時,高陂水利樞紐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並按照樞紐安全管理應急預案采取搶險措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行政執法,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檢查、勘察、錄音、拍照、錄像、取樣或者監測;

  (二)要求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樞紐安全運行記錄、監測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關設施、設備和物品予以登記保存;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製,適時組織針對高陂水利樞紐保護和管理範圍內突出違法行為的執法行動。

  第三十七條  樞紐保護和管理的執法活動應當接受公眾監督,及時公開執法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關於《梅州市高陂水利樞紐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