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yabo88 成文日期: 2021-01-11
名  稱: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01-11
文  號: 梅市府辦〔2021〕1號 文件狀態: 有效 失效時間: 2024-01-12 00:00
MFGS-001

梅市府辦〔2021〕1號


yabo88 關於印發

梅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消防救援支隊反映。

   

   

   

yabo88

2021年1月11日



梅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電動自行車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電動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管理、改裝、停放等影響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製。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製,督促有關部門及下級政府依法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納入本級消防安全管理內容,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檢查。

  (二)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客觀條件受限,難以建成車庫(棚)、充電設施的老舊住宅小區,統一劃定一個或多個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置符合安全條件的小型集中臨時充電點,滿足居民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需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時,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為重要內容。

  (一)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活動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宣傳教育。尤其是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引發火災的防範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引導群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

  (三)督促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樓)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加強電動自行車使用管理;

  (四)督促轄區內的出租屋業主或者承租人加強電動自行車使用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消防救援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在電動自行車管理使用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生產、流通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管,督促生產企業嚴格落實電動自行車相關技術標準,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生產廠家、銷售場所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無廠名廠址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等違法行為。

  (三)公安部門應依法加大涉電動自行車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推廣實行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製度。公安派出所應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內容。

  (四)自然資源部門在進行新建住宅、城中村改造規劃時要將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一並納入規劃內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推動住宅區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鼓勵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設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電設施,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做好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管理及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

  (五)宣傳、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指導、協調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播出相關電動自行車安全節目,有針對性地麵向社會進行電動自行車安全宣傳教育。

  第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做好本單位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的安全及禁止標誌標識,不得在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提供符合要求的場所供業主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引發火災的防範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引導群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及時製止在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製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公民應選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和蓄電池,電動自行車的使用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

  (一)不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及線路;

  (二)按照規定為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

  (三)不在建築物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四)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和下列要求:

  (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設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對不具備室外設置條件,毗鄰建築設置或設置在建築內部的停放充電場所,應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獨立設置防火分區與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係統時,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係統。室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排煙設施。

  (二)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與其他建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車道、室外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並按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三)電動自行車充電設備線路應當設置專用的充電配電箱、符合安全用電要求。充電裝置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

  (四)鼓勵有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安裝視頻監控或火災報警係統。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發現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也可以通過“96119”電話舉報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3年。


政策解讀:《梅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部分條文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