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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部分條文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1-01-12 09:25:2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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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依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

  第四條【政府職責】明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製,督促有關部門及下級政府依法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職責。

  第五條【政府職責】明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第九條:鄉鎮消防安全職責。

  參照:廣東省公安廳、發改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的《廣東省電動車“正源清違”專項治理方案》。

  第六條明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條第七款: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的職責;《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七條【部門職責】明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訂)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訂)第四十九條、五十條、五十二條;《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120號令)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

  (三)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單位職責】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做好本單位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的安全及禁止標誌標識,不得在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

  第九條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提供符合要求的場所供業主電動車停放、充電。應當加強電動車停放充電引發火災的防範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引導群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等職責。

  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

  第十條【個人義務】 明確公民應選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和蓄電池,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使用電動自行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

  第十一條 明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和要求。

  參照:廣東省公安廳、發改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的《廣東省電動車“正源清違”專項治理方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發現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也可以通過“96119”電話舉報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