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2-10
名  稱: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城區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0-12-10
文  號: 梅市府〔2020〕16號 文件狀態: 有效 失效時間: 2025-12-11 00:00

梅市府〔2020〕16號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城區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中央和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城區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梅州城區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鼓勵節約用水,規範城市供水、用水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梅州城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梅州城區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為梅州城區城市供水、用水、節水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用水、節水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和監督。

  梅江區、梅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節水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供水、用水應當以統一規劃、供水可持續性發展、節約用水為原則,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優質服務,並保障城市發展的用水需求。節約用水遵循計劃用水、綜合利用、講究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在城市供水工作中,應當加強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開發、推廣及應用,保障飲用水水質,促進節約用水,提高城市供水現代化水平。

  第六條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應當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保障優質供水。應當加強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的意識。

  

第二章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供水設施建設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及自建供水設施建設。

  第八條對供水服務壓力的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城市供水服務壓力標準的單位及個人,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符合國家規定二次供水設施,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應當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驗收。

  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按照有關的設計、施工技術標準規範進行。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從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城市新建、擴建供水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收,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供水企業進行驗收;新建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資質申報。

  第十一條供水設施建設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嚴禁擅自遷移、更改、轉接、損壞、盜竊城市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經供水企業同意,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禁止擅自將自建的設施供水管網係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係統連接。

  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交其統一管理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水表等實行強製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當經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強製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城市消防設施。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六條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理製度,確保供水設施運行安全和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七條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盡快恢複正常供水,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並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與維護工作。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並建立清洗消毒記錄,保障二次供水水質達標。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十九條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分表計量收費。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計量結果、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條城市用水分類按照國家規定的用水分類標準進行類別劃分。用戶需要改變用水性質、更改戶名或者終止用水的,應當及時到供水企業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按戶計量。

  第二十二條鼓勵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戶。

  第二十三條用戶對用水繳費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水費繳納通知後及時向供水企業提出異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梅州城區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政策圖解:【圖解】《梅州城區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