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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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yabo88 | 成文日期: | 2020-08-25 | ||
名 稱: |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0-08-25 | ||
文 號: | 梅市府辦〔2020〕14號 | 文件狀態: | 有效 | 失效時間: | 2025-08-26 00:00 |
梅市府辦〔2020〕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yabo88
2020年8月25日
梅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並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梅州市行政區域內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製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第四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堅持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評定委員會由同級的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健、住房和城鄉建設、司法行政等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市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見義勇為行為的具體確認辦法由評定委員會製定並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用於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治、撫恤、表彰、獎勵、生活困難資助、康複治療補助以及經濟補償等,並製定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第八條鼓勵公民采取適當、有效方式實施下列見義勇為行為:
(一)製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製止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四)其他見義勇為行為。
第九條 鼓勵全社會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給予援助。
鼓勵社會力量和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資助和獎勵。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應當加強見義勇為宣傳,鼓勵人民群眾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見義勇為事跡,報道獎勵、保障、援助見義勇為人員的活動。
第二章 確認機製
第十一條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行為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見義勇為書麵確認申請、舉薦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將擬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但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確認申請或者舉薦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麵決定;情況複雜需要延期的,經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公示時間不計入確認工作時間。
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為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頒發見義勇為證書;對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書麵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並說明理由。
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名單和事跡,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獎勵和保障機製
第十五條 對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市、縣兩級政府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表彰獎勵規定,給予下列表彰或者獎勵:
(一)通報嘉獎;
(二)頒發獎金;
(三)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受傷的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並采取協助救治、援助等措施。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
第十七條 因見義勇為而受傷人員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治療費用,由公安機關通知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管理部門先行墊付。造成殘疾的,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造成死亡的,墊付喪葬費。
第十八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行為而誤工的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當視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其納入就業援助,優先安排到公益性崗位。
第二十二條 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低保範圍,符合相關條件申請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優先救助。
第二十三條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員屬於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範圍或者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優先安排。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單位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協調有關單位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五條 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申請常住戶口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六條 對不宜公開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個人資料和相關事跡,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密。因見義勇為行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