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發布機構: 興寧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8-08
名  稱: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扶持旅遊產業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11-18
文  號: 興市府〔2024〕53號

興市府〔2024〕53號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扶持旅遊

產業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現將《興寧市扶持旅遊產業發展若幹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興寧市扶持旅遊產業發展若幹措施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麵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對旅遊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工作要求,充分發揮我市旅遊資源優勢,鼓勵我市旅遊企業做大做強做優,進一步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措施:

  一、扶持重點

  市政府每年統籌安排1000萬元旅遊產業專項資金用於發展旅遊產業,重點突出旅遊項目建設、旅遊企業培大育強、旅遊市場開拓、旅遊新業態和產品開發、旅遊人才培養等方麵的鼓勵和引導。

  二、扶持措施

  (一)推進重點文旅企業發展和項目建設

  1.對當年簽約、當年開工建設、計劃投資額3億元以上且當年度完成實際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由發展改革部門列為省、梅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的重點文旅項目,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1%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金額100萬元。享受過該獎勵政策的項目不再重複享受。

  2.對發展改革部門列為省、梅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的重點文旅項目,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國土空間規劃等前提下,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3.對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且近三年無重大違法及不良信用記錄的旅行社,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4萬元、8萬元。

  4.對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4000萬元、6000萬元且近三年無重大違法及不良信用記錄的旅遊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

  5.對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4000萬元、6000萬元且近三年無重大違法及不良信用記錄的星級旅遊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

  (二)推動標準化建設

  1.推動星級旅遊飯店建設。對新評定為國家五星、四星、三星級旅遊飯店,且已達到“四上”標準並進入統計聯網直報名錄庫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2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

  2.推動旅遊民宿建設。對新評定為甲級、乙級、丙級旅遊民宿,且已達到“四上”標準並進入統計聯網直報名錄庫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20萬元、10萬元、5萬元。

  3.推動A級旅行社建設。對新評定為省級5A、4A、3A級旅行社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20萬元、10萬元、5萬元。

  4.推動A級旅遊景區創建。對新評定為國家5A、4A、3A級旅遊景區,且旅遊景區運營管理企業或相關聯企業(經營地址需在景區內)已達到“四上”標準並進入統計聯網直報名錄庫的,分別給予旅遊景區運營管理企業一次性扶持資金300萬元、100萬元、30萬元。

  5.推動旅遊度假區創建。對新評定為國家級、省級旅遊度假區的所屬旅遊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300萬元、200萬元。

  6.推動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創建。對新評定為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的所屬旅遊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50萬元、30萬元。

  7.推動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示範區創建。對新評定為國家級、省級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示範區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20萬元、10萬元。

  以上獎勵,逐級獲得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

  (三)促進鄉村旅遊發展

  1.推動全國鄉村旅遊重點村鎮創建。對新評定為全國鄉村旅遊重點鎮的鎮,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萬元;對新評定為全國鄉村旅遊重點村的行政村,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5萬元。

  2.推動省級文化和旅遊特色村鎮創建。對新評定為省級文化和旅遊特色鎮(創先級)的鎮,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萬元;對新評定為省級文化和旅遊特色鎮(入庫級)的鎮,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5萬元;對新評定為省級文化和旅遊特色村的行政村,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2萬元。

  3.推動省級旅遊風情小鎮創建。對新評定為省級旅遊風情小鎮的鎮(街道)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萬元。

  4.推動鄉村旅遊整體開發運營。鼓勵以鎮為主體,範圍為5平方公裏以內,實現集中連片式發展旅遊民宿集聚區。集聚區內旅遊民宿經營戶5家以上,房間總數20間以上,至少1家達到國家丙級或以上等級旅遊民宿,民宿全年接待總人數達到1000人(含)次入住(旅客人數以公安旅客住宿登記係統為準),一次性給予所在鎮1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用於民宿集聚區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整治等。

  (四)大力拓展旅遊市場

  1.拓展過境遊、過夜遊市場。市內旅行社或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設立的分社(分公司)組織遊客遊覽市內2個3A級以上(含3A級)收費景區,但未在市內賓館、酒店住宿的,按年遊客接待量給予獎勵,其中:年遊客接待量超過1000(含1000)人次、少於3000人次的,按照3元/人次的標準給予獎勵;年遊客接待量超過3000(含3000)人次的,按5元/人次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家旅行社的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市內旅行社或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設立的分社(分公司)組織遊客在市內賓館、酒店住宿1晚以上,並且遊覽至少1個3A級以上(含3A級)收費景區的,按年遊客接待量給予獎勵,其中:年遊客接待量超過500(含500)人次、少於2000人次的,按5元/人次的標準給予獎勵;年接待遊客量超過2000(含2000)人次的,按8元/人次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家旅行社的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

  2.獎勵優秀組團社(地接社)。對年接待或組織外地來興遊客(含過境遊客和過夜遊客)超過3萬人次,且位列我市前3名的市內旅行社或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設立的分社(分公司),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3.鼓勵開展大型活動。市內旅行社、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設立的分社(分公司)、景區、酒店及其他旅遊協會成員單位組織人員在我市開展跨區域會務、研學、拓展等大型活動,且在市內賓館、酒店住宿1晩以上的,經核準備案後,單次超過200(含200)人、少於300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0.3萬元;單次超過300(含300)人、少於600(含600)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0.5萬元;單次超過600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0.8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5萬元。

  4.加強旅遊宣傳推介。每年安排200萬元旅遊宣傳推介資金,利用各種展會、推介會、網絡等,開展形式多樣的對外宣傳推介活動。

  (五)鼓勵旅遊產業發展

  1.鼓勵企業大膽創新、積極研發興寧旅遊商品(紀念品)。對在國家級、省、梅州市以上文化旅遊部門或文化旅遊協會舉辦的旅遊商品(紀念品)比賽中獲獎的企業,按國家級一等獎,國家級二等獎(或省級一等獎),國家級三等獎(或省級二等獎、梅州市一等獎),省三等獎(或梅州市二等獎)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萬元、0.8萬元、0.5萬元和0.3萬元。

  2.對依托我市旅遊資源、傳統文化、民俗等開展的演藝活動、燈光秀、篝火晚會、煙花表演等常態化演出或其他夜間旅遊項目,經報批、核準、備案,且每周至少開展2場(次),常態化運營滿1年後,按實際投入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扶持資金不超過10萬元。

  3.鼓勵興建大型旅遊生態停車場。對當年度新建設麵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10個以上充電樁(或1個標準充電站)及1座Ⅰ類旅遊廁所的旅遊生態停車場,按照工程建設總投入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扶持資金不超過20萬元(已獲得過國家、省、梅州市、興寧市支持的項目不再扶持)。

  (六)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1.強化旅遊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每年安排資金10萬元,用於旅遊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2.對新取得高級導遊資格、中級導遊資格的個人,或引進的具有高級導遊資格、中級導遊資格的個人,在我市旅遊企業從事旅遊工作滿2年以上並按規定繳納社保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0.5萬元。

  3.鼓勵旅遊從業人員參加省級、梅州市級相關部門主辦的職業技能比賽,按省一等獎、省二等獎(或梅州市一等獎)、省三等獎(或梅州市二等獎),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0.5萬元、0.3萬元、0.1萬元。

  三、項目申報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具體負責依據本措施受理並指導單位和個人申報專項資金。具體流程如下:

  (一)申報

  符合扶持和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在次年2月底前,對照本措施要求提交相關申報材料,一式三份,並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單位和個人對申報資金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1.存在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消防安全事故的;

  3.出現遊客重大投訴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違反政策法規,不服從行政部門監管,拒不落實市場檢查、安全生產檢查及疫情防控相關措施等整改要求的,或被發文(函)通報的;

  5.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審核

  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組織審核。

  (三)上報

  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項目,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在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四)撥付

  經公示無異議後,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將綜合評審結果上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後,由市財政局按程序撥付相關資金。

  四、其他事項

  (一)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等相關單位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扶持對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若有利用虛假材料騙取資金或截留、挪用資金等行為的,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會同市財政局收回相關資金,且取消下年度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自當年起不得申報本措施相關扶持資金;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二)除國家、省、梅州市政策要求外,對本措施所設的項目,因同一事實(項目)申請多項資金的,取最高標準,不重複給予扶持獎勵。梅州市級政策興寧本級負擔資金的類似項目扶持,需通過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市財政局共同認證,同一項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複享受”的原則,確定扶持或獎勵資金。

  (三)“已達到‘四上’標準並進入統計聯網直報名錄庫的企業”指的是年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星級旅遊飯店、民宿,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A級旅遊景區。

  (四)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此前出台的相關旅遊產業政策措施與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執行。

  (五)本措施實施期間,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措施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


文件解讀:《興寧市扶持旅遊產業發展若幹措施》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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