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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29
名  稱: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臨時救助對象認定工作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11-01
文  號: 興市府辦〔2023〕6號

興市府辦〔2023〕6號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興寧市臨時救助對象認定工作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14日


    

興寧市臨時救助對象認定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臨時救助製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府辦〔2022〕8號),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工作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製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在興寧市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鎮(街道)民政部門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後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

  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市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二章  救助類型

  第三條  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進行臨時救助。

  第四條  急難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急病、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進行臨時救助。

  第五條  支出型救助適用一般程序,急難型救助適用緊急程序。


第三章  救助對象

  第六條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以下四類:

  (一)第一類救助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二)第二類救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

  (三)第三類救助對象:指除第一、二類對象外,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關收入和財產標準的興寧市戶籍人口;

  (四)第四類救助對象:在我市經常居住且持有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人口,困難發生在我市的流動人口,以及經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製成員會議研究通過的其他困難對象。


第四章  臨時救助標準

  第七條  支出型救助標準。

  (一)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後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對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原則按以下標準予以救助:

  1.第一類救助對象,自負醫療費用超過戶籍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自負醫療費用的7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2.第二類救助對象,自負醫療費用超過我市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按自負醫療費用的5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

  3.第三類救助對象,自負醫療費用超過其家庭年可支配總收入的60%,按自負醫療費用的1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過2萬元。

  (二)在境內接受全日製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經專項救助、慈善救助、社會幫扶後,仍然無力支付當地最低寄宿生活費用的,對第一類、二類救助對象按以下標準進行臨時救助:

  1.給予第一類救助對象一次性救助4000元;

  2.給予第二類救助對象一次性救助3000元。

  第八條  急難型救助標準。

  (一)對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第一、二類救助對象,以及第三類救助對象,每戶家庭最高不超過2萬元,給予一次性救助;對第四類救助對象,每戶家庭最高不超過5000元,給予一次性救助。

  (二)因人身意外造成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的,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和其他救助後,家庭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別困難的,對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每戶家庭最高不超過5000元,給予一次性救助;對第四類救助對象,每戶家庭最高不超過3000元,給予一次性救助。

  (三)因火災等意外事件,造成財產巨大損失且家庭或個人的唯一住房毀損無處居住的,根據需要給予臨時安置,並參照自然災害救助標準給予住房修繕救助。

  (四)因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獲得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難的第四類救助對象,按每人最高不超過3000元,給予一次性救助。


第五章  臨時救助程序

  第九條  申請。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直接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所在戶口簿;

  (二)有效期內的家庭成員二代身份證;

  (三)家庭基本情況及書麵授權查詢核對材料。

  城鄉居民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至少一種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證、納稅信息打印單、繳納社保信息打印單、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該家庭成員在特定時間段內在本地生活居住的材料。

  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等的申請人,可在申請時提供相應的殘疾人證、診斷證明、學生證、學生繳費或學校出具在校證明等佐證材料,以及發票、收據等可證明一段時間內遭遇困難支出較大的相關材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應當就申請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齊全、證件是否與申請家庭成員相符進行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發現並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十條  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臨時救助申請人簽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2個工作日內,根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規定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符合規定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不予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結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後,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等方式進行了解,並視情組織民主評議。

  第十一條  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地村(居)政務公開欄內張榜公示3天,並將公示現場照片等記錄在檔。公示結束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調查結果、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市民政局審批。公示有異議的,應再次核查。

  第十二條  審批。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準的,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麵告知申請人。

  無正當理由,申請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內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的,不予救助。

  第十三條  發放。臨時救助發放方式有: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市民政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製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及時發放到位。出現以下情形,經辦人員與救助對象的家人或監護人未能取得聯係,或雖已取得聯係但無法支付到個人賬戶的,可以現金形式發放臨時救助金:

  1.救助對象無銀行賬戶或無法確定其銀行賬戶的;

  2.救助對象身體行動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問題,無法支取銀行存款的;

  以現金形式發放臨時救助金,應當由領款人(代領人)、經辦人共同簽字並合影,一並納入救助檔案。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製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一般程序獲得臨時救助的對象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6個月。

  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1年。

  第十四條   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放臨時救助金額超過當地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由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製,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金額,並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經辦人員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臨時救助獲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第十六條  經辦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經辦人員按規定程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臨時救助審批決定後,由於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缺失相關信息數據等原因,導致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臨時救助範圍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適用緊急程序,實施先行救助後,在補齊經辦和審批資料的過程中發現申請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或生活狀況不符合條件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信息,並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和生活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騙取的錢款,並在社會信用體係中予以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解讀:《興寧市臨時救助對象認定工作規定》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