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發布機構: 興寧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6-23
名  稱: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激勵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7-24
文  號: 興市府〔2023〕20號

興市府〔2023〕20號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激勵村級

集體經濟發展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現將《興寧市激勵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3日   



興寧市激勵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發全市廣大農村基層幹部和村級集體經濟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含“產業村長”,下同)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熱情,調整和優化農村經濟結構,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製度實施細則〉的通知》(粵財農〔2022〕102號)、《中共梅州市委辦公室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梅市明電〔2021〕103號)和《中共梅州市委關於實施黨建賦能工程提升基層治理效能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獎勵遵循實事求是、公開透明、群眾認可、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是指為激勵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村“兩委”幹部(以下統稱“村幹部”)和村級集體經濟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按程序從當年度村級集體可分配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來獎勵。獎勵對象不包括選派幹部、掛職幹部、到村任職的選調生、選調的大學生村官、電腦員、臨聘人員。

第二章  村級集體可分配收益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按規定可以納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當年的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等各項支出後剩餘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在收益較多年份應合理控製分配額度,並結轉下年使用,實行“以豐補歉”。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體資產承包、出租等收入,應分攤到各個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年終收益分配決算前應做好資產清查,清理各項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做好合同的兌現和結算等工作,準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應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積公益金;

  (三)向成員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積公益金按組織章程確定計提比例。

  第七條  上級單位獎勵給村級集體的收入、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捐贈、處置集體資產等不屬於村級集體經營性收入。

  第八條  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指村級集體在生產、銷售產品物資、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耗費和支出。

第三章  適用情形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當年度村級集體可分配收益達到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下同)的村。

  第十條  明確標準條件。享受獎勵的村幹部或村級集體經濟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應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中工作成效顯著、實績突出,符合思想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行好、帶富能力強、協調能力強的“雙好雙強”標準。

  第十一條  建立負麵清單。以下人員不得享受當年度獎勵:

  (一)當年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

  (三)鎮(街道)黨(工)委認為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因村級集體三資管理混亂、入賬不及時、賬目無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時準確統計年度村級集體經濟可分配收益的村,不得申報獎勵。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製。堅持按照“三個區分開來”原則,正確把握和合理運用好容錯糾錯情形,實現全麵從嚴治黨和激勵幹事創業的協同共贏,激勵村幹部或村級集體經濟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在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中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對於村幹部或村級集體經濟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在發展集體經濟中出現失誤或錯誤,經紀檢監察部門認定屬於容錯糾錯情形的,允許發放獎勵。

第四章  獎勵措施

  第十三條  各鎮(街道)要建立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工作考核評價機製,對各村集體經濟發展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考核評價。考核結果的評定,要綜合考慮各村發展基礎、資源稟賦、收益增幅等因素。

  第十四條  根據村級集體可分配收益年度增加和保持情況,設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本獎、績效獎和一次性獎。

  (一)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本獎。指年度村級集體可分配收益在10萬元以上,且保持村級集體經濟可分配收益總量較上年不減的村,可從當年度村級集體可分配收益總額中提取不超過10%的金額作為村幹部或村級集體經濟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集體的發展基本獎,且提取數不得超過結餘數。發展基本獎設最高限額,每人發放額度最高不超過當年本人領取財政補貼的10%。

  (二)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績效獎。指年度村級集體可分配收益在10萬元以上,且增長較大的村(年度可分配收益增量達到2萬元以上),根據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工作考核結果,按當年度村級集體可分配收益增量不超過10%的比例獎勵村幹部或村級集體經濟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集體。

  (三)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一次性獎。按收益額度大小,對村幹部或村級集體經濟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集體分三個獎勵等級:村級集體經濟年可分配收益首次達到20萬元以上村,給予一次性2萬元以內獎勵;首次達到30萬元以上村,給予一次性3萬元以內獎勵;首次達到50萬元以上村,給予一次性5萬元以內獎勵。

  第十五條  各村根據考核獎勵情況合理製定分配方案,同時要統籌考慮當年度正常離任的村幹部或村級集體經濟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在村工作時間及貢獻大小等情況。

  第十六條  健全完善獎懲機製。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

  各村發展集體經濟考核評價結果要納入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成效顯著的村黨組織進行表彰或表揚,優先推薦為“先進基層黨組織”;對表現突出的村黨組織書記,優先推薦為各級“兩代表一委員”和各類評先評優對象。

第五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七條  村級申請。重大財務事項決策按照村黨組織提議、村“兩委”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等四個決策程序依次開展,上一環節討論事項未獲通過的不得進入下一環節;決議結果和實施結果在村黨務村務公開欄進行公開公示,並報鎮政府(街道辦)審核。決策具體程序參照農村基層組織“四議兩公開”決策機製執行。每年3月底前,符合獎勵條件的村經村“兩委”會議研究同意後,向所在鎮(街道)黨(工)委提出書麵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集體經濟可分配收益及增長情況、獎勵人員及數額、獎勵分配方案等,並提交《獎勵資金審核表》。

  第十八條  鎮(街道)審核。鎮(街道)黨(工)委及時成立由紀檢、組織、財政、農經等人員組成的審核小組,對上報村的年度集體經濟可分配收益和分配方案等情況進行審核,於10個工作日內書麵反饋審核意見。對村級集體創辦的公司、合作社等主體生產經營形成的收益,年終審核時應提供會計報表、賬冊等資料,鎮(街道)審核小組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審核機構核實收益數額。

  第十九條  決議和公示。審核通過後,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股東代表會議審議,鎮(街道)派員參加。審議通過後,在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獎勵資金發放至村幹部或村級集體經濟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個人賬戶。

  第二十條  備案管理。各村及時將審核資料報鎮(街道)備案;鎮(街道)及時彙總年度獎勵落實情況,報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強化程序意識。各鎮(街道)要把程序意識貫穿到獎勵工作全過程,切實維護好程序的嚴肅性,在審核把關、會議表決、對外公示等環節上,都要按程序走、按規定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紀監督。嚴守工作標準,嚴格履行程序,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審批;全程監督,杜絕選擇性執行;對上報不嚴、弄虛作假、套取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收回獎勵資金,並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確保獎勵工作的真實性、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  加大宣傳力度。向廣大幹部群眾和村民代表廣泛宣傳村級集體經濟獎勵工作的重要意義,營造創新發展、力爭獎勵的良好氛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鎮(街道)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製訂詳細的獎勵實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  有集體經濟收入的社區參照執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興寧市激勵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獎勵暫行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