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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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興寧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2-15 | ||
名 稱: |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幹曆史遺留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2-02-15 | ||
文 號: | 興市府〔2022〕1號 |
興市府〔2022〕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現將《興寧市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幹曆史遺留問題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興寧市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幹曆史遺留問題實施意見
為加快推進省委巡視發現問題整改工作,進一步治理我市“問題樓盤”,積極化解房地產領域矛盾糾紛,解決因曆史遺留問題導致的不動產“登記難”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根據《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幹曆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加快處理不動產登記曆史遺留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8〕5號)、《梅州市自然資源局印發〈關於處理不動產登記有關曆史遺留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梅市自然資〔2019〕86號)、《梅州市自然資源局印發〈關於解決不動產登記有關曆史遺留問題的操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梅市自然資〔2020〕5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曆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為核心,以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為出發點,妥善解決不動產登記曆史遺留問題。
二、工作原則
堅持“尊重曆史、實事求是、依法治理、一問一策”的原則。
三、工作目標
按照上級關於“問題樓盤”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全麵清理我市近期摸排出符合《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幹曆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號)工作要求的問題樓盤及因曆史遺留問題導致的不動產“登記難”房屋建築,采取 “補辦完善”、“證繳分離”等細化配套政策措施有效化解曆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廣大群眾及購房戶的合法權益。
四、工作實施意見
(一)關於用地手續不完善的問題。
1.市政府、各鎮(街道)按1992年6月印發《關於印發興寧縣圩鎮國有土地開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興府字〔1992〕67號)文件要求主導開發建設的聯營開發項目,已建成未及時按建設時的政策規定完善土地、房屋登記等手續,且房屋建築符合本實施意見第四條第(三)項“關於未通過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的問題”規定條件的,由市自然資源局按建設時的政策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補辦完善用地手續。
2.1993年7月至1998年12月期間,由市政府、各鎮(街道)按《廣東省征地管理規定》(粵府〔1993〕94號)規定安排給被征地農民的曆史征地留用地,已建成未及時按建設時的政策規定完善土地、房屋登記等手續,且房屋建築符合本實施意見第四條第(三)項“關於未通過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的問題”規定條件的,由市自然資源局沿用原分戶審批方式,按原選址規劃條件和原安排分配到戶方案進行上報審批補辦完善用地手續。
3.國有土地上已建成和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建築,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由於曆史原因未辦理用地審批或登記手續的房屋建築(含已按套、層、間分割的房屋或單位、個人自建房,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的房屋建築除外)。房產證權利人或房屋繼承人申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的,經調查核實,在經公告權屬清晰無爭議的情況下,由市自然資源局按現狀核發劃撥決定書或補辦協議出讓等完善用地手續後,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4.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且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登記或審批手續的個人自建房,由於曆史原因,房屋所有權登記建築占地所在位置名稱、麵積等與原土地批準或登記的用地位置名稱、麵積存在誤差的,經調查核實,在經公告權屬清晰無爭議的情況下,超出部分土地由市自然資源局核發劃撥決定書或補辦協議出讓等完善用地手續後,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二)關於欠繳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的問題。
1.項目建設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規劃許可,未違反規劃許可內容建設且房屋已銷售入住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單位未按出讓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或開發單位已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但未按出讓合同約定開發條件進行開發建設,經規劃核實合格後須補繳但未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在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後,根據“證繳分離”原則,按如下方式分類處理:
(1)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項目規劃許可證時批準的項目建設規劃條件與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用地規劃條件不一致,項目建設用地存在超容積率或超商住比建設等問題,且未及時抄告自然資源部門核定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由自然資源部門以規劃許可證批準核發時點作為評估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時點核定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後,在依法追繳土地出讓價款的同時,憑追繳證明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2)對企業因自身原因出現超容積率或超商住比建設的,由自然資源部門按國家現行評估規範核定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後,依法追繳土地出讓價款的同時,憑追繳證明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3)開發單位將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對外出售但未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按照“證繳分離”原則,由自然資源部門按前兩款規定核定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後,在依法追繳土地出讓價款的同時,憑追繳證明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4)在解決“問題樓盤”曆史遺留問題時,開發單位和業主必須依法申報納稅,開發單位欠繳稅費的,由市稅務局依法追繳相關稅費。因開發單位欠繳稅費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經自然資源部門核實後函告稅務部門,憑稅務部門的相關證明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相關證明的出具和後續實施細則由自然資源部門與稅務部門會商確定。
2.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項目,開發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的,以及劃撥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對外出售,未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應當依法繳納所欠價款和稅費後,方可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三)關於未通過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的問題。
1.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含原聯營開發項目用地、曆史征地返撥留用地)的個人自建房,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且未辦理規劃許可,在本實施意見頒布實施前已建成的,經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處理後,在滿足下列規劃規範要求的前提下,由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按現狀辦理規劃核實合格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按報建相關規定收取)。
(1)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現狀建設基本滿足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
(2)違法(違規)建設不占用公共資源;
(3)不超過航空限高最大值;
(4)現狀建成的建築結構能夠滿足相關建築結構安全要求,房屋質量能夠滿足使用安全要求(需提供有資質的房屋質量安全鑒定部門意見);
(5)不滿足間距規範要求的四鄰無意見;
上述個人自建房具體限建層數按以下方式確定:(1)早期已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按已有修建性詳細規劃所標層數作為限建層數;(2)無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按臨街建築道路紅線寬度確定限建層數,具體限建層數如下:道路紅線寬度為15米的,未退道路紅線的限建層數為5層,有退道路紅線的限建層數為6層;道路紅線寬度25米以上的,未退道路紅線的限建層數為7層,有退道路紅線的限建層數為8層;重要地段的建築層數須專項審定。
2.有合法的房地產開發建設手續,經依法審批取得規劃許可證且房屋已銷售入住的建設項目,部分房屋建築符合規劃許可的,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對符合規劃的部分按規劃許可內容先行核實並出具規劃核實意見或辦理規劃核實合格證。
五、職責分工
根據“尊重曆史、實事求是、依法治理、一問一策”的工作原則,按照“補辦完善、證繳分離”方式,推行分類處置、分批化解舉措,經依法依規處理後,由市自然資源局、市稅務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督促指導相關企業和業主盡快辦理調整容積率或商住比等規劃使用條件確認、建設項目規劃核實等工作;負責追繳因規劃使用條件調整產生增值的土地出讓價款、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等手續。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協同相關部門推進全市“問題樓盤”專項治理工作,積極化解房地產項目建設的竣工驗收、銷售監管等問題。
(三)市稅務局:負責清查、追繳有關企業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費。
(四)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協同相關鎮(街道)依法查處市中心城區範圍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進行建設的違反建設規劃、規章的行為。
(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依法查處各鎮(街道)轄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進行建設的違反建設規劃、規章的行為。
六、其他
各鎮(街道)和相關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不動產登記曆史遺留問題化解工作,積極推動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工作機製,進一步細化工作配套政策,明確責任主體、措施,堅持疏堵結合、嚴控新增,加強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土地供應、開發利用、執法監察等全業務鏈條封閉動態監管,從源頭上避免出現新的曆史遺留問題。
本實施意見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見實施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