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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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成文日期: | 2020-05-29 | |||
名 稱: |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0-05-29 | ||
文 號: | 興市府〔2020〕12號 |
興市府〔2020〕12號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現將《興寧市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
興寧市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已建村鎮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確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逐步建立健全村鎮供水用水規範化管理體係,確保供水安全及工程良性運行和持續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水農〔2003〕503號)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農村供水工程建後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村鎮供水管理、監督和生產經營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村鎮供水,是指鎮以下區域(含鎮、街道),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為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及其他用水的活動。村鎮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和輸水設施、水處理設施、管道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縣城供水工程管網覆蓋範圍內的供水管理、監督和生產經營活動,適用城市供水管理有關規定。
第三條工程運行管理的總體目標是:以保障村鎮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築用水為目標,以提供優質供水服務為宗旨,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符合村鎮供水工程特點、產權歸屬明確、責任主體落實、責權統一的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引入市場化運作方式,合理核定水價、計量收費,以水養水,確保村鎮供水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四條村鎮供水工程是公益性事業,各鎮政府(街道辦)、各有關部門、各村基層組織要積極支持村鎮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明確有關部門的村鎮供水管理職責,提高村鎮供水的行業管理能力。
市水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鎮供水用水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地進行劃定和對已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依法保護供水經營者、用水戶的合法權益。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村鎮出廠水與末梢水的水質監測網絡建設、村鎮供水工程出廠水與末梢水的水質監測和工程水質改善技術指導與監督。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村鎮供水水源地環境汙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村鎮供水工程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並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確認。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審批、核定和監管。
市財政部門負責村鎮供水工程運行資金的籌措和撥付,並做好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市公安部門要加強水廠環境的治安管理,打擊破壞村鎮供水工程的違法行為。
市供電部門要確保村鎮供水工程用電並對供水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1〕164號),經過價格主管部門、水務(水利)部門和供電部門審核後公布執行農業生產電價,並報省物價局、省水利廳和廣東電網公司備案。
市林業部門負責各工程水源涵養林保護監管。
市農業農村部門指導並協助有關部門監管控製農業生產的麵源汙染。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水費和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供水計量器具檢定的監督和供水價格的監管。
市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村鎮供水相關工作。
供水工程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是各類村鎮供水工程的具體監管單位。市自來水總公司負責擴網至村鎮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工作;鎮級(聯村)集中供水工程所在地鎮政府指定專門機構負責鎮圩及擴網供水的運行管理工作;單村供水工程所在行政村負責本村各集中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工作,並接受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供水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指導。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五條村鎮供水監督實行市、鎮、村分級監督管理,落實管理責任。
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村鎮供水設施的運行管理、養護維修和水源保護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所屬的村鎮及供水工作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一)保障村鎮供水安全。擬訂村鎮供水發展規劃,對供水工程的運行進行監督和管理,規範和監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生產經營行為,維護村鎮供水市場正常秩序。
(二)建立完善行業管理機製。監督管理供水管理運行單位的供水水質,建立供水保障應急預案等工作。
各鎮政府(街道辦)應當指定相應機構對本轄區內村鎮供水工程的運行、養護維修和水源保護等工作進行監管。
強化村級管理。根據各村實際情況,可明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負責對本轄區內農村供水設施的運行管理、養護維修和水源保護等工作進行管理。特別是加強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每宗工程要落實管護單位、組織或個人,確保宗宗工程有人管,保證水質安全和工程正常運行,維持工程長久發揮效益。
第六條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供水水量、水質、水壓和供水保證率要求;
(二)按要求辦理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及生產經營所需的各類證照;
(三)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19)的要求,依法保護村鎮供水工程,維護供水設施安全,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建立健全崗位責任製度,並建檔登記;
(四)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19)的要求,落實專門人員,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產、經營、管理各項規章製度,加強工程管理維護,定期對機井、供水構築物、管道等設施進行養護及更新改造,確保村鎮供水工程持續正常安全運行,滿足當地用水需求;
(五)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要求,定期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保證供水質量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
(六)設立供水事故搶修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七)定期向市供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報告和運行報告,真實反映供水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
(八)接受市供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屬市自來水擴網的村鎮供水工程及各鎮鎮圩集中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提折舊費和大修費,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用於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對於以行政村、自然村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維護經費主要由各鎮政府或供水運行管理單位自籌解決。
同時,市財政在年度預算中落實應急突發搶修經費,用於年度內因自然災害等應急突發事件造成的搶修費用。供水單位應在應急突發事件產生2小時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並通知市供水主管部門迅速組織人員到現場核實後,先行實施工程搶修,搶修任務結束後,補辦申請搶修經費手續。
第八條要切實加強對村鎮供水水源的保護和供水水質的監管,定期對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建立年度水質評價報告製度,發現異常現象,及時查找原因,采取補救措施,確保水質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
(一)市生態環境部門對全市村鎮供水水源進行監督,定期對水源水質進行監測;對全市已劃定的村鎮供水水源地水質進行監督,定期對水源地水質進行監測。
(二)市水務部門建立村鎮飲水監測點,市衛生健康部門定期對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其中市自來水總公司供水工程、鎮級(聯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季度一次;單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半年一次,分豐水期(5月—10月)和枯水期(11月—次年4月)監測。檢測報告報市供水主管部門,檢測費用及檢測設備增添、更新及維修費用由市財政承擔。市供水主管部門不定期對村鎮供水工程水質進行抽檢,抽檢費用由市財政承擔。
第九條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村鎮供水信息檔案,對村鎮供水工程運行及取用水台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十條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的供水水源;
(二)供水運營辦法;
(三)安全生產製度;
(四)配備相應的水質化驗設備,製定完善的水質檢測製度;
(五)供水應急預案;
(六)完善的檔案管理製度;
(七)其他保障供水安全的生產運營條件。
第十一條村鎮供水應做到工程安全、公益屬性和生態保護的要求,實行分級運行管理:
(一)由市自來水總公司供水擴網建設的跨鎮集中供水工程,由市自來水總公司和受益的鎮村共同管理。
(二)鎮級、聯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各鎮政府(街道辦)統一管理。經營權由當地政府確定給符合條件的運營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由其負責工程的運行維護、經營管理,確保飲用水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
(三)單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屬村委會自主管理,實行單獨核算,自負盈虧。具體辦法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並報鎮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日供水1000m³以上集中式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有合格的從業人員,依法取得衛生健康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日供水1000m³以下集中式工程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有合格的從業人員,並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供水工程取水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遵守取水許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供水運行管理單位對提供的用於貿易結算的供水計量裝置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計量器具,按檢定規程申請進行首次強製檢定並限期更換。計量水表至取水口的供水設施及用戶的計量水表,由供水運行管理單位負責提供、管理、維護和申請檢定;計量水表後(不含水表)至用水戶側的供水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理和維護。
供水運行管理單位(個人)應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協議,按協議規定供水。所有用水戶必須安裝水表,按計量收費。不按規定繳納水費的,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嚴禁用水戶擅自改動、拆除供水設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十五條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工程運行管理檔案製度,歸檔資料應真實完整,並由專人管理。歸檔資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報告、竣工圖紙,工程招標合同、設計文件、圖表、驗收文件、工程結(決)算、財產清單等;供水工程運行中的水質監測記錄、來水量動態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運行日誌。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六條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在供水設施區域設立保護標誌,標注保護事項。
供水工程保護區域內,未經批準不得修築與供水工程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從事挖坑(溝)、取土、堆渣,嚴禁爆破、打樁、頂進作業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設施安全的活動。在供水管線3米以內嚴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樹和建設永久性建築等。
供水工程的淨水構築物、調節構築物、泵站(加壓站)外圍30米保護區域內,不得設立生活區和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汙水溝道,不得堆放垃圾、糞便等汙染物,嚴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七條供生活飲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和自備供水係統相連接,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從配水管網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換水表和移動水表位置。
第十八條供水工程受益村組和各用水戶有責任在日常加強對村級管網、進戶管道和水表等進行維護,防止損壞。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網破裂,造成房屋、道路、農田等損失以及危害人身安全的,其責任和後果由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供水工程水泵房設備等由專職管理員負責監控、操作、清潔及日常運行巡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水泵房,嚴禁非管理人員操作各種開關、按鈕。各類控製開關、按鈕、閥門應有明顯操作標誌,標誌簡單易懂,正確無誤。
第二十條水池進人孔必須加蓋加鎖,鎖匙由專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氣孔口應有防蚊蟲進入的不鏽鋼網,溢流管、排空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連。
水池每年按規定至少清洗一次,並有清洗記錄和清洗後衛生部門近期出具的水質檢驗報告單。
第二十一條供水設施周圍環境保持清潔衛生,不得有汙物堆積和雜草叢生,排水必須通暢。
第二十二條從事工程建設或者其他活動,可能影響村鎮供水設施安全的,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運行管理單位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供水運行管理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村鎮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將生產設施與村鎮公共供水管道連接。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村鎮供水設施;不得拆卸、啟封、損壞水表或者幹擾水表正常計量。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村鎮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供水運行管理單位同意,並會同供水運行管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供水運行管理單位人員必須掌握相應的衛生知識及預防措施。如出現飲用水汙染隱患或事故,必須及時報告、及時處理,不得因汙染導致疾病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發生衛生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停止供水活動,及時搶救中毒人員(事件病人)並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供水運行管理單位要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進行現場事故調查,控製事故蔓延。
第五章水源與水質管理
第二十七條村鎮供水工程水源關係到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鎮政府(街道辦)、市供水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部門、市農業農村部門、市林業部門、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行政村及受益區群眾,都有依法保護水源不受破壞的責任和義務。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由各供水工程所在鎮政府(街道辦)、行政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等規定提出申請,經市水務、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後,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劃定保護範圍,報市政府批準並在取水點設置明顯的標誌和保護告示。
(一)以打井取水的,除應有工程措施外,單井保護半徑不小於50米,在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汙染水質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以庫塘取水的,嚴格控製在庫塘彙水麵積以內修建工礦企業,不得從事有嚴重汙染的種植業和養殖業。
(三)以河流取水的,在取水點上遊3000米、下遊500米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其沿岸範圍內不得堆放有汙染水質的廢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四)以山溪、山泉取水的,在取水口上遊彙流區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汙染水質的生產經營、種養殖活動。
(五)在用水量保障上,應優先滿足村鎮供水工程水源需求。庫塘取水的,優先保證生活水源;河流、山溪、山泉取水的,上遊不得隨意截流;打井取水的,在水源井的影響半徑1000米之內,不得再打其它生產經營性用水井。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征得當地政府和市供水主管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八條飲用水源地和水廠實行封閉管理,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避免人為活動造成水源汙染。
第二十九條供水工程管理人員必須持市衛生健康部門核準的醫療機構頒發的健康證上崗。
第三十條村鎮供水應配備水質淨化和消毒設施,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第三十一條日供水1000m³以上的村鎮供水工程,應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並負責檢驗水源水、淨化構築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必要時應抽樣檢驗用戶受水點的水質。同時承擔本鎮域內日供水規模在1000m³以下的供水工程的日常水質檢驗工作。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定期將水質檢驗結果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製村鎮供水應急預案,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安全應急預案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預防和減少突發供水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障供水安全。
因供水水源汙染或者其他突發供水事故造成水源、水質汙染的,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供水安全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政府、市衛生健康、市生態環境、市水務部門報告,啟動興寧市村鎮供水工程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六章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為保證村鎮供水工程長期發揮效益,所有的供水工程都應當安裝水表,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村鎮供水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種用水分類計價。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種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
第三十四條使用市自來水總公司或鎮圩水廠供水管網延伸供水的,應當對農村供水直接抄表到戶,其水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合理核定。
單村千人以下供水工程,其水價由村民委員會或受益戶協商製定,物價管理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幫助經營者建立數量、成本等台賬製度,及時協調化解供用雙方的價格矛盾。
以國家投資或補助(包括省、市、縣級財政投資)為主修建或由個體戶獨資和企業實體投資修建的單村供水工程,其水價由村民委員會或受益戶協商製定,物價管理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幫助經營者建立數量、成本等台賬製度,及時協調化解供用雙方的價格矛盾。
製定村鎮供水價格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集體審議,作出製定價格的決定、公告、聽證等。供水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經核準的供水價格由於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的變化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重新報批。
第三十五條村鎮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
(一)供水成本是指製水、輸配水過程發生的水資源費、原水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維修費、電費、原材料費、直接工資、水質檢測和監測費以及其它應計入的直接費用。輸水、配水等環節的水損可合理計入成本。
(二)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合理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稅金是指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按國家稅法規定應交納的稅金。
(四)利潤是指供水運行管理單位從事正常供水應獲得的合法、合理收益。
第三十六條村鎮供水計量及水費收繳可因地製宜采取不同的方式確定:
市自來水總公司供水係統向農村延伸供水、日供水1000m³以上鄉鎮集中供水或聯村供水按用水方量計費,按每月或季度進行收繳;小型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可因地製宜推行計費方式,可采用保底水量收基本費用、超量按方計費或按戶、按人收費等,繳費周期可采用每月、季度、半年或年度進行收繳。
第三十七條市自來水總公司擴網和鎮級水廠集中供水工程農村的供水工程嚴格執行抄表計量收費製度,按量付費。用水戶均要安裝經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水表。
(一)各村、企事業單位、學校安裝的總表與分表抄收數字不相等時,應分攤水損。供水進戶的以戶為單位安裝水表以表計量。
(二)用戶在接到供水收費通知單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交清水費。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滯納金並按規定停止供水。
(三)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對所有用戶按最低用水標準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戶實際用水量超過基本水量的,按實際用水量征收水費,用戶實際用水量未達到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費。
(四)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對所有用戶按平均日用水定額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戶實際用水量未超過最高用水量的按實際用水量征收水費,用戶實際用水量超過最高用水量的,超出的水量要加價,實行階梯水價。
第三十八條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按規定的時間抄表、收費。因水表發生故障致使計量不準或不計量等非人為情況時,可采用下列方法計算收費:
(一)參照上月水量計費;
(二)按前幾個月的平均數計費;
(三)按實際人口、牲畜用水定額計費;
(四)按基本用量計費。
第三十九條用水戶認為計量水表不準的,可以向供水運行管理單位要求重新檢定,應當準許。經檢定準確的,檢定費用由用水戶負責,經檢定不準確的檢定費用由供水運行管理單位負責。供水運行管理單位發現水表不準的,應當及時更換。
第四十條村鎮供水工程的水費收入主要用於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集體福利基金等開支。
鎮級集中供水工程的折舊費、大修費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主管部門設專戶、按工程列專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水費。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定期公示水費收繳情況。
第七章獎懲
第四十一條對貫徹執行本辦法,在保護水源、節約用水、保護供水設施、舉報或製止違法用水、舉報或製止破壞供水設施等方麵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或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或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限期改正,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工程設施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造成村級管網或進戶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複者;
(二)私自接水、竊水者;
(三)拒不交納水費者;
(四)私自拆遷供水設施者;
(五)擅自提高供水水價者;
(六)毀壞供水設備設施者;
(七)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工程運行者;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的,由市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複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的,強行拆除、恢複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取土等活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村鎮集中式供水價格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在水價核定、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許可證、簽署審查同意意見,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水資源費,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規定,當事人對水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從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