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發布機構: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19
名  稱: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4-23
文  號: 華府辦〔2024〕2號

華府辦〔2024〕2號


文件解讀:《五華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解讀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中央、省、市屬駐五華各單位:

  《五華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2024年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2月19日



五華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縣城鎮建設步伐,規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範圍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需要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市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合理、結果公開、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局和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農業農村、發改、財政、科工商務、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教育、公安、民政、生態環境、琴江新城、園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集地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公共利益的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

  第五條 縣、鎮人民政府及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調處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房屋土地征收補償行為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六條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房屋,應當按照先補償安置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和“一戶一宅”等規定。

  對農村村民住宅給予補償安置後,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七條 危舊破爛、缺乏基本生活條件的農村舊屋和建有基礎的宅基地補償原則上按照縣政府製定的補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未達到“一戶一宅”規定標準的,可給予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貨幣補償。

  第八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居住、商住、經營性用房等)按照本辦法製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征收市政工程、公共設施及企事業單位用房等實行貨幣補償。祖屋祠堂可采取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

  第九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征收合法房屋、附屬房屋以及其他建(構)築物和設施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縣政府製定的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其中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以下一種方式進行補償安置,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實行貨幣補償。

  (一)貨幣補償

  1.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實施部門按照本辦法製定的房屋補償標準計算其補償費,宅基地補償費按照縣政府製定的標準計算。補償總價包括:宅基地補償費、房屋(含裝修)補償費、附著物(構築物)補償費、搬遷補助、過渡安置補助、其他補助和獎勵。

  2.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後需申請暫時租賃公租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視情況可優先安排。

  3.個案需要評估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參照有關規定委托或公開選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價值評估時點為各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二)房屋安置

  選擇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等價交換的原則置換,價值按照本辦法製定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房評估價值“多還少補”原則進行結算。

  (三)重新安排宅基地(或安置地)建房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房屋,村民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安排的宅基地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並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盡量使用村內空閑地並辦理用地手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宅基地後不再給予置換安置房,也不再給予宅基地貨幣補償,地上房屋按照本辦法製定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安排宅基地後仍少於被征收宅基地麵積的,剩餘宅基地麵積進行貨幣補償。

  第十條 房屋在擬征收範圍內的,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明或其他有效房屋權屬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報登記。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麵積按下列方式予以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以不動產權屬證明或其他有效房屋權屬證明材料記載為準。被征收房屋有兩戶以上共有的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涉及房屋產權爭議的,依照法律規定確定權屬,權屬確認期間不影響征收工作進行。

征收設立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的實現不能阻礙征收工作進行。

  (二)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或權屬登記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築,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征收土地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認定和處理。

  (三)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以不動產權屬證明的記載或其他有效房屋權屬證明材料記載的建築麵積和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相關部門調查認定並公示後的建築麵積為依據進行補償。

  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的測量按《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2000)執行。

  (四)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以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本辦法製定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建築麵積及補償標準等應當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的選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擇有房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同一征收項目(或同一鎮域征收板塊)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經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自行拆除的;

  (二)超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麵積、使用期限的建(構)築物;

  (三)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構)築物;

  (四)搶搭搶建及其他違法建(構)築物;

  (五)未經批準擅自加層的建(構)築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搬家(遷)補助標準

  (一)住宅房屋在規定時間內搬遷交付拆除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套內麵積)30元/平方米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搬家(遷)補助費。房屋危舊破爛、缺乏基本生活設施且長期無人居住的農村舊屋和宅基地(已建基礎)不予發放此項補助。

  (二)工業商業用房、倉庫等用房的搬遷補助費,按有房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搬遷費用的評估結果予以補助。機關和事業單位用房的搬遷補助費由縣人民政府視具體情況批準決定。

  (三)被征收房屋在規定期限內未搬遷需依法實施強製執行的不發搬家(遷)補助。

  第十五條 過渡安置補助標準

  (一)安置補助費,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選擇房屋產權置換或宅基地安置的,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在約定期限內搬遷完畢(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套內麵積)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向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期限以雙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期限為準,第一年按年度發放,第二年開始按月結算按季度發放,直至宅基地(或安置地)施工放線後半年或交付安置房為止。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選擇政府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在過渡期內,周轉用房的水、電等費用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負責。

  (三)經營性用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商業(憑有效營業執照)按照實際經營的建築麵積5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半年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工業廠房按照建築麵積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半年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第十六條 簽約獎勵

  房屋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並按約定時間內搬遷騰空,將房屋交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拆除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被征收房屋價值(不含地上附著物及輔助費用)5%的標準給予簽約獎勵。超出規定時間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或超出約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一律不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補償款足額支付後,被征收人拒不按期搬遷騰空,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騰空;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被征收人對限期搬遷騰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限期搬遷騰空決定的執行,但經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冒領、截留或挪用補償費、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塗改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材料或采取違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繳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借征收房屋土地為由強攬工程建設的;

  (二)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妨礙征收房屋土地工作的;

  (三)在征收房屋土地工作中,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阻礙征收房屋土地正常進行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征收土地”,是指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是指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本辦法未提及或明確的補償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的項目和簽訂過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附件1:附著物(房屋)補償標準、裝修補償標準

  附件2: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1

附著物(房屋)補償標準

項目

單位

補償標準(元)

備注

框架砼房

(含基礎)

平方米

1150

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並交付拆除的,在原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再獎勵80元。

混合砼房

(含基礎)

平方米

1050

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並交付拆除的,在原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再獎勵50元。

磚石瓦房

(含基礎)

平方米

780

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並交付拆除的,在原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再獎勵40元。

泥磚瓦房

(含基礎)

平方米

670

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並交付拆除的,在原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再獎勵30元。

磚石三欄瓦麵

(含基礎)

平方米

440

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並交付拆除的,在原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再獎勵20元。

泥磚三欄瓦麵

(含基礎)

平方米

385

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並交付拆除的,在原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再獎勵10元。

磚石廁所瓦麵

平方米

245

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並交付拆除的,在原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再獎勵10元。

泥磚廁所瓦麵

平方米

220

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並交付拆除的,在原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再獎勵10元。


附著物(房屋)裝修補償標準

項目

單位

補償標準(元)

備注

牆紙

平方米

30


圍牆不鏽鋼欄

平方米

105


圍牆生鐵鑄件欄

平方米

85


不鏽鋼防護網

平方米

115


鋼鐵防護網

平方米

80


水管樓梯扶手

75


不鏽鋼樓梯扶手

115


裝飾和陶瓷竹節筒

20


土、磚爐灶補助

850


大理石爐灶

650


石膏邊線

10


石膏板吊頂

平方米

60


鋁、塑板吊頂

平方米

75


木質吊頂

平方米

130


內、外牆瓷塊、瓷塊牆裙、地板瓷塊

平方米

65


內、外牆石灰、水泥粉刷

平方米

20


木質牆裙、木質地板

平方米

95


普通水磨石地板

平方米

55


彩磨地板

平方米

60


花崗岩

平方米

150


大理石樓梯階

平方米

130

按投影麵積計算

坐廁

500


蹲廁

105


洗手盆

160


浴缸

540


鐵皮瓦隔熱層

平方米

95


彩瓦隔熱層

平方米

110


鋁合金門、窗

平方米

190


鋼塑門、窗

平方米

200


不鏽鋼門

平方米

530


鐵門

平方米

210


卷閘門

平方米

130


普通木門

210


實木門

480


鋁、塑板衛生間門

310


不鏽鋼衛生間門

480


太陽能遷移費

1100

遷移及管線補助

光伏發電

元/瓦

2

包括材料損失費和遷移費

房頂水塔(含管件)

元/個

1650

貯水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

元/個

1100

貯水2-4立方米

元/個

550

貯水2立方米以下

水電補助

平方米

15

按拆遷房屋建設麵積計算

有線電視遷移費

280


水表、電表移裝費

110


空調移裝費

280


電話移遷費

220



附件2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類別

單位

補償標準

備注

簡易木蓬瓦棚

元/平方米

95


簡易竹蓬瓦棚

元/平方米

65


簡易無牆油氈麵

元/平方米

85


鋼支架結構房

元/平方米

350


磚牆彩瓦

元/平方米

300


磚牆鍍鋅瓦

元/平方米

250


磚牆石棉瓦

元/平方米

180


豬(羊、牛)棚、家禽舍

全部磚牆

元/平方米

300


部分磚牆

元/平方米

250


其他

元/平方米

180


魚塘、果園周邊範圍的簡易雜房(工具房)

磚混

元/平方米

330


磚瓦

元/平方米

250


其他(全部磚牆)

元/平方米

150


簡易廁所

元/平方米

300


磚、砂灰砌體

元/立方米

280


石砌體

漿砌

元/立方米

300


幹砌

元/立方米

250


三麵光

水溝

40cm×40cm斷麵

元/米

100


60cm×60cm斷麵

元/米

140


水泥曬穀場

元/平方米

60


石灰曬穀場

元/平方米

45


竹篷(或其他簡易設施)

元/平方米

50


石牆

元/立方米

300


磚牆

12厘米厚

元/平方米

90


18厘米厚

元/平方米

115


24厘米厚

元/平方米

140


擋土牆

片石

元/立方米

250


混凝土

元/立方米

400


鋼筋

元/立方米

600


三合土牆

元/平方米

60


圍牆砂灰土方

元/平方米

40


鄉、村水泥道路

厚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

元/平方米

140


厚15~20厘米(含15厘米)

元/平方米

110


厚10~15厘米(含10厘米)

元/平方米

90


水泥沙漿抹灰

元/平方米

35


簡易普通水泥地板(路)

元/平方米

35


瀝青路麵

元/平方米

50


石子灌漿路麵

元/平方米

35


沙土路

元/平方米

20


水渠

寬度100厘米以上(含100厘米)

元/米

110


寬度60~100厘米(含60厘米)

元/米

60


寬度30~60厘米(含30厘米)

元/米

40


石灰池

磚、石砌築

元/立方米

90


有石灰膏

元/立方米

100


沙場生產場地

元/平方米

9

含運輸費

下水涵管(水泥)

直徑0.23米

元/米

50


直徑0.3米

元/米

60


直徑0.6米

元/米

80


直徑0.7米

元/米

90


直徑0.8米

元/米

100


直徑1.0米

元/米

170


直徑1.8米

元/米

220


水泥橋

元/平方米

380


磚橋

元/平方米

200


簡易水泥板橋

元/平方米

150


人行道板

元/平方米

100


混凝土蓄水池

元/立方米

320


標準垃圾池

元/立方米

125


農田小型灌溉涵閘

元/平方米

140


水泥下水道

元/平方米

65


鑄鐵

自來水管

8寸

元/米

145


6寸

元/米

115


4寸

元/米

85


3寸

元/米

65


2寸

元/米

55


1.5寸

元/米

45


鍍鋅

自來水管

4寸

元/米

90


3寸

元/米

70


2寸

元/米

60


1.5寸

元/米

50


1寸

元/米

35


0.6寸

元/米

30


0.4寸

元/米

25


PVC

塑料管

6寸

元/米

28


4寸

元/米

15


3寸

元/米

13


2寸

元/米

11


1寸

元/米

9


0.6寸

元/米

6


0.4寸

元/米

4


配電櫃


按現行行業

標準補償


方杆

元/根

100

遷移費用

電線杆

12米

元/根

800

遷移費用

10米

元/根

600

遷移費用

8米

元/根

400

遷移費用

6米

元/根

200

遷移費用

動力線

銅芯(95平方以上)

元/米

60

遷移費用

照明線

銅芯

元/米

2

遷移費用

路燈

不含燈杆

元/盞

60

遷移費用

燈箱

元/盞

65

遷移費用

鐵絲網

元/平方米

33


水池、花池

120毫米厚磚砌池

元/平方米

150


120毫米厚磚砌池、麵貼瓷片

元/平方米

220


化糞池

容積15立方米以上

(含15立方米)

元/個

5000


容積10~15立方米(含10立方米)

元/個

4000


容積10立方米以下

元/個

3000


糞湖

麵積15平方米以上

(含15平方米)

元/個

4500


麵積6~15平方米(含6平方米)

元/個

3000


麵積6平方米以下

元/個

2500


其中地上有建築物的根據其結構按標準給予補償

沼氣池(套)

容積15立方米以上

(含15立方米)

元/個

4500


容積10~15立方米(含10立方米)

元/個

3500


容積10立方米以下

元/個

3000


水井

飲用水井(村內集體使用)

元/口

8000


正在使用私人水井

元/口

5000


正在使用私人水井(手搖井)

元/口

3000


灌溉或飲用機井

元/米

100


不使用及廢棄的各類井

元/口

無償清除


井圈

元/口

110


  注: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來源於《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規定的通知》(華府辦〔202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