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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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2-19 | ||
名 稱: |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4-04-23 | ||
文 號: | 華府辦〔2024〕2號 |
華府辦〔2024〕2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中央、省、市屬駐五華各單位:
《五華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2024年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2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縣城鎮建設步伐,規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範圍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需要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市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合理、結果公開、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局和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農業農村、發改、財政、科工商務、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教育、公安、民政、生態環境、琴江新城、園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集地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公共利益的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
第五條 縣、鎮人民政府及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調處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房屋土地征收補償行為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六條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房屋,應當按照先補償安置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和“一戶一宅”等規定。
對農村村民住宅給予補償安置後,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七條 危舊破爛、缺乏基本生活條件的農村舊屋和建有基礎的宅基地補償原則上按照縣政府製定的補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未達到“一戶一宅”規定標準的,可給予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貨幣補償。
第八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居住、商住、經營性用房等)按照本辦法製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征收市政工程、公共設施及企事業單位用房等實行貨幣補償。祖屋祠堂可采取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
第九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征收合法房屋、附屬房屋以及其他建(構)築物和設施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縣政府製定的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其中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以下一種方式進行補償安置,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實行貨幣補償。
(一)貨幣補償
1.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實施部門按照本辦法製定的房屋補償標準計算其補償費,宅基地補償費按照縣政府製定的標準計算。補償總價包括:宅基地補償費、房屋(含裝修)補償費、附著物(構築物)補償費、搬遷補助、過渡安置補助、其他補助和獎勵。
2.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後需申請暫時租賃公租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視情況可優先安排。
3.個案需要評估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參照有關規定委托或公開選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價值評估時點為各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二)房屋安置
選擇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等價交換的原則置換,價值按照本辦法製定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房評估價值“多還少補”原則進行結算。
(三)重新安排宅基地(或安置地)建房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房屋,村民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安排的宅基地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並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盡量使用村內空閑地並辦理用地手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宅基地後不再給予置換安置房,也不再給予宅基地貨幣補償,地上房屋按照本辦法製定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安排宅基地後仍少於被征收宅基地麵積的,剩餘宅基地麵積進行貨幣補償。
第十條 房屋在擬征收範圍內的,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明或其他有效房屋權屬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報登記。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麵積按下列方式予以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以不動產權屬證明或其他有效房屋權屬證明材料記載為準。被征收房屋有兩戶以上共有的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涉及房屋產權爭議的,依照法律規定確定權屬,權屬確認期間不影響征收工作進行。
征收設立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的實現不能阻礙征收工作進行。
(二)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或權屬登記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築,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征收土地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認定和處理。
(三)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以不動產權屬證明的記載或其他有效房屋權屬證明材料記載的建築麵積和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相關部門調查認定並公示後的建築麵積為依據進行補償。
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的測量按《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2000)執行。
(四)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以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本辦法製定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建築麵積及補償標準等應當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的選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擇有房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同一征收項目(或同一鎮域征收板塊)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經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自行拆除的;
(二)超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麵積、使用期限的建(構)築物;
(三)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構)築物;
(四)搶搭搶建及其他違法建(構)築物;
(五)未經批準擅自加層的建(構)築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搬家(遷)補助標準
(一)住宅房屋在規定時間內搬遷交付拆除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套內麵積)30元/平方米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搬家(遷)補助費。房屋危舊破爛、缺乏基本生活設施且長期無人居住的農村舊屋和宅基地(已建基礎)不予發放此項補助。
(二)工業商業用房、倉庫等用房的搬遷補助費,按有房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搬遷費用的評估結果予以補助。機關和事業單位用房的搬遷補助費由縣人民政府視具體情況批準決定。
(三)被征收房屋在規定期限內未搬遷需依法實施強製執行的不發搬家(遷)補助。
第十五條 過渡安置補助標準
(一)安置補助費,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選擇房屋產權置換或宅基地安置的,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在約定期限內搬遷完畢(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套內麵積)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向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期限以雙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期限為準,第一年按年度發放,第二年開始按月結算按季度發放,直至宅基地(或安置地)施工放線後半年或交付安置房為止。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選擇政府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在過渡期內,周轉用房的水、電等費用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負責。
(三)經營性用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商業(憑有效營業執照)按照實際經營的建築麵積5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半年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工業廠房按照建築麵積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半年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第十六條 簽約獎勵
房屋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並按約定時間內搬遷騰空,將房屋交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拆除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被征收房屋價值(不含地上附著物及輔助費用)5%的標準給予簽約獎勵。超出規定時間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或超出約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一律不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補償款足額支付後,被征收人拒不按期搬遷騰空,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騰空;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被征收人對限期搬遷騰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限期搬遷騰空決定的執行,但經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冒領、截留或挪用補償費、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塗改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材料或采取違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繳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借征收房屋土地為由強攬工程建設的;
(二)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妨礙征收房屋土地工作的;
(三)在征收房屋土地工作中,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阻礙征收房屋土地正常進行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征收土地”,是指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是指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本辦法未提及或明確的補償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的項目和簽訂過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附件1:附著物(房屋)補償標準、裝修補償標準
附件2: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1
附件2
注: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來源於《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規定的通知》(華府辦〔202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