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4-06
名  稱: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04-06
文  號: 梅縣區府辦〔2021〕5號

梅縣區府辦〔2021〕5號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梅縣區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區管委會、新城辦事處),區府直屬和省、市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建局反映。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6日



梅州市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梅州市梅縣區住房保障製度,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管理,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廣東省住房保障製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梅州市梅縣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下稱“租賃補貼”)申請、發放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是指向梅州市梅縣區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城鎮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補貼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第四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租賃補貼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等工作。

  區發改、公安、財政、稅務、民政和人社、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金融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租賃補貼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高管會、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租賃補貼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租賃補貼資金來源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二)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三)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四)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 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保障建築麵積、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化管理。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租賃補貼標準,報區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租賃補貼以戶為單位,每戶每月補貼金額按下式計算:

  補貼額=租金標準×戶型建築麵積×補貼係數,其中:

  (一)租金標準:按梅州市梅縣區租賃住房市場評估均價執行,每3年調整一次;

  (二)戶型建築麵積標準:按現有公共租賃住房戶型建築麵積確定人均20平方米標準,以戶為單位確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為單位,分別與戶型建築麵積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對應,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

  (三)補貼係數: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補貼係數分別為0.9、0.5、0.2。

  租賃補貼總金額不超過保障對象家庭實際租房的房租,以租賃發票金額為標準。

  第七條 申請租賃補貼,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梅州市梅縣區城鎮戶籍,並在梅縣區共同生活、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符合區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標準;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15平方米;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享受過房改、集資建房、領取住房貨幣補貼以及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為在接受慈善組織資助中承擔責任的失信受益人。

  租賃補貼對象範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際情況,適時作出調整。符合條件的異地務工人員和新就業無房職工住房保障按現有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申請租賃補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賃補貼申請;

  (二)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婚姻狀況材料;

  (三)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等收入狀況證明;

  (四)家庭住房情況、存款和其他財產(車輛、工商、社保等)狀況證明。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申請租賃補貼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第十條 租賃補貼申領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高管會、辦事處)提出申請或通過網上辦事大廳申報。

  (二)初審。各鎮人民政府(高管會、辦事處)負責初審,居委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各鎮人民政府(高管會、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對初審符合條件的將審核結果在居委或鎮人民政府(高管會、辦事處)公示5天,如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網上申報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交由申請人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高管會、辦事處)負責初審。

  (三)審核。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5日內會同民政和人社等相關部門,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

  (四)批準和公示。審核結果確定後,由受理的鎮人民政府(高管會、辦事處)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20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麵形式提出。鎮人民政府(高管會、辦事處)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出審核意見,納入租賃補貼予以保障。對不配合審查、經審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退回申請並書麵說明理由。

  (五)發放。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按季度對個人進行發放。租賃補貼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租賃補貼申請家庭應與房屋產權人或其委托人簽訂租賃合同,憑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明、租賃發票材料領取租賃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表彰獎勵獲得者、複退軍人和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發放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

  第十一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戶建立租賃補貼檔案,加強檔案管理、報表統計等工作。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采取動態管理,以抽查、定期走訪、年審等方式,及時查核租賃補貼對象家庭的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對家庭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書麵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對象,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主動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報。

  第十四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申請,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其申請,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對前兩款已經獲得租賃補貼的,應當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解除租賃補貼協議,收回其已領取的租賃補貼,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租賃補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對象發生變動情況不再符合保障條件又不按第十三條規定主動申報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變動情況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解除租賃補貼協議,收回其變動情況發生後的租賃補貼款。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公示,對責任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租賃補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梅州市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