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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1-04-06 16:09:5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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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的通知

  一、製定的目的、意義、依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住房保障製度改革的精神,規範我區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的申請發放管理,不斷健全和完善我區住房保障體係,擴大了住房保障覆蓋麵,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人群,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廣東省住房保障製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廣東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綱要(2009-2020年)》(2017年修編版)(粵財辦〔2017〕22號)、《梅州市住房保障製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梅市府辦〔2012〕37號)、《梅州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辦法》(梅市府辦〔2019〕2號)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修訂形成此《補貼辦法》。

  二、明確了相關單位和申請人的責任和義務

  《補貼辦法》確定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批、領取程序、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明確了申請人的責任和義務。

  三、關於申請租賃補貼條件

  根據有關文件,將原來的“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13平方米”調整為“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15平方米”。

  根據有關文件,增加“(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為在接受慈善組織資助中承擔責任的失信受益人。”這一款,對失信受益人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作出限製性規定。

  同時,明確租賃補貼對象範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際情況,適時作出調整。

  符合條件的異地務工人員和新就業無房職工住房保障按現有規定執行。

  四、關於租賃補貼標準

  第六條明確租賃補貼標準以戶為單位,按照人均保障建築麵積、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化管理。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租賃補貼標準,報區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相關規定中的“租金標準”在《補貼辦法》印發實施後,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對我區租賃住房市場進行評估,得出均價作為計算租賃補貼的依據。在《補貼辦法》實施有效期內原則上每3年1次開展評估。

  五、關於申領程序

  第十四條明確申領程序主要分為申請、初審、批準和公示及發放環節。

  修訂後的申領程序增加了網上申報內容,同時根據有關文件,增加了“對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表彰獎勵獲得者、複退軍人和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發放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內容。

  保障對象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用於領取補貼的銀行賬戶。

  六、有關法律責任

  一是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其申請,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二是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租賃補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對象發生變動情況不再符合保障條件又不按又不按第十三條規定主動申報變動情況的,一經發現,立即收回其變動情況發生後的租賃補貼款。

  此外,明確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租賃補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