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4-06
名  稱: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縣區產業集聚地招商引資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04-06
文  號: 梅縣區府〔2021〕4號

梅縣區府〔2021〕4號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縣區產業

集聚地招商引資管理辦法(修訂)的

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區管委會、新城辦事處),區府直屬和省、市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縣區產業集聚地招商引資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工商務局反映。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梅縣區產業集聚地招商引資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外來投資者到梅縣區產業集聚地投資,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梅縣區產業集聚地是指梅縣區城東白渡產業園區、佘江產業園區、水車產業園區、新材料特色產業園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梅縣區產業集聚地範圍內投資興建的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的生產性企業和擴建的生產性項目。

  購地辦(建)生產性企業須達到如下條件:投資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建築容積率控製指標大於或等於1.2(生產工藝對容積率有特殊要求的行業用地除外),每畝投資強度300萬元以上,投產後每畝年產值400萬元以上,每畝年繳納稅收15萬元以上(農副產品深加工項目每畝年繳納稅收10萬元以上),土地交付後項目半年內達到“正負零”,2年內投產。

  對梅縣區產業集聚地完善產業鏈,增強主導產業集聚具有突出貢獻的項目、高新科技項目、總部整體轉移等重大項目,對項目合理需求按“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對先進製造業或主導產業項目,參照先進製造業優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者,是指在梅縣區範圍內登記注冊,並在梅縣區產業集聚地範圍內投資開發、興辦生產性企業或項目的企業法人、其他商事主體。

  第五條 區科工商務局具體負責協調招商引資工作中的問題,為投資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服務。

  第六條 鼓勵投資者以知識產權(含專利權、商標的專用權、著作權的財產權等)、高新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入股。

   

第二章    土 地

   

  第七條 工業生產性項目用地執行工業用地價格,土地價格按相關法規確定起拍價以招拍掛形式出讓。工業項目用地優先列入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八條 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條件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價款。鼓勵投資者投資參與工業標準廠房建設。按規劃投資建設工業標準廠房的項目,可優先保證用地。

   

第三章    租 賃

   

  第九條 對在梅縣區產業集聚地內國有的辦公、廠房、倉庫等出租場地,租金參照以下標準:(一)綜合樓、辦公樓租金每月10元/平方米;(二)研發車間、工業廠房租金每月8元/平方米;(三)倉儲中心、倉庫租金每月16元/平方米。

  履約保證金按月租金三倍收取,並在租賃期滿無損毀用房驗收後不計息歸還承租方。首次租賃減免前兩個月租金,續租不予減免。

   

第四章    財政扶持

   

  第十條 對新辦企業或新上項目,納稅額度達到投資協議約定額度的,連續三年參照該企業(項目)上年度對地方貢獻30%的標準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 對達到規模以上工業產值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不含土地價值)的工業項目,建成投產後每年納稅額度達到投資協議約定額度的,前三年參照企業當年對地方貢獻部分分別按60%的標準、50%的標準、40%的標準給予扶持。

  第十二條 發展以工業為主體的億元以上項目,企業在簽訂投資協議之日起三年內當年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價值)貸款(不含逾期)的,給予20%貸款貼息支持。每家企業貼息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三條 對首次達到規模及以上工業企業給予每家企業10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每家企業30萬元獎勵。

   

第五章    稅 收

   

  第十四條 在梅縣區產業集聚地範圍內投資的企業享受國家及省、市規定的各類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按國家有關稅收法規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符合其它稅收減免規定的,按稅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優惠。

   

第六章    費用減免

   

  第十六條 投資新建生產性企業和擴建的生產性項目,在項目立項到投產期間,不收取本級政府的行政規費。

  第十七條 投資新建生產性企業和擴建的生產性項目在項目立項到投產期間,涉及相關部門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發改部門核準的最低標準收取。

  第十八條 梅縣區產業集聚地內用水、用氣在政策規定範圍內給予最大優惠。

  第十九條 梅縣區產業集聚地內工業用電按南方電網價格執行,支持工業企業享受廣東省直購電降價優惠。電力部門應確保企業供電質量,給予企業供電設施安裝最大優惠。

   

第七章    其他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給予投資者子女就讀便利。對在梅縣區產業集聚地範圍內投資的企業董事會成員和法定代表人、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中級以上職稱人員的子女,需入讀梅縣區城區九年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公辦學校的,由投資企業提出書麵申請,經科工商務局審核後,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

   

第八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實施公開製度。具有審批、審核、核準、驗收等職能的部門,應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向社會實行“五公開”承諾製度,即公開服務內容、辦事程序、辦結時限、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杜絕強製服務。任何單位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製投資者接受其指定的經營服務,購買其指定經銷的商品;嚴禁各行政職能部門把行政職能轉移給下屬企事業單位、協會或商會及其他民間團體,進行強製服務、強製收費,變相亂收費。

  第二十三條 杜絕行業壟斷。凡涉及消防、技改、供電、供水、供氣、環保、衛生、防雷、防蟻、地質等需進行審批或驗收的設計、工程勘察、工程監理、施工安裝及相關設備、商品的購置,一律由企業按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具備資質的設備、施工、安裝單位,自主選擇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商品。

  第二十四條 充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實行“四不準”的保護措施:

  (一)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故擅自進行檢查、參觀及從事其他有礙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的活動;

  (二)不準無故隨意斷電、水、氣、封帳;

  (三)不準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募捐;

  (四)不準索、拿、卡、要。

  第二十五條 區監察委員會、區科工商務局為本規定的監督單位,負責受理、處理投資者有關本規定的投訴。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梅縣區轄區內經區政府審批認定的其它園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與本辦法有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科工商務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梅縣區產業集聚地招商引資管理辦法(修訂)》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