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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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梅州市梅江區科工商務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
名 稱: | 關於印發梅江區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低效用地認定和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4-11-18 | ||
文 號: | 梅區科工商務﹝2024﹞5號 |
梅區科工商務﹝2024﹞5號
梅州經開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有關單位:
經研究同意,《梅江區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低效用地認定和處置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區科工商務局
2024年8月19日
為規範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低效用地認定和處置行為,提升土地節約集約綜合利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以及《梅州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梅市明電〔2023〕12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梅江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遵循政府引導、市場取向、平等協商、規範運作的原則,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強化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監管和低效用地盤活利用,促進城鄉土地資源有序流動和高效集約配置,激活和釋放產業發展新動能新空間,切實提高產業用地整體利用水平,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二、低效用地認定標準
將“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等指標作為硬性指標納入《用地使用權出讓(或出租、作價出資(入股))合同》及其《監管協議》,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認定為低效用地:
(一)已動工開發建設用地麵積超過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麵積的1/3且投資額超過總投資額的25%,但在合同規定的建設工期結束時,仍未投產或未投入使用的。
(二)已投產或已投入使用,但“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指標未達到合同規定,仍有調整利用空間的。
探索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監管的方式,將低效用地的認定條件和處置辦法列入入市招標文件,明確寫入合同,依法處置。
三、低效用地處置方式
被認定為低效用地的,應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采取鼓勵開發、重組共建、協議收回等措施落實盤活低效用地整改工作。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結合實際情況對低效用地實行分類處置如下:
(一)原土地使用權人自主改造。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完成建設,或者已投產但 “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 “開發投資總額”等指標未達到合同規定要求,或者雖未造成土地閑置但仍有未按合同規定開發建設的土地,由企業自行追加投資實施開發建設再利用,限期落實整改。
(二)企業單位收購整合重組共建。因項目資金、預期效益等原因難以繼續建設的用地,鼓勵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轉讓給符合要求的項目使用。企業單位通過市場化收購方式,對低效用地收購後實行整合利用、集中建設,達到優化土地利用布局,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的效果。原土地使用權人在辦理土地轉讓時,地塊開發投資額應達到25%以上。
(三)政府主導盤活利用。各鎮(街道)人民政府、區直各相關職能單位根據招商引資項目落地需要,引導符合相關條件的受讓人(承租人)對低效用地依法進行受讓或承租,對低效用地進行依法建設;或者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鎮(街道)指導出讓人(出租人)通過協商以協議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用地使用權,然後通過公開出讓(出租)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進行改造利用。
四、實施程序
成立梅江區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低效用地認定和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科工商務、自然資源、發改、統計、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等主管部門及相關鎮(街道)組成。由領導小組統籌推進低效用地認定和處置相關工作。
(一)核查認定。對涉嫌低效的用地組織核查。對符合本辦法低效用地認定標準的認定為低效用地。
(二)製訂方案。根據核查情況,對存在低效用地問題的土地使用權人進行通知、約談、提醒,告知情況,並進行充分溝通協商。以安全、環保、效益為底線,指導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主改造或重組共建等形式製定低效用地處置利用方案並簽訂相關協議書。
(三)處置利用。土地使用權人根據低效用地處置利用方案對低效用地進行改造開發利用實施整改。整改期限為兩年,整改期滿仍為低效用地的,由土地所有權人按物業評估價以掛帳方式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五、職責分工
(一)梅江區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低效用地認定和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科工商務局),牽頭落實以下工作:
1、轄區內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低效用地的核查認定工作。
2、引導土地使用權人加快盤活利用低效用地,製定低效用地處置利用方案。
3、協調區直相關主管部門和鎮(街道)推進落實低效用地處置利用具體實施各項工作等。
(二)根據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和分工,明確各部門工作任務。
屬地鎮(街道)會同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提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合同、協議等資料;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提供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以及項目投資總額、已投資額、能耗等相關資料;區統計局負責提供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納統等相關材料;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提供已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辦理信息;市自然資源局梅江分局負責對用地規劃內容核實及做好政策宣傳;區科工商務局負責低效用地的認定和處置工作,會同屬地鎮(街道)擬定低效用地處置方案;區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協助引入新的投資主體,通過合作共建等方式提升土地利用率;財政、稅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結合實際工作需要負責協助做好低效用地認定和處置相關工作。
六、附則
(一)本辦法由區科工商務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24年9月19日起施行,試行兩年。國家和省、市對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低效用地認定和處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