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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蕉嶺縣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2-29
名  稱: 關於印發蕉嶺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1-25
文  號: 蕉府〔2023〕25號

蕉府〔2023〕25號



政策解讀:《蕉嶺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關於印發蕉嶺縣農村土地

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蕉華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省、市屬駐蕉各單位:

  《蕉嶺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業經2023年10月13日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金融局反映。2018年5月31日《關於印發蕉嶺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蕉府〔2018〕19號)同時廢止。


蕉嶺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蕉嶺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創新金融服務方式,促進農業規模化經營,解決農村融資擔保難問題,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行為,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支持“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我縣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和鄉村振興多樣化、多層次的金融需求,根據《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意見》(粵府辦〔2019〕1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 廣東證券局印發<關於實施粵東粵西粵北地區“金融倍增工程”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共同富裕的意見>的通知》(粵金監〔2022〕71號)、《廣東省財政廳等5部門關於進一步發揮農業保險、農業融資擔保作用支持“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的通知》(粵財金〔2023〕23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或通過招標、拍賣、協商等方式承包,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享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是指抵押人將其合法取得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作為債權予以擔保的行為。


第二章  抵押對象、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條  抵押對象是指以合法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農戶和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用於辦理抵押: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依法登記,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書;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係清晰,符合“依法、自願、有償”的土地流轉原則;

  (三)有合法的承包、流轉經營協議和手續,有效期限不低於3年,且不超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承包期限;

  (四)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用途;

  (五)貸款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

  (一)權屬不清,有爭議的;

  (二)未經依法辦理登記,未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證書的;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遷範圍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已被依法規劃征收或征用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製的;

  (六)法律法規或土地政策所禁止的違規違法用地。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必須用於借款人開展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流通等現代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的80%。

  第九條  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周期和實際經營需要確定,但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承包期限。

  第十條  貸款利率。貸款金融機構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結合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自主確定。


第三章  貸款流程

  第十一條  貸款金融機構以“辦理自願、風險自負、收益自理”的原則,自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發放。

  第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作程序:貸款申請(申請人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有關資料)→貸款調查→抵押物價值評估→貸款審批→簽訂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貸款發放→貸後檢查→貸款歸還。

  第十三條  貸款金融機構應認真審查貸款用途,防範信貸風險和用地政策風險。


第四章  評估、登記、注銷

  第十四條  貸款形式由借貸雙方約定。單筆貸款金額超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認定價值的,可以采取其它擔保方式作為補充。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個人提供補充擔保。

  第十五條  申請抵押貸款額在20萬元(含)以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認定原則上不需要評估,可以由借貸雙方參照當地市場價格自行評估或協商確定,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

  第十六條  申請抵押貸款額在20萬元以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可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進行評估,也可由借貸雙方自主約定抵押物價值。

  第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的評估應綜合考慮土地所在區域、種植、養殖品種、土地承包經營權及租金實際支付剩餘期限、流轉價款、支付價款、地麵作物的預期收入、受讓雙方意願等因素。評估的一般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年租地平均淨收益*經營期限+地上(含地下)附著物價值。

  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機構為蕉嶺縣農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服務中心協助做好抵押登記的相關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可由抵押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農業農村服務中心備案確認的土地經營權擁有人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證書(複印件);

  (三)地上附著物價值情況說明;

  (四)抵押合同;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麵材料;

  (六)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身份證照(複印件);

  (七)抵押物的評估報告或評估確認書;

  (八)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委托代理人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條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部門應於收到申請材料5日內辦完登記手續,並向抵押權人出具抵押登記,發放他項權證證明,交由抵押權人保管,同時將抵押情況告知所在農業農村服務中心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

  第二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抵押合同下的貸款全部還清後,抵押人應及時持還款證明,到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登記部門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農業農村服務中心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關應以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確認的抵押物價值進行登記,不得要求另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轉,登記部門不得為已辦理登記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要求變更或注銷抵押登記的,必須由抵押權人出具債務履行完畢或同意變更、注銷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  抵押權消滅的,應當注銷抵押登記。


第五章  風險處置

  第二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被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其價款超出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償。

  第二十八條  建立風險緩釋機製。以行政村為單位設立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發生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時,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在本縣區域內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廣東蕉嶺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蕉嶺縣支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蕉嶺縣支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蕉嶺縣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