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發布機構: 豐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8-13
名  稱: 關於印發《豐順(海珠)科創發展中心入駐企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4-23
文  號: 豐府辦〔2024〕4號

豐府辦〔2024〕4號


文件解讀:《豐順(海珠)科創發展中心入駐企業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關於印發《豐順(海珠)科創發展中心入駐企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埔寨農場,縣府直屬和省、市屬駐豐各單位:

  《豐順(海珠)科創發展中心入駐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縣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反映。


豐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8日


豐順(海珠)科創發展中心入駐企業

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於推動產業有序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若幹措施》(粵發〔2022〕18號)、《珠三角地區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對口幫扶協作實施方案(2023-2025年)》(粵辦發〔2023〕4號)、《梅州市貫徹落實廣州梅州2023年黨政聯席會議精神工作任務清單》(梅市明電〔2022〕15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推動產業有序轉移和對口幫扶協作工作,拓展產業幫扶模式創新“蘇區+灣區”經貿合作舉措,豐順、海珠兩地按照“機製創新、優勢互補、互聯互通、互利共贏”的原則,探索設立“反向飛地”,選址在廣輕控股集團旗下的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2519號工美港28棟——廣東工美藝博中心301、312房,共建豐順(海珠)科創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科創發展中心”),引導更多大灣區企業入駐科創發展中心、落戶豐順。現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入駐企業是指經科創發展中心管理機構同意落戶該中心的企業。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管理機構是指豐順縣人民政府指定負責該中心的管理、企業服務的組織。


第二章  入駐對象及費用標準


  第三條  經科創發展中心主要入駐三類企業:

  第一類:在大灣區注冊有生產銷售實體的“四上”企業,需在科創發展中心拓展業務並成立控股企業;

  第二類:為對接融入大灣區市場進行拓展業務的豐順縣內投資企業,如已與豐順縣簽訂入園協議並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經豐順縣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類:大學生孵化創業成立的企業,該類企業按國家和省、市、縣大學生孵化創業有關政策文件認定。

  選擇入駐企業,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入駐,同一時段、同一批次申請入駐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綜合考量申請時間先後、經濟貢獻水平、行業發展前景等因素擇優入駐。

  第四條  科創發展中心提供卡座、單間等類型辦公場地,辦公場地租金實行“先使用後繳費”原則,每半年結算一次。卡座類租金為300元/個/月,按實結算;單間類租金為1000元/間/月,按實結算。並按相關規定或市場環境在一定範圍內浮動。

  第五條  科創發展中心針對第一、二類企業實行經濟貢獻量承諾製,租賃卡座類的企業需承諾經濟貢獻12萬元/個/年(1萬元/個/月)以上,租賃單間類的企業需承諾經濟貢獻60萬元/間/年(5萬元/間/月)以上。

  第六條  入駐科創發展中心的企業需在簽訂租賃協議後1個月內投產,並依法納稅。


第三章  入駐企業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科創發展中心為入駐企業提供辦公場地,第一、二類入駐企業如完成經濟貢獻承諾目標的,給予免繳租金優惠;第三類入駐企業給予2年免租期。

  第八條  豐順縣人民政府將按入駐企業在科創發展中心創造的經濟貢獻量海珠區返還給豐順縣的分成中,按下表比例給予獎補。每1自然年結束後申報一次。

入駐企業年經濟貢獻額度

獎補比例

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

獎補海珠區返還給豐順縣的分成中的60%

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

獎補海珠區返還給豐順縣的分成中的50%

200萬元(含200萬元)至500萬元

獎補海珠區返還給豐順縣的分成中的40%

50萬元(含50萬元)至200萬元

獎補海珠區返還給豐順縣的分成中的35%


第四章  入駐企業管理


第九條  入駐企業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需轉讓股權或變更控股股東及實際控製人的,受讓人必須承諾按原入駐協議執行,並再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準登記後,報科創發展中心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入駐企業統一使用園區內的水、電、路、通訊等資源及公用設施。

第十一條  入駐企業須與科創發展中心管理機構簽訂公共管理協議,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義務,誠信經營,接受所在地政府職能部門及科創發展中心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投產後,入駐企業需按科創發展中心管理機構及政府相關部門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  科創發展中心管理機構不定期向入駐企業通報科創發展中心的政策、法規和項目申報等情況,並聽取入駐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約束退出機製


第十四條  入駐企業在簽訂租賃協議後,一個月內未開始裝修或進度明顯滯後的,由科創發展中心管理機構對相關企業進行警示約談,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入駐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科創發展中心管理機構單方麵解除租賃協議,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並對入駐企業之前投入不予賠償:

(一)入駐企業將其租賃的辦公場地再次分割出租的;

(二)第一類、第二類入駐企業在簽訂租賃協議後,三個月內未投產納稅的;

(三)入駐企業進行違法生產活動的。

第十六條  第一類、第二類入駐企業未達到承諾的經濟貢獻目標,應按照大灣區科創發展中心租金標準繳納該期全部租金;第三類入駐企業在免租期滿後自動轉為第一類企業,按照第一類企業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第一類、第二類入駐企業連續兩個自然年度未達到承諾的經濟貢獻目標50%的,科創發展中心將對該入駐企業進行警示約談,約談無效時責令其遷出科創發展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還適用於豐順縣人民政府特定的其它中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試行三年,由科創發展中心管理機構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