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發布機構: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12
名  稱: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小額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2-27
文  號: 埔府辦〔2024〕2號

埔府辦〔2024〕2號



文件解讀:《大埔縣小額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小額

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縣有關單位:

  《大埔縣小額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3年12月27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住建局反映。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2日


大埔縣小額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強化小額工程項目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資金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夯實主體責任,實現操作規範、運行透明、競爭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埔縣行政區域範圍內,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小額工程項目(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及采用招標的項目除外;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搶修搶險救災的項目除外;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工程項目是指建設規模未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8年第16號)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的工程項目。具體規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400萬元)。

  (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200萬元)。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100萬元)。

  第四條  小額工程項目管理應納入各單位“三重一大”審議事項,實行集體研究決定製(資金未落實或資金來源沒有明確的小額工程項目,不得實施)。

  各單位要建立和健全小額工程項目集體研究決策製度,將估算金額5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萬元)的小額工程項目的交易方式選擇、交易最高限價和承包人資格條件設定、承包人確定等納入本單位“三重一大”審議事項範圍,實行黨組(黨委)或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定製。

  第五條  小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承接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等級(以企業資質證書為依據)。

  第六條  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財庫〔2022〕19號)規定,400萬元以下(不含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建設單位)應當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

  第七條  關於小額工程項目的承接單位,根據《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履行項目審批程序有關事宜的通知》(梅市發改〔2022〕141號)要求,施工、貨物、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8年第16號)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小額工程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製、合同製,建設單位必須是法人單位,應訂立書麵合同(應當使用省級或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的合同示範文本)、工程建設廉政保證書和安全合同等。

  第九條  建立小額工程項目報備製度。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項目開工前,將立項批複文件(如有)、概預算、合同、廉政保證書等資料報紀委監委備案[其中:各鎮(場)工程項目報送當地鎮(場)紀委備案;縣直單位工程項目報送對應的縣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再由鎮(場)紀委、縣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按月(或季度)報送對應掛鉤聯係的紀檢監察室]。

  第十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施工許可或審批開工報告。其中: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要切實履行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加強對勘察、設計、采購和施工質量安全的全過程控製和驗收管理;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監督施工單位按合同履約,督促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職責。不得轉包,違法發包、分包,不得擅自擴大工程規模,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保證工程量準確、工程質量安全和投資控製。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組織施工,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必須與合同承諾的人員一致,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成立監理工作機構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範實施監理。對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不得和施工單位串通,降低施工和監理標準。

  第十四條  小額工程項目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內容;確需變更的,應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驗收申請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交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的,由建設單位按行業規定及時辦理驗收(完工)報告;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督促其整改合格後再進行驗收。參與驗收的各方責任主體人員必須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確認,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小額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報送政府相關機構審核的結算文件,發包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30日內報送。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  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對建設各環節的監管。

  (一)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包括投資控製、質量、安全等),建設單位在項目決策、發包、實施、驗收、後評估等階段具有決定權,須做好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管理。建立“負麵清單”製度,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定期梳理出廉潔風險點,製定“建設單位廉潔風險防控主體責任清單”,定期更新、定期組織學習,打造廉潔項目。

  (二)交通、公路、水務、住建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三)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核以及資金撥付工作,對項目建設單位資金使用方麵的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四)審計部門負責對審計範圍內的工程結(決)算實施審計監督,對審計發現的嚴重違規行為移送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五)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延伸監督觸角,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督促工程項目立項審批、資金撥付、竣工驗收等環節規範運行。對監督、檢查、巡察、審計發現及群眾舉報的問題線索,應加大查處力度,及時調查、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違反合同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涉及行政處罰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一)施工單位發生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的。

  (二)施工單位采取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質量標準的。

  (三)由於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

  (四)施工單位不按規定發放工人工資或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人群體性上訪的。

  (五)施工單位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合同承諾的人員不一致的。

  (六)施工單位拒不履行合同中明確的職責與義務的。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規定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施工、監理單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二條  建立項目公示製度。

  (一)合同簽訂後15日內,建設單位應將工程名稱、工程內容、工程地址、發包人、承包人、工程總投資額(其中使用財政資金金額)等主要內容相關信息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中向社會公開(村鎮級小額工程項目達到《關於做好基層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在惠民信息平台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須同步在惠民信息平台中公開)。同時,縣紀委監委設立統一的舉報電話(12388),接受群眾監督。

  (二)工程項目的決算情況需在建設單位公共場所顯著位置張榜公示七日,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相應職能部門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未盡事宜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大埔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