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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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大埔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5-09 | ||
名 稱: | 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埔縣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3-06-30 | ||
文 號: | 埔府〔2023〕27號 |
埔府〔2023〕27號
各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縣直和省、市駐埔各單位:
《大埔縣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4月25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科工商務局反映。
大埔縣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分擔機製,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杆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切實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製的若幹意見》(粵府〔2015〕66號)等文件精神,參照《梅州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並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是指由政府組織、多渠道籌資設立的為企業增信,鼓勵和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本縣中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導性專項資金。風險補償資金用於合作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按約定進行補償。
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信貸政策,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保資金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條 設立大埔縣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重大事項決策。
第四條 按規定程序建立“中小微企業池”。風險補償資金的支持貸款對象為“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作金融機構,是指與政府指定機構簽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業務合作協議,向“中小微企業池”內企業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
第二章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縣科工商務局、縣財政局、縣金融工作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中國人民銀行大埔縣支行等單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科工商務局),作為風險補償資金運行中的協調管理部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運作,辦公室主任由縣科工商務局主要負責同誌兼任。
第七條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研究和審議完善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製度;
(二)審議合作金融機構利用風險補償資金的貸款(以下稱“風險補償資金貸款”)年度業務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準風險補償資金壞賬核銷;
(四)審核上報風險補償資金補充方案,變更風險補償資金規模;
(五)監督有關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的使用效益情況;
(六)審議核準風險補償資金的清算、撤銷;
(七)審議其他需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確定和變更風險補償資金的合作金融機構;
(二)在合作金融機構開設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三)核準進入企業池的中小微企業名單;
(四)審核批準合作金融機構提交的風險補償資金增信貸款申請;
(五)審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風險補償損失及辦理償付;
(六)核準風險補償資金存放各金融機構的額度等。
第九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一)縣科工商務局負責建立和管理“中小微企業池”;做好資金貸款業務的推廣宣傳工作,負責組織對申請入池企業進行資信調查和信貸風險評估,負責對資金貸款企業的貸後跟蹤、監督、服務;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重點扶持產業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
(二)縣財政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籌集,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實施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保障風險補償資金運行所需經費等。
(三)縣金融工作局負責協調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關係等。
(四)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重點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
(五)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重點扶持文化藝術、旅遊等產業發展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
(六)中國人民銀行大埔縣支行負責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業信用體係,指導和協調合作金融機構創新中小微企業信貸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合作金融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成立專門的服務團隊開展此項業務,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二)執行風險補償資金合作協議,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有關授貸企業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使用情況;
(三)與“中小微企業池”內的企業開展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執行優惠利率,降低企業的貸款成本;
(四)對“中小微企業池”內企業的貸款規模不低於資金總額的10倍。對“中小微企業池”內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額度按不低於其抵(質)押物評估值的80%確定;
(五)獨立開展對“中小微企業池”內申請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企業的盡職調查和評審,盡職調查、評審過程和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幹預;
(六)依照合作協議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七)提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審議資金的償補和核銷壞賬;
(八)監督相關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來源及規模
第十一條風險補償資金主要包括縣級財政資金的直接投入、上級財政信貸風險補償扶持資金和風險補償資金孽生的利息等。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授權縣科工商務局在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放風險補償資金,采用受托運作、專戶管理的方式,封閉運行,資金僅限於提供風險補償業務的擔保及代償。除經領導小組和合作金融機構共同確認代償外,該賬戶內風險補償資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十三條 在資金貸款平台業務終止且資金池所有貸款本息結清後,資金池其他資金(含本息)扣減補償損失後一次性退還縣財政。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本地金融機構與領導小組建立合作關係,申請合作的金融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製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二)製定詳細的風險補償資金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不得變相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
(三)有足夠的信貸額度支持“中小微企業池”內企業發展;
(四)可接受的貸款擔保方式靈活多樣,包括但不限於采取以房產、土地等標準抵(質)押物進行抵(質)押的擔保方式等;
(五)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池”內企業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許下盡可能為池內企業提供優惠利率,企業貸款時提供了標準抵(質)押物的,原則上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基準利率的30%;
(六)接受本辦法的有關合作條款。
第四章 企業入池條件及程序
第十五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的申請等,定期受理並核準加入“中小微企業池”的中小微企業名單,定期在縣政府門戶網站等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履行相關手續後,均可列入“中小微企業池”:
(一)在大埔縣轄區內經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登記注冊、符合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劃型標準、並且符合《廣東省主體功能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2014年本)》產業要求的中小微企業;
(二)企業主營業務突出,財務管理規範,經營業績逐年增長,其中:招商引資進入縣工業園區的所有企業;工業企業近兩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均達500萬元以上,近兩年的上繳稅金均達20萬元以上;市級以上農業林業龍頭企業;商貿物流旅遊及其他企業近兩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均達1000萬元以上,近兩年的上繳稅金均達20萬元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及其他新業態企業入池條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按“一企一策”依法審核確定。優先支持高成長中小微企業、近三年新上規模以上企業;
(三)企業應符合銀行業信貸政策,滿足在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要求,開設結算賬戶,信用記錄良好;
(四)人民銀行征信報告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五)企業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無參與高利貸行為,無購買期貨等高風險經營行為,且其實際控製人(及其配偶)無涉黑、參與高利貸等違法行為;
(七)企業有最近半年內第三方信用評級,且信用等級較高的優先。
第十七條 企業入池程序。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中小微企業可直接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入池申請,各合作金融機構亦可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推薦企業。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彙總企業申請,對企業進行資信調查和信貸風險評估審核,定期對擬納入“中小微企業池”的企業名單在縣政府門戶網站等相關媒體上公示,無異議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審核批準文件書麵通知合作金融機構和申請企業。
(三)入池企業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年度經營情況和年度財務報表。
(四)“中小微企業池”實行動態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每三年對入池企業按入池條件進行複核一次,並將複核結果在縣政府門戶網站等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發現入池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池:
1.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
2.獲得風險補償資金貸款後,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還款或到期不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且造成風險補償資金損失的;
3.有挪用或改變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用途的;
4.有提供虛假信息,騙取風險補償資金貸款行為的。
第五章 貸款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發放履行以下程序:
(一)入池企業向合作金融機構提交貸款申請,由合作金融機構按本機構的企業貸款審理程序,在15個工作日內獨立完成對企業的實地貸前調查,對企業進行信用評價、撰寫調查評價報告,確定授信額度,完成審批並形成放貸意向後,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業務申請函》,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申請函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結果書麵通知合作金融機構。
(二)合作金融機構對納入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範圍內、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發放不低於其抵(質)押物評估值80%的貸款,每筆企業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00萬元,最大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合作金融機構根據獲批企業的現有條件,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三)合作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人員對企業全套貸款資料進行審核,確認貸款審批條件、合同條款已落實,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齊全、手續完備,抵(質)押登記手續已辦妥,按照約定發放貸款。合作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後2個工作日內書麵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 風險控製及代償程序
第十九條貸款風險控製。
(一)合作金融機構應建立風險預警信息傳達機製,每季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彙報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企業的經營情況,並對貸款企業的以下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1.資產負債率連續3個月上升,並較貸款初期上升10個百分點以上;
2.流動比率連續3個月下降,並較貸款初期下降10個百分點以上;
3.企業主要股東或實際控製人發生變更;
4.存在虛增實收資本、抽資逃資現象;
5.存在違法經營或經濟、法律糾紛;
6.認為有潛在風險損失的可能現象。
(二)當合作金融機構發放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逾期率(逾期貸款額/貸款餘額)超過10%時,合作金融機構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並暫停發放新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逾期率下降後,可恢複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
第二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損失補償程序。
(一)政府風險補償資金代償。企業貸款逾期超過2個月,合作金融機構根據約定及時啟動債務追索程序,同時書麵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當合作金融機構書麵確認無法追回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本息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關於使用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代償的函》,提出補償申請,由風險補償資金和合作金融機構分別按50%比例分攤(利息計至提交風險補償資金代償申請之日),領導小組辦公室須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並書麵通知合作金融機構。
合作金融機構在提出使用風險補償資金代償申請前,必須先啟動法律訴訟程序,申請處置欠款企業的抵(質)押物。
(二)債務追索。在實施代償後,合作金融機構向借款人進行債務追索。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複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追索費用後(追索費用由合作金融機構據實報請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按如下順序操作:1.歸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2.歸還風險補償資金代償款;3.退還貸款企業。
第二十一條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風險補償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代償函;
(二)貸款借據及合同;
(三)貸款擔保合同;
(四)法院立案受理憑證(回執)複印件,向法院提起訴訟材料複印件(加蓋公章);
(五)企業利息單複印件,還本付息記錄清單,催收情況說明(加蓋公章)。
第七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完善績效評價製度,定期對整體使用情況進行有效評估。
第二十三條 發生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代償或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行為的企業,監管部門和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人民銀行征信記錄,定期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且5年內不再納入“中小微企業池”。對於惡意逃避債務導致風險補償資金和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根據風險補償資金合作協議,對合作金融機構進行考核,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到位1年後,合作金融機構未按合作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應責令整改;資金到位2年後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合作金融機構合作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科工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