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發布機構: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02
名  稱: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運營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09-02
文  號: 埔府辦〔2022〕20號

埔府辦〔2022〕20號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

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運營監管

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縣有關單位:

  《大埔縣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運營監管試行辦法》已經2022年8月26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城綜局反映。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日

  

大埔縣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運營監管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以下稱“汙水處理廠”)的日常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環境效益,有效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城鎮汙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小城鎮汙水處理設施運行與維護技術規程》(DBJ/T15-184-2020)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結合我縣實際,製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大埔縣轄區範圍內汙水處理廠的運營及對其實施的監督和考核,適用本試行辦法。

  第三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汙水處理廠,是指對進入城鎮汙水收集係統,接納生活汙水和企業、服務性行業等排放的生產經營廢水進行淨化處理的單位。

  城鎮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鎮汙水處理運營資格,並對城鎮汙水處理廠進行生產經營管理且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四條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稱“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全縣汙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起草行業政策和管理製度,編製汙水處理廠和配套管網的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下達建設任務並督促各建設單位落實,督促縣水質淨化所落實具體監管工作。

  縣水質淨化所(以下稱“管理部門”)負責汙水處理廠的建設管理,同時對全縣汙水處理廠進行運維指導、監管和核定汙水處理費用的支付,根據職能對縣城轄區內的汙水管網和二級泵站開展管養維護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大埔分局(以下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對汙水處理廠運營過程中涉及環境保護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縣財政局負責收取全縣征收上繳的汙水處理費,並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負責統籌落實全縣生活汙水處理設施長效運維的資金保障,將相關費用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中,按時支付經費,保障設施正常運行,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各鎮(場)負責征收轄區內汙水處理費,並及時足額上繳征收的汙水處理費至縣財政局入庫;參與轄區範圍內汙水處理廠的建設管理、運維監管和汙水處理費用的考核評定等相關工作,保障設施正常運行,並對轄區內的汙水管網開展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汙水處理的監管:

  (一)按相關規定開展轄區內的汙水處理廠現場執法檢查,對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性監測,並將監測報告提供給管理部門,作為汙水處理費撥付依據。

  (二)充分發揮在線監控係統作用,通過在線監測平台,及時了解汙水處理廠監控數據傳輸情況,如發現問題,及時通知並會同主管部門、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等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查看,及時排除故障,掌握汙水處理廠運行狀況,並同主管部門建立數據互通機製。

  第六條  管理部門和各鎮(場)需加強汙水處理廠進出水口流量計的檢測,每年不少於一次委托有資質的計量檢測機構對進出水口流量計的檢測,確保準確性。

  第七條  主管部門應組織管理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定期對汙水處理廠減排台賬進行現場檢查:

  (一)核對汙水處理設施基本情況、減排量核算情況和運行等階段性證明材料。

  (二)對汙水處理廠現場處理設施設備運行情況、中控係統及在線監測裝置運行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三章  運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  運營單位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九條  運營單位應製訂運營項目的生產運行、設備管理、質量控製、安全和環境管理等各項規章製度,具有保障運營項目正常、安全、高效運行的可靠機製,具有汙水處理廠運行的數據采集、分析控製、生產調試等計算機網絡係統管理經驗。

  第十條  汙水處理廠運營資質管理納入汙水處理廠的監督、考核範圍、實行動態管理。運營單位更換汙水處理廠技術負責人,需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工藝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按照質量管理體係和合同的要求,認真做好工藝運行的管理工作,保障汙水處理廠安全、穩定、高效地運行,汙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汙泥處置、噪聲控製等應當符合相關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設置專門工藝運行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藝運行管理人員,負責生產調試、巡查管理和工藝參數調整等工作。

  第十三條  運行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按規定定期巡檢並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確保進廠汙水100%經過處理,並達標排放,不得擅自減產、停產、偷排。如出現以下情況,應及時向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上報:

  (一)進水水質異常,可能影響汙水處理效果的。

  進水水質異常指:

  1.水質超過設計進水標準;

  2.可生化性差,導致生化係統不能正常運行;

  3.因碳源嚴重不足等因素影響生化係統脫氮除磷;

  4.有毒有害物質致使生化係統遭到破壞。

  (二)進水水量大幅超出汙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汙水處理廠最大設計負荷),可能嚴重影響汙水處理效果的。

  (三)因供電部門線路故障、錯峰用電、緊急限電等造成長時間停電或停產,或主要設備、控製係統遭到雷擊等造成停產,可能嚴重影響汙水處理效果的。

  (四)需暫停運行部分汙水處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

  (五)在線監測監控係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

  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接到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報告後,應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製訂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應急預案需報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出現緊急情況時,立即啟動預案並上報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做好內部處理工藝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一)混(絮)凝劑的種類、數量、有效期等數據管理,對藥劑進出庫數據進行統計記錄,按月上報管理部門。

  (二)應加強消毒工藝的運行管理,嚴格按規範進行各項操作,確保達到消毒效果,並記錄投加藥劑的種類及數量,形成台賬,供管理部門核查。

  (三)脫水汙泥含水率應不大於80%,泥餅在廠內停留時間不宜超過24小時,並按相關規定妥善處置。

  

第五章  設備及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  運營單位應設置專門的設備及設施管理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維護保養、檢修、維修、故障鑒定和更新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設備及設施管理製度、設備操作規程、設備及設施維護規程以及點檢、巡檢標準,製訂嚴格的崗位責任製度。

  第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保存完整的各類設備及設施的檔案資料。具體包括構築物的設計圖紙、竣工資料、維修改造資料,設備的出廠資料、開箱記錄、安裝、運行、維修以及報廢、更新的全過程紀錄資料等。

  第十九條  運營單位應按有關規範、規定的要求對各種設備設施做好日常維護保養。設備設施維修工作應按照預防性維修原則製訂維修計劃和設備技改、大修、更新的年度計劃,並上報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需要停產或部分停產檢修維護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上報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經批準後方可實施。出現緊急停產維護和搶修時,運營單位應盡快搶修恢複正常運行,之後及時報管理部門備案。

  運營單位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設備設施檔案管理、台賬管理以及報廢製度。

  第二十條  運營單位應定期校正各類檢測儀表的傳感器,確保儀表的準確、可靠。應加強儀器、儀表的巡視檢查,其維護工作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按工藝需要布設的現場儀表的監測點,不能隨意移動;檢測儀表出現故障,不得隨意拆卸變送器和轉換器。設置在戶外的在線監測儀表,需設置防雨、防曬、防雷擊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和主要計量裝置應定期由技術監督部門或其認可的有資質的監測單位進行檢測,運營單位不得私自拆封進行調校和檢修。

  第二十二條  化驗室的標準藥品及檢測樣本應擺放整齊,並有明顯的標誌。標準藥品的保存和使用應符合相關規定。化驗室的各種儀器設備應妥善保管、有固定的擺放位置,大型檢測分析儀器不宜隨意搬動;運營單位應對儀器設備進行維護和定期檢驗,發現儀器出現故障時,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檢修或上報;精密計量儀器的檢修和檢定應由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貴重儀器的維護保養應嚴格按貴重儀器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配合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維護在線監測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閉置、改變或損壞在線監測裝置;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向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第六章  水質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汙水處理廠應依法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排汙許可證,並接受生態環境部門對汙染物排放的監督。汙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與運營服務合同執行標準衝突時應以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為準。

  第二十條  汙水處理廠應加強水質監督管理,設置相應機構,利用檢測手段和在線監測裝置,指導生產調度和管理,保障汙水處理效果。

  第二十條  汙水處理廠必須設置與之規模相適應的水質檢測化驗室;配備必要的分析儀器、儀表。水質檢測化驗室應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製、安全技術規程和完整的檢測質量保證體係。

  第二十條  水質檢測實行簽名核實責任製度,每次化驗結果需由化驗人員、審核人員簽名確認,並由運營單位負責人核實簽名,每月上報管理部門;化驗人員應接受培訓後持證上崗,並定期接受規範化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條  汙水處理廠應同時檢測進水和出水水質,水質檢測項目應包括pH值、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以N計)、總氮(以N計)、總磷(以P計)、糞大腸菌群等指標;汙水處理廠應保存完善的水質檢測記錄和報表,並每月向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提交水質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  汙水處理廠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液以及有毒、有害物質進行規範化處理、處置,並及時清洗其堆放處;應嚴格控製濾液的排放,禁止排入雨水管,並且定期檢查濾液排放管的腐蝕情況。

  

第七章  汙水處理費用核定和支付

  第三十條  汙水處理廠要建立合理的抄表製度,管理部門定期進行現場檢查,規範抄表流程,實行責任追究。汙水處理廠原則上每月最後一日對監控出水流量表讀數抄一次表(如遇節假日順延,應及時做好相關工作),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條  汙水處理廠的汙水處理費申請支付按以下流程進行:由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向管理部門提交支付申請並附抄表記錄、監測機構出具的出水水質檢測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經管理部門審核後,由縣財政局核定撥款,汙水處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汙泥處置管理

  第三十條  運營單位應加強汙泥處置的運行管理,完善汙泥產出、運輸、處理處置台賬記錄及汙泥處置憑證記錄,實行轉移聯單製度。運營單位應在廠區大門、在線監控室等敏感區域架設攝像監控設備,並在廠區出入口安裝地磅,對進出廠區汙泥進行核實登記;汙泥運輸車輛需裝設GPS定位設備,相關數據實時與管理部門共享。從事汙泥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相關的道路貨物運營資質。汙泥運輸車輛應當采取密封、防水、防滲漏和防遺撒等措施,防止因暴露、灑落或者滴漏造成對環境的二次汙染。嚴禁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汙泥。

  第三十條  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要強化對汙水處理廠生活汙泥的監督管理,督促運營單位按規定對汙泥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台賬。

  

第九章  檔案及信息管理

  第三十條  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檔案及信息管理製度,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或兼職人員負責資料管理工作,並在一定時期內保持人員相對穩定。

  第三十條  運營單位應規範檔案資料管理,分別建立項目建設、生產運行、設備設施等檔案資料,按規定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檔案及信息資料,並定期做好檔案及信息變動的核查工作。檔案資料應使用規範書寫材料,格式整齊,字跡工整,裝訂規範。

  第三十條  運營單位應保留生產運行管理的原始記錄和重要文件及有查考價值的電子文件,並將有檔案價值的電子文件存儲於能夠脫機保存的載體上。

  第三十條  運營單位應接受和配合管理部門開展信息統計工作。安排專人負責信息統計工作,定期進行綜合或專項統計分析,並按時填報生產報表及有關部門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汙水處理廠應做好生產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管理組織架構,並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  汙水處理廠應建立安全生產製度、安全事故報告製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體係,製訂意外事故應急機製和緊急處理預案,並加強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做好相關記錄。記錄應包括檢查時間、地點、檢查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事項。應與管理部門建立安全信息報送聯動機製,指定專人負責並保證通信暢通,如出現安全生產事故,應確保第一時間報送至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汙水處理廠應每年對各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急救培訓。工作人員在崗期間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穿戴勞保用品,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防止觸電、著火、中毒、溺水、雷擊等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條  化驗室工作人員應遵守化驗室安全管理製度。易燃、易爆物品及貴重器具應由專門部門負責保管,使用時應履行嚴格手續;劇毒藥品應製訂專門的保管、使用製度,設專櫃雙人雙鎖保管。

  第四十條  操作人員需要進行高空、池麵、水下和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時,應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汙水處理廠負責人批準並向管理部門備案,按規定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後方可作業,同時應有專人負責監護。

  第四十條  應用具有報警裝置並經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對準入的密閉空間進行檢測評價,檢測采樣方法、檢測順序及項目應嚴格遵守規定。

  第四十條  在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可進入的受限空間外明顯處應張貼警示標誌,作業前應探測有害氣體濃度,處於安全範圍時方可入內;在進入受限空間時,應視需要攜帶緊急逃離裝置,以便出現異常情況時人員安全撤離。

  第四十條  操作現場應配備必需的安全保護設施和消防設施,易發生事故處應設置警示牌,在構築物的明顯位置應配備防護救生設施及用品。有毒、有害場所應配備安全防護的儀器、儀表和設備,並設立必要的報警裝置。

  第四十條  應按照規定定期對消防設施、防雷和防爆裝置進行測試、維修,防雷裝置每年至少檢測一次;雨季來臨前應對防雷裝置進行測試和檢查,對鏽蝕部分應重新上漆。應定期檢查和更換救生衣、救生圈、防毒麵具等安全防護用品,確保功能完好。

  第四十條  汙水處理廠應配備必要的急救物品,保證及時救治受傷人員。

  第四十條  倉庫和工作場所存放的危險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按規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完善使用手續。

  第四十條  加氯間、汙泥脫水機房、泵房等車間和聯接排泥管道的閘門井、廊道等應保持良好通風。

  第五十條  操作人員在設備開啟至穩定運行或設備正常關閉後方可離開操作現場;在操作設備時應注意防止藥劑、汙水和泥漿等濺入眼內;在設備運轉時,不得隨意觸摸旋轉、高溫和帶電部位。

  第五十條  操作人員在鼓風機房巡視或工作時,應偏離聯軸器。應保持鼓風機通風廊道內的清潔,不得擺放任何物品。清掃通風廊道、調換空氣過濾器的濾網和濾袋時,應在停機的情況下進行,並采取相應的防塵措施。

  第五十條  采用氯消毒的,氯瓶使用和加氯操作應符合相應規定。加氯間內部應設置事故池和排風地溝,排風地溝在工作前要通風5~10分鍾,並設置報警裝置。

  第五十條  加氯間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防毒麵具、搶修材料、工具箱、檢漏氨水。使用完畢的隔離式防毒麵具應清洗、消毒、晾幹,放回原處,並對使用情況進行詳細的記錄。

  第五十條  桁車、刮(吸)泥機等移動橋式設備不得超負荷運行。

  第五十條  紫外線消毒器開啟前,應檢查電氣係統是否具備開機條件,同時要確保消毒池水位已淹沒紫外線消毒燈管,避免已開啟的紫外線消毒燈管裸露在空氣中。不得用肉眼觀察裸露空氣中已開啟的紫外線消毒燈管。

  第五十條  紫外線消毒燈管在人工清洗時,應多人同時操作,安排專人監護,並嚴格勞保著裝,輕拿輕放,避免燈管破裂造成人員傷害。

  第五十條  電氣設備外殼應有有效的接地線,移動電具應使用三眼(四眼)插座,室外移動性閘刀開關和插座等應安裝在安全電箱內。電源總開關應安裝堅固的外罩,不得用濕手開關電閘。

  第五十條  在變配電室進行倒閘操作,以及變壓器、高壓開關櫃、高壓用電設備停電檢修時,應使用工作票。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進行操作,應遵守規定,並采取有效的組織、技術措施。

  第五十條  操作人員維護或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掛檢修標誌牌,作業時應有專人負責監護。

  第六十條  損壞的電氣設備應由電工及時修複,非專業人員不得擅自拆裝、接線電氣設備。

  第六十條  在大風、高溫和暴雨等惡劣天氣進行室外巡查時,工作人員應注意人身安全,防中暑、防觸電。

  第六十條  應加強生產車輛的安全管理,廠區道路應設置明顯的指示和警示標誌,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十一章  廠區環境管理

  第六十條  廠區內建(構)築物外觀整潔,無破損、無汙物。化驗室的標準試劑及檢測樣本應擺放整齊,並有明顯的標誌。辦公室、運行值班室和機房等場所應整潔、無積塵、無雜物,辦公用品及工具用具均應擺放有序。

  第六十條  廠區內道路完好,無破損,無積泥、垃圾;宜設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機動車、非機動車應按規定停放。

  第六十條  生產現場衛生狀況良好,無雜物,崗位物品按照定置定位要求堆放整齊。

  第六十條  各種閥門井、計量井等井蓋應完好並加以標識,井內無雜物、積泥和明顯積水。當發生閘閥漏水或地下水滲漏進入閥井內等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將積水排出。

  第六十條  汙水處理廠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液以及有毒、有害物質進行適當地處理、處置,並及時清洗其堆放處。最大程度降低汙水處理廠生產運行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第六十條  應嚴格控製濾液的排放,不得排入雨水管,並且定期檢查濾液排放管的腐蝕情況。

  第六十條  電纜溝內無雜物垃圾和明顯積水、積泥,蓋板完整;各種線路按規定排放整齊,標誌明顯;電纜托盤、托架應完好無破損。

  第七十條  應加強汙水處理廠隔音措施的管理,控製廠區內各工藝段的噪音,確保噪音控製符合相關標準。

  第七十條  應精心養護廠區內綠化植被,無死亡缺損。

  

第十二章  成本管理

  第七十條  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財務和成本管理製度,加強財務和成本管理,財務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七十條  運營單位應接受並配合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汙水處理廠日常成本監管和定期成本監審工作。凡采用非招標方式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運營企業應接受強製性成本監管。

  第七十條  運營單位應客觀、真實、準確地編製運營成本明細月報表、財務季度報表、年度財務計劃及運營成本分析,並定期上報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

  第七十條  運營單位賬戶上應預留足夠的生產性資金和流動資金以確保正常運營,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條  運營單位應采取技術革新、開源節流、提高效率、合理配置人員、完善成本約束機製等措施,降低和控製運營成本。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根據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終止協議或合同,並追究運營單位因終止協議或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責任:

  (一)不按國家規定標準排放汙染物的;

  (二)謊報實際運行數據、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排放未經處理的城鎮汙水、汙泥或者隨意傾倒汙泥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停止汙水處理設施運行的;

  (五)造成重大安全、環境汙染事故的;

  (六)未安裝或者不正常使用在線監測裝置的;

  (七)影響汙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十條  各相關單位和部門工作人員在汙水處理廠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本試行辦法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八十條  本試行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


政策解讀:《大埔縣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運營監管試行辦法》解讀